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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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合肥工业大学章程》,设立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简称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是学校的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营造宽松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对校长负责。
第二章组成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岗教师中的代表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43人,其中45周岁以下委员不少于10人,在任的校级党政领导成员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履职能力,学术造诣较深,学风务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兼秘书长),副主任2~3人。
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学校学术事务。
第八条按学校学院以及学科分布设立:机械、生化与材料、电气与信息、资环土建、数学与管理、人文社科六个学术委员会学部分委会(简称学部),各学部由9~13名委员组成,设正、副主任各1人。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和发展规划两个分委员会,根据
工作需要可成立临时专家工作组,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每届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按学校分配的人数由各学院民主推荐,经前一届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民主选举产生,校长任命。
学部主任、副主任由各学部选举产生。
经选举产生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
具体操作在每一次换届前制定细则后实施。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个别委员因违法违纪等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参加委员会工作不负责任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时,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或通信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并公示。
委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会议属自动辞职。
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本人申请辞职。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届需更换三分之一左右的委员。
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三条各学院(系、所)不再设立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职责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审议校学术发展的长远规划。
2、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
3、审议教学计划和科学研究计划。
4、评价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
5、评定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
6、负责组织或协助学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7、审定学校拟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顾问教授。
8、依法维护教师和学生正当的学术权利。
9、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10、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事务方
面的重要议题。
11、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是校务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参加校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各学部负责审议各学部范围内的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研究计划和科学研究计划等主要学术事务,评议、评价学部内部教师与学生的学术成果与学术水平以及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授权的相关工作。
学部的议事决策规则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决策规则。
第四章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是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
根据议题需要,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前二周准备好书面材料,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指定2~3名委员对每个议题提前做好审议的相关准备工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委会进行审议和评审。
平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委员到会方能举行,重要议题以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列席会议人员不参与投票。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学部会议由该学部主任主持,学部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
第二十条对学术事务的评定、评价,审定、审议采用专家责任制的方式,由1~3名委员担任责任专家,责任专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学部或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责任专家的汇报给出最终评定、评价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