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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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

第三条职业病健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三)保密、安全、便于查阅。

第二章职业病健康档案内容
第四条职业病健康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入职时间等;
(二)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六)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
(七)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
(八)其他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职业病健康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立、更新劳动者个人信息,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监督职业病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二)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的维护、检修情况;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财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劳动者职责:
(一)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配合职业健康检查;
(二)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
(三)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报告;
(四)参加职业病防治培训。

第四章职业病健康档案管理程序
第七条建立职业病健康档案:
(一)劳动者入职时,人力资源部门应收集其基本信息,建立个人档案;
(二)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后,相关部门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将结果记录在档案中;
(三)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卫生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记录在档案中。

第八条更新职业病健康档案: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发生变化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更新档案;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发生变化时,安全生产部门应及时更新档案;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生变化时,卫生部门应及时更新档案。

第五章职业病健康档案保管与查阅
第九条职业病健康档案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十条职业病健康档案查阅:
(一)劳动者本人或其委托人可查阅本人档案;
(二)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查阅相关档案;
(三)查阅档案时,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劳动者个人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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