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承赤筹建处质量安全抵押金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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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承赤筹建处质量安全抵押金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高速公路承建处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的质保抵押金事宜。

第三条质保抵押金的定义
质保抵押金是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承建处作为履约保证向项目发起人提供的用于履行质量保证责任的经济担保。

第四条质保抵押金的性质
质保抵押金属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承建处质量安全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旨在通过担保质保抵押金的收取,保证项目承建处对质量安全管理的履约能力。

第五条质保抵押金的管理
质保抵押金的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并严格遵守相应的管理程序和审批要求。

第二章质保抵押金的收取与退还
第六条质保抵押金的收取
1. 质保抵押金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由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承建处双方协商确定。

2. 质保抵押金的收取应在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承建处按约定的比例向项目发起人支付。

3. 质保抵押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预付款、保函、现金等形式,具体支付方式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七条质保抵押金的退还
1. 项目承建处在工程质保期满且质量安全经评估合格后,有权向项目发起人申请退还质保抵押金。

2. 项目发起人在收到项目承建处的退还申请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约定的比例退还质保抵押金。

3. 若项目承建处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违约行为,项目发起人有权扣留或处置相应的质保抵押金。

第八条质保抵押金的违约处理
1. 若项目承建处未按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质保抵押金,项目发起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

2. 若项目承建处发生违约行为,导致项目发起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项目发起人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章质保抵押金的监管
第九条质保抵押金的监管机构
质保抵押金的监管由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质保抵押金的监管职责
1. 负责审批质保抵押金的收取和退还申请。

2. 监督和检查质保抵押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3. 监督和检查项目承建处质量安全管理的履约情况。

第十一条质保抵押金的监管要求
1. 监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质保抵押金监管账户,对质保抵押金进行专款专用管理。

2.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质保抵押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对和审计,确保质保抵押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
本制度解释权归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修订
本制度的修订由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依法进行公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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