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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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1、行为违法。
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
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
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