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渔政人员管理规定(3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政队伍建设,规范渔政人员管理,提高渔政执法效能,保障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渔政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服务渔业,保障民生;
(四)严格监督,责任追究。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渔政人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渔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开展渔业执法检查,查处渔业违法行为;
(四)参与渔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宣传渔业法律法规,提高渔民守法意识;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渔政人员的权限:
(一)依法对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渔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四)依法对渔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依法对渔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依法执行其他渔业执法任务。

第三章任职条件与选拔任用
第六条渔政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渔业相关专业学历或者相当于渔业专业学历;
(三)熟悉渔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备一定的渔业执法经验和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渔政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开选拔,公平竞争;
(二)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正式任职;
(四)实行任期制,定期进行考核和调整。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渔政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渔业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渔政人员的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业务知识和技能;
(三)执法工作业绩;
(四)廉洁自律情况;
(五)群众满意度。

第五章奖励与惩戒
第十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渔政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渔政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保障与待遇
第十二条渔政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渔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应当得到保障,确保其能够全身心投入到渔业执法工作中。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渔政队伍建设,提高渔政执法效能,保障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渔政执法人员、渔政技术辅助人员等。

三、基本原则
1. 依法行政:渔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渔业权益。

2. 公平公正:渔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3. 服务渔业:渔政人员应当以服务渔业发展、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为渔业生产提供支持和帮助。

4. 严格监督:对渔政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维护渔政队伍的纯洁性和形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一、渔政人员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渔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2. 开展渔业执法检查,查处渔业违法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3. 参与渔业事故的调查处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4. 宣传渔业法律法规,提高渔民守法意识,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5.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渔政人员权限
1. 依法对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2. 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对渔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材料。

4. 参与渔业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5. 依法执行其他渔业执法任务。

第三章任职条件与选拔任用
一、任职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渔业事业。

2. 具有渔业相关专业学历或者相当于渔业专业学历,熟悉渔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具备一定的渔业执法经验和业务能力,熟悉渔业生产情况。

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二、选拔任用
1. 公开选拔:渔政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2. 严格考核:对报考渔政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等进行严格考核。

3. 择优录用: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符合条件的渔政人员。

4. 试用与培训:新录用的渔政人员应当进行试用期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
任职。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一、培训
1. 定期组织渔政人员参加渔业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
法能力和水平。

2. 鼓励渔政人员参加各类渔业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二、考核
1. 定期对渔政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群
众满意度等。

2. 对考核不合格的渔政人员,进行培训和帮助,提高其工作能力。

第五章奖励与惩戒
一、奖励
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渔政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在渔业执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渔政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二、惩戒
1. 对违反本规定的渔政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2.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保障与待遇
一、工资待遇
1. 渔政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障其基本生活。

2. 根据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工资增长和津贴。

二、福利待遇
1. 渔政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2. 根据工作需要,为渔政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第七章附则
一、本规定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政队伍建设,规范渔政人员行为,提高渔政执法效能,保障渔
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渔政人员)。

第三条渔政人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自律的原则,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渔政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考核,确保渔政人员素质与执法要求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渔政人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渔业法律法规,保障渔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依法查处渔业违法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三)负责渔业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工作;
(四)参与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项目的实施;
(五)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渔业事故和渔业纠纷;
(六)完成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渔政人员的权限:
(一)对渔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渔业资源进行监测、评估和保护;
(三)对渔业生产设施进行检查;
(四)对渔业船舶进行检查;
(五)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三章教育与培训
第七条渔政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渔业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熟悉渔业法律法规和渔业政策;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新录用渔政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渔业法律法规、渔业政策、执法程序、职业道德等。

第九条在职渔政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第十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渔政人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和学
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
第十一条渔政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专项考核和执法考核。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治思想表现;
(二)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三)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
(四)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三条专项考核和执法考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渔政人员职务晋升、评先评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渔政人员监督机制,加强对渔政人员的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渔政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得隐瞒、谎报。

第十七条渔政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政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公开,接受
社会监督。

第六章奖励与惩戒
第十九条对在渔业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渔政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渔政人员,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惩戒: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职;
(四)撤职;
(五)开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的制定,旨在明确渔政人员的职责与权限,规范其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为我国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为我国渔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政队伍建设,规范渔政人员管理,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渔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渔政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权责明确,奖惩分明;
(四)注重实效,持续改进。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渔政人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渔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保护;
(三)查处渔业违法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四)参与渔业发展规划和渔业资源管理;
(五)协助其他部门查处渔业相关违法行为;
(六)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渔政人员的权限:
(一)依法检查、调查、取证;
(二)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参加渔业执法活动,对渔业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五)向上级领导报告工作情况;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三章招录与培训
第六条渔政人员的招录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国家公务
员招录规定执行。

第七条招录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渔业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
(七)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八)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八条渔政人员的培训:
(一)新录用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渔业知识、执法技能等;
(二)在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业务研讨和培训。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
第九条渔政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

第十条平时考核主要考核渔政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渔政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和遵纪守
法情况。

第十二条任职考核主要考核渔政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遵纪守
法情况和群众满意度。

第十三条渔政人员的晋升应当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按照国家公务员
晋升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四条渔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渔业执法活动中,发现和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挽回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的;(四)在执行任务中,勇敢拼搏,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五条渔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在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渔业法律法规,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或环境污染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六章保障与待遇
第十六条渔政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公务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渔政人员的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渔政人员的工作条件、安全防护等应当得到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各级渔政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