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指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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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指引模版xx银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充分发挥客户经理一线反洗钱职能,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有效防范我行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维护我行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客户经理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按条线管理,总行公司金融部和个人金融部分别是公司客户经理和零售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风险管理部协助主管部门对客户经理进行反洗钱业务培训及指导。

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汇报。

第三条公司金融部和个人金融部承担以下反洗钱职责:
一)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将反洗钱的合规要求融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规程中,并予以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对本条线业务、产品、交易系统等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控制措施;
三)负责将反洗钱培训纳入本条线常规培训,要求一切客户经理每年必须参加至少2次反洗钱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四)协同反洗钱主管部门做好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评估,主导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考核,负责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本条线业务检查和考核,并主导对发现的问题或薄弱环节实施跟踪整改;
五)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承受监管政府的反洗钱调查。

第四条客户经理承担以下反洗钱职责:
一)履行客户尽职调查;
二)参与可疑、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和高风险客户的审核;
三)向本机构反洗钱情报员报告客户的异常、可疑情况;
四)按划定协助调查可疑交易;
五)承受内部反洗钱培训,开展对外反洗钱宣传;
六)其他应推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工作指引
第五条做为接触客户和客户关系维护的第一人,客户经理具有天然上风和条件推行客户身份识别职责,客户经理是客户身份识别和失职调查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和指引
一)客户经理履行尽职调查必须恪守勤勉尽责的基本原则,即调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1、核对、联网核查有效身份证件。

2、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或工作证明文件,如户口薄、护照、工作证明、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险卡等。

3、电话回访。

4、实地查访。

5、邮寄资料。

6、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7、委托有关受认可机构调查。

8、工商查询、查册资料、公司章程或上市公司年报。

9、其他依法可采取的措施。

二)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业务关系、交易目的和性质等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取得客户身份资料并及时更新。

四)根据客户风险等级不同分别识别所有的自然人客户、公司客户的主要自然人控股股东(持股超过50%或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如果所有自然人股东持股均未超过50%,则为客
户的两个持股比例最大的自然人股东)、公司客户的至少一名董事、公司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的身份。

五)必须将掌握账户或关系的目的和种类的详细情况及客户的业务性质作为客户尽职调查的一部分。

六)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化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或无法确定实际掌握人、最终受益人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七)对于交易任何一方在受制裁国家名单的客户,不允许与其进行交易(包括直接和间接的交易,银行同业/客户的资金转账,贸易融资或相关的资金交易)。

八)不得为FATF组织定义的空壳银行开设账户或与其建立营业关系。

第七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大概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大概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大概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掌握人、最终受益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和谈大概其他安排,能够实际安排公司行为的人,普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职员:
一是公司掌握人;二是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掌握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职员。

对于以上职员,要采取合理的方式询问客户,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公司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委托有关受认可机构进行调查,做好客户失职调查工作。

第三章客户等级分类工作指引
第八条所有客户都需要按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按照客户的身份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股东背景、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A、B和C三个风险等级。

第九条在判别某位客户或某类型客户的风险状况时,招考虑以下因素:
一)客户的国籍、公民身份及居民身份(如属公司客户,客户的注册地)、客户业务的所在地、客户交易对手及业务伙伴的所在地,以及客户是否与高风险地区、没有执行或没有充分执行FATF组织建议的地区或与并没有制定适当的防止洗钱活动标准或客户查证程序的地区有关连的。

三)客户业务的性质,特别是面对较高洗钱风险的行业,例如货币兑换商或赌场等处理大量现金的行业。

四)如属公司客户,其一切权结构是否过分复杂而又没有充裕理由。

五)反映客户属风险较高类型的任何其它数据(例如客户遭另一家金融机构与其建立银行业务关系的资料显示有高风险因素存在)。

第四章持续识别和从头识别工作指引
第十条客户经理应持续关注客户及其日常谋划活动、营业交易情况,发现客户身份资料或信息变更应实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

第十一条对于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和未参加年检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经理应配合营业部做好客户调查或解释工作,暂停为客户办理营业。

第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本行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如机构信用代码及其《机构信用代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银行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公司金融部和个人金融部如增加新的特色业务和其他可能涉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管数据变动的项目,应在相关业务立项后及时通报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客户经理如发现可疑交易或存在重大可疑线索的交易,应向所在单位的反洗钱情报员或合规员报告,由其通过行内反洗钱系统进行报告。

如所在单位的反洗钱情报员拒绝报告,可直接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要固守职业道德,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应严厉遵守反洗钱保密义务,非依法律划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密,尤其是客户,保密信息包括
本行对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成效、外部监管机构或公安构造对客户账户的反洗钱调查等。

严禁提示或引导客户躲避涉及反洗钱的交易报告,或向客户透露银行采取的反洗钱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指引由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本指引由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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