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档案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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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档案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
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认真负责、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档案机构,指定专人负
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考核。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与保管
第八条档案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或盖章手
续完备。
第十一条档案机构应当对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定期进行整理、修复、保管。
第十二条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复制等服务。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应当向档案机构提交查阅申请,并遵守档案查阅
规定。
第十五条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档案机构应当对珍贵、重要档案进行复制、缩微、数字化等抢救措施,
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