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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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 目的
1.0.1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劳动纪律管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从严治内确保我院生产经营及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促进我院的生产经营不断发展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2.0.1 本规定适用于DPDI 的在职职工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
3 劳动纪律管理
3.1 违反劳动纪律的基本定义。
3.1.1 凡有旷工、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在岗干私活及在岗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行为即为违反劳动纪律。
3.1.2 旷工在规定应出勤的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无故未到本职工作岗位上班者即为旷工。
3.1.3 迟到凡无故晚于规定的工作起点时间到达工作岗位者即为迟到。
3.1.4 早退凡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以前擅自离岗而未返还者即为早退。
3.1.5 脱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本职工作岗位者即为脱岗。
3.1.6 串岗离开本人工作岗位到他人岗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即为串岗。
3.2 劳动纪律有关规定。
3.2.1 职工上岗应遵守总厂制定的作息时间。
3.2.2 职工不许无故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在岗干私活及在岗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2.3 职工请病事假必须有请假条并要将假条附在考勤后备查无假条视为旷工。
3.2.4 职工工作时间离岗必须将离岗原因离岗时间记入离岗台帐备查无记录者视为脱岗。
3.2.5 严禁职工酒后上岗一经发现责令其离开岗位按旷工处理。
3.2.6 职工必须干满干好工时在职必须在岗发现在职不在岗按旷工处理。
3.2.7 职工借病含长期病假事假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违反设计院规章制度活动的其原批准的病、事假一律作废按旷工处理。
3.2.8 值班人员应按时报到不准离开值班责任区发现不按时报到的视为迟到离开责任区的视为脱岗。
3.3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
3.3.1 职工有旷工行为者停发旷工期间工资和与岗位工资有关的各项待遇并扣发当月奖金,职工年累计旷工2 天不含节假日下同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5 天或年累计10 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0 天或年累计20
天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 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30 天的予以除名。
3.3.2 职工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发当月奖金50 元对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无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3.3 职工脱岗串岗等一次扣发当月奖金100 元当年累计脱岗串岗三次及以上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3.4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打麻将打扑克下棋玩游戏等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职工在工作时间围观他人在工作岗位打麻将打扑克、下棋玩游戏等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奖金其数额按个人当月奖金1.0 系数计算。
3.3.5 利用设计院设备干私活者按院有关规定处理。
3.3.6 肆意侮辱恐吓领导或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3.3.7 在工作岗位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3.3.8 各级领导越权批假者,一经发现给予责任者通报批评处分。
3.3.9 对因违反劳动纪律受警告处分者三个月不得奖受记过处分者六个月不得奖金
受记大过处分及以上者一年内不得奖。
3.4 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
3.4.1 院成立劳动纪律监督检查组成员有人事处设管处党
办院办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和各基层室部分管理人员组成检查组成员分为二小组第一小组由机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侧重监督检查各基层室的劳动纪律第二小组由各基层室的部分管理人员组成侧重检查机关各部门的劳动纪律。
3.4.2 院劳动纪律监督检查组将不定期对机关各部门和各基层室的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出有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3.4.3 监督检查的内容为全院职工的劳动纪律执行情况检查时具体以考勤和离岗台帐为准,请假没假条的视为旷工离岗在台帐上无记载的视为脱岗,检查小组在上班起点时间检查纪律,无故未到岗者即视为迟到台帐无记载下同下班前检查纪律无故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事后说情无效。
3.4.4 院劳动纪律检查小组每月将对全院的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讲评并将讲评结果在网上或调度会上公布。
3.4.5 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劳动纪律监督检查组做好管理工作对单位管理人员说情和袒护违纪人员欺骗检查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该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与违纪人员同样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