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损毁失盗处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产毁损、失盗处理规定
为加强管理明确责任,避免公司商品车辆、维修车辆以及随车附件、物品(含客户物品,下同)以及其他财产毁损、失盗事件的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安全,依照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故意毁损商品车辆、维修车辆及偷盗随车配件、附件、物品以及其他财产的,分别按如下条款进行赔偿:
(一)当事人行为被查出的,除按双倍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外,公司将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处理。

情节严重的,转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非本公司人员未被抓获的,对当班保安员按损失的30%进行赔偿,对保安负责人、行政部门负责人各按损失的10%赔偿;
(二)商品车及随车配件、附件、物品毁损、失盗的,当事人行为未被查出,但能确认毁损或失盗时间,工作时间发生的,对库存管理员按损失的30%进行赔偿;展厅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各按损失的10%赔偿。

非工作时间发生的,对当班保安员按损失的30%赔偿;对保安负责人、行政部门负责人各按损失的10%赔偿;
(三)维修车辆及随车配件、附件、物品毁损、失盗的,当事人行为未被查出,但能确认毁损或失盗时间,工作时间(含加班时间)发生的,对该处在岗人员按损失的30%进行赔偿;车间负责人、售后部门负责人各按损失的10%进行赔偿。

非工作时间发生的,对当班保安员按损失的30%赔偿;对保安负责人、行政部门负责人各按损失的10%赔偿;
(四)其他财产毁损、失盗的,当事人行为未被查出,但能确认毁损或失盗时间,工作时间发生的,则对在岗人员、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共同按损失的50%进行赔偿。

非工作时间发生的,对当班保安员按损失的30%赔偿;对保安负责人、行政部门负责人各按损失的10%赔偿;
(五)若无法确认上述毁损或失盗时间,或因部门工作人员保管不当的,视为工作时间(含加班时间)发生的应按工作时间论处;
在上下班必要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做好车辆及物品的交接手续;
(六)当事人行为未被查出而造成商品车、维修车辆以及随车附件、物品等毁损、失盗损失的,对所属部门上一级负责人按损失的10%赔偿。

第二条非主观故意毁损商品车、维修车辆并主动承认的,当事人承担材料成本费,工时费可不承担;油漆按维修费的40%赔偿。

非主观故意而不主动承认的,被公司查出按故意毁损论处。

第三条对于个人领用、个人保管的物品,因自身保管不当造成毁损或遗失、
被盗的,由领用人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对毁损或偷盗提供有价值线索并积极举报者,公司为其保密,经查出确定给予100—1000元的现金奖励。

第五条本规定经2011年1月1日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