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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
永青学校王丽姣
摘要:“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语出梁启超的《少年中
国说》,这句写于110年前的名言寄望中国青少年进取、创新、有所作为,它激荡着一代代中国人的心。
青少年被喻为“祖国的花朵、八九点钟的太阳”,是国家希望之所在,那么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它将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生死存亡。
[内容提要]: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前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不小的进步,然而青少年犯罪却日见增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综合起来,不外乎家庭、学校、社会及自身等因素。
青少年自身素质差,是最终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家庭环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青少年思想不成熟,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色情、凶杀、暴力书刊和音像制品对青少年存在巨大的负面影响;学校只是一味的追求升学率,不重视制教育,使青少年不能从小树立法制观念。
预防青少年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力量互相配合,共同营造一个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优良环境,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青少年是一个民族的希望,用法律来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用教育来预防青少年犯罪,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宋庆龄先生曾经说过,什么事情都可以等待,但少年儿童的教育不能等待。
因此,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已是刻不容缓。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及特点: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相当严峻,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
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进一步增加。
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
“十五”
期间,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而目前中国整体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都处于上升状态,因此未来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
2、特点
当前,青少年犯罪现状是:所犯罪行严重,大案要案多,社会危害性很大。
青少年犯罪还经常表现为抢劫、故意杀人、盗窃、绑架等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犯罪时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
其主要特点有如下几方面:(1)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青少年犯罪在全部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较高,且呈上升趋势,据公安部在一篇治安形势分析的文章中披露:1998年终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刑事案犯中,未成年人就已占21%;而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更是触目惊心,我国每年大约有15万未成年人因有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到公安机关查处,其中3万余人被判为少年犯。
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如此之高,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2)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明显。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
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从青少年所处年龄段的心理特征来看,这一阶段青少年的生理发育的普遍提前,而心理的成熟程度远远落后生理的成熟程度。
生理上的“相对成熟”和心理上的“不成熟”容易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
(3)犯罪的暴力程度加深。
由于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期,好动、精力充沛、体能好,但同时自制能力较差,容易激动,是非观念不明确,责任意识缺乏。
这些容易导致青少年好逞英雄,用粗暴、残忍的手段破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
其目的可能仅仅是显示其“有能耐”、“厉害”,其暴力犯罪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冲动性和愚昧性。
(4)团体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趋势从单一、个人犯罪转变成有组织、有策划、有目的、有分工的团体犯罪,更有甚者向黑社会发展。
青少年团伙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个,一个是以财产为目的的犯罪集团,如团伙盗窃、诈骗、抢劫,另一个是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集团,如流氓团伙。
(5)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
我国青少年犯罪时利用一些新兴的科技成果,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
专家认为,随着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各种智能化犯罪手段通过诸多途径,会纵横交错地影响青少年犯罪手段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6)地市闲散和流动的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新焦点。
据公安部门调查,流动在大中城市的外地青少年人口的数量近年来增长较快,除了随其在该市打工的成年亲友流入外,有些是厌学、失学或受不法分子欺骗被迫滞留的。
由于这些青少年只能做一些报酬很低的工作,甚至可能找不到工作。
据公安部门调查,流动在大中城市的外地青少年人口的数量近年来增长较快,除了随其在该市打工的成年亲友流入外,有些是厌学、失学或受不法分子欺骗被迫滞留的。
由于这些青少年只能做一些报酬很低的工作,甚至可能找不到工作,而城市的生活水平又较高,贫富差距也较大,这些青少年很容易产生不满情绪,从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青少年犯罪的构成和特性
(一)、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青少年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就在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主体是青少年,由于青少年的年幼,其生理、心理都与成年人有很大的差别,生理、心理的特点决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就是犯罪的动机、目的。
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决定了青少年犯罪有以下的特征:
<1>、盲目性
由于识别能力低下,人生观未确定,他们往往是稀里糊涂,自以为是地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盲目性首先表现为青少年对自己人生观的模糊认识。
由于年龄小,人生观正在萌发并逐步形成,但却没有确立,还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因素的影响。
他们中一部分由于没有受到坏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又加上正确及时的引导,
就很好地形成了正确的人生观;一部分人虽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袭,但因教育及时,引导及时,最终也能够获得一个基本明确的人生目标,而另一部分青少年由于他们受到各方面不良因素的污染,又加上学校及家庭教育没能跟得上,结果在迷途上越走越远,误入歧途,人生观低下或扭曲,在一些是非问题面前极易被拉下水。
其次表现在对事物的美丑、善恶是非缺乏鲜明的标准与界限,认识上常常模糊不清,甚至是非颠倒,美丑混淆,善恶不分,崇拜豪杰,羡慕结义,称“老大”。
其三,盲目性还表现在少年的冒险欲和模仿性强上,有无穷的好奇心,求知欲。
看别人抽烟“好玩”,看黄色的书刊、电影、电视觉得“过隐”,竭力去模仿。
据统计,未成年人奸淫案,少年性罪错意和行为的发生有相当比例是出于对影视镜头及他人行为的好奇、神往和盲目模仿铸成的
<2>、突发性
是指少年犯罪在事先往往没有明显的动机或明确的作案目标,没有预谋和准备阶段,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特定情境的刺激下突然起意,或因一句话,一件小事发生口角,感情一时冲动,顿生犯罪念头并立即实施,即所谓头脑一热,感情一冲动,说干就干,根本不考虑行为的后果。
这些行为与少年的生理、心理相适应的,他们的理智水平比成人要低。
<3>、纠合性
团伙犯罪在少年犯罪中占相当大的比重,而这些团伙中绝大部分是不固定的,而是临时纠合,这种纠合性与少年人的心理、生理特征是一致的。
少年正处于成长阶段,心理极不稳定,他们大多数活泼、好动、好奇,希望被人爱、被人理解、关心。
而一旦他们这些需求不能在家庭、学校等环境得到时,他们就会到社会上去寻求。
他们的心理、生理未完全成熟,缺乏生活的独立性和充分的自信力,少年人由于年龄相近、心理水平、志趣爱好及价值观大体相同或相近,他们就很容易走到一起,拉帮结派。
而一旦犯罪,就往往成为团伙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犯罪与刑罚这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伴随人类已经走过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并还将伴随着人类继续发展下去,还将继续围绕着人类。
只有不断加强研究,不断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从而尽可能将犯罪控制在不危及社会根本生存条件这一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将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最佳途径。
青少年犯罪亦是如
此。
扼制青少年犯罪重在预防。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非常关心。
1979年党中央就要求全党“必须高度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
1985年党中央又指出“能否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共产主义新人,是关系到我们的事业是否后继有人,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关系到民族兴衰的大事”,并为此向全党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
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全社会共同作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从以下几方面作好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
四、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预防
(一)家庭教育是至关重要的。
青少年的父母、亲友的影响巨大,家庭教育责无旁贷。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孩子的人格品质和思想品质的形成。
蔡元培说过:“习惯固能成性,朋友亦能染人,然较之家庭,则其感化之力远不及也。
”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普及家长教育。
父母是子女最好的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对孩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而不是每个做了父母的人就一定会做好父母,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做个好的父母也是需要学习的。
目前,很多国家的家长教育已经非常普及,而我国的家长教育还比较滞后。
构建一个完善的家长教育体系,普及家长教育,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至关重要。
(2)转变家长教育理念。
家长要以民主、平等、宽容取代专横、权威、独断、惟命是从,承担起为人父母的教养责任,和他们谈心,倾听他们的烦恼,化解他们的忧虑,努力缩小代沟,以文明的谈吐举止,乐观的态度,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感染子女,尊重孩子的人格,多鼓励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
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3)改善家庭教育方法。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家长应对社会负责,对后代负责,讲究教育方法,培养子女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家
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是传播和学习科学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和课堂。
家庭要精心构筑预防犯罪的第一道屏障,使之成为孩子人生的第一课堂。
青少年家长应加强学习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并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
家长要给孩子以充分的爱抚;尽量满足孩子的基本物质要求;支持子女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创造机会培养子女的兴趣,发挥其个人特长;尽可能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气氛,让子女在学校或社会受到某种压力或产生心理矛盾时,能在家里有宣泄、排解的机会,及时化解矛盾,预防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二)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共青团、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应联合行动,对各类中小学、高教园区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危害学校正常秩序,侵害青少年学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
团组织要进一步联合公、检、法、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继续深人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联合有关部门,强化对文化市场、娱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教育、引导青少年自觉远离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等不宜进入和涉足的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和服务网,要鼓励青少年文明上网,营造青少年成长的良好氛围。
同时,要大力加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以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活动吸引青少年,满足青少年素质全面发展的需要,积极营造适合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
要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重点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密集区域与僻静、空旷地段的管理,对外来人口登记造册,发挥镇、村、居委会的作用,要他们随时了解和熟悉所在社区人员的构成情况,尤其是暂住人员情况,通过巡视和监督所在社区的社会治安来预防和揭露犯罪。
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一是加大净化文化市场的力度。
为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展,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大清除“精神毒品”污染的力度,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品的传播,严厉打击制黄贩黄的谋利之徒,坚决取缔那些有色情内容的录像厅、歌舞厅、洗头房、按摩室及网吧。
二是加大惩腐力度。
必须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清除腐败现象,优化社会
风气,为减少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创造条件。
加强文明社区、文明村建设,给青少年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研究表明,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起来的。
所以青少年的周围环境对他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
要以村镇、社区为依托,以创建青年文明社区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载体,把青少年法制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社区管理与社区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由街办牵头,组织学校的“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协会”等组织定期联系,形成学校、家庭、社区三结合的教育网络,使学生“离家不离散”、“离校不离教”。
学校、家庭、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
要加强安全小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在环境设计上堵塞犯罪的可能,或者创造一种不能实施犯罪的环境,从而消除或限制企图犯罪作案的条件以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比如,针对青少年犯罪以盗窃为主的特点,对其盗窃对象的钱、物要妥善保管,克服管理上漏洞。
(三)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与预防犯罪的决定性环节。
学校教育是家庭教育的延伸和继续,是惟一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教育,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起着主要的作用。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负有重大的责任。
所以,学校要真正把基础教育作为塑造中小学生健全人格的启蒙教育,彻底改变那种只重分数,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不良倾向。
学校要在传播文化知识培养兴趣爱好,引导个性发展的前提下,使青少年首先学会做人。
因此,学校教育要克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缺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与教育方法,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要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把培养学生做人放在第一位。
同时还要开展法制教育,切实担负起加强法制教育的重任,使青少年从小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
在学校教育中,加强青少年预防犯罪教育应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进一步转变观念,真正把德育(包括预防犯罪教育)放在与智育同等重要的位置,并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全面转轨。
学校应重视对双差生、后进生、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关心、鼓励、帮助和爱护工作,努力减少和避免学生
辍学、失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率先更新观念,并立章建制,进一步完善教师工作激励机制和评价体系,将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纳入教师业绩考核之中,大力查究学生辍学率、失学率较高的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二,应切实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效果。
实践中,多数学校在法制教育方面还是“亡羊补牢”,往往寄希望于召开一、二次法制教育讲座或搞一些活动来解决问题。
依据《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第7-9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青少年犯罪,对不同年龄的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等等。
可见,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需要花较大力气来抓,更应抓到点子上。
各级各类学校作为法制教育的主阵地,要设置相应层次的法制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质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使教育形式丰富多彩、生动活泼、浅显易懂。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同级青少年预防违法犯罪办公室(以及建议设立的“三结合”教育预防办公室)等部门加大对学校法制教育的检查力度,应把学校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办成“看得见”的工程,办好“法制教育宣传专栏”、“法制宣传月”、“法制宣传周”等活动,做好“法制教育示范学校”的评选工作,务必把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实际效益(包括校园内或校园周边学生违法犯罪情况)作为衡量和考核学校工作的必要指标和尺度,推进学校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的深入持久地进行。
第三,大力提高教育者自身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推动青少年预防犯罪教育的顺利进行。
教育者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好坏,也势必影响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这一宏伟工程的质量。
当前教师队伍自身思想道德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应积极预防教师打伤学生或奸淫女生等违法犯罪的发生,尽可能减少教师违法犯罪给青少年带来的不利影响。
另外,我国目前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法律素质在整体上还比较低,这种状况严重地制约着学校法制教育的有效开展。
不少教师对国家的基本法律知之甚少,或一无所知。
甚至一些教师在学生中公然宣传法律无
能论或过分渲染并夸耀逃脱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的所谓能耐,这对未成年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产生了某些误导。
因此,加强对当代教育者本身的教育,切实提高教育者自身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也不容漠视。
第四,应当充分发挥特殊学校如工读学校以及青少年管教所内“启明学校”的教育作用。
当前我国工读学校的发展困难重重,已呈萎缩趋势。
而青少年管教所内“启明学校”之类的教育也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为此,有必要加强对这类特殊学校教育和管理模式的深入研究,并充分发挥它们独特的预防犯罪的教育机能。
(四)设置心理咨询机构及大力开展相关青少年法律问题研究工作。
由专家和心理医生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其现状,研究控制不良心理的对策,提供预防犯罪和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对青少年心理教育起到指导和帮助的作用。
目前在有关青少年的立法和法学理论研究中还有很多问题亟待关注。
首先,要加强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基本理论的研究。
我们目前缺乏对青少年诸如行为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等有关问题的研究,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论证。
其次,我们要加强对实际问题的研究。
比如流浪儿童问题、针对女童的性侵犯问题等。
第三,关于提高立法质量的问题。
我们现行的有些法律可操作性不强。
比如有些父母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经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剥夺他(她)的监护人资格,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孩子由谁去抚养呢?所以说,我们在将来的立法中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近几年来,有关青少年的权益保护以及青少年犯罪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法学界也不例外,一些法学研究者早已将视角深入到这一领域。
青少年法律问题引起关注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
一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社会各个领域正经历着急剧的变化,青少年所处的成长环境也日益发生变化。
在转轨期的社会,还存在不少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和引发青少年犯罪的诱因,法学研究者有责任应对这种状况,深入研究,从理论上将这些问题分析得更清晰。
二是随着青少年保护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的颁布和实施,党和政府对青少年成长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予以了足够的重视,这种重视也促使更多的人进入这一研究领域。
尽管我国青少年法律研究这些年来发展很快,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对一些新问题的出现还缺乏充分的理论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