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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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篇:《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MPCC06.016—2007
1目的为了加强对高处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防止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石化范围内以及进入上述区域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术语和定义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的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4管理职责
4.1机动部门职责
4.1.1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制订30米以上高处作业的施工方案,并组织技术、生产、安全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4.1.2检查、监督高处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4.2安全环保部门职责
4.2.1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施工方案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

4.2.2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在30米以上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4.3车间职责
4.3.1负责本单位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
4.3.2负责对施工单位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会签;
4.3.3负责检查、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方案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落实好所有安全措施,协助检查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4.4施工单位职责
4.4.1对高处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
4.4.2负责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并送生产车间会签;
4.4.3严格落实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措施;
4.4.4对高处作业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5 作业人员职责
4.5.1持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5.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并严格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4.5.3施工单位班组长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5.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4.5.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管理内容
5.1进行15m(含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在正式通道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2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设备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3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5.3.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应从事高处作业。

对高度在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进行体检。

5.3.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5.4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5.4.1 生产车间进行高处作业,由车间安全人员负责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车间主管安全领导审批。

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须经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审批。

5.4.2外来单位在生产车间管理区域内进行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人员负责制订相关安全措施,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施工单
位领导审批后,送生产车间会签,30米以上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批。

5.4.3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施工单位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5.4.4高处作业完工后,生产车间安全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在验收栏中签名。

5.5作业安全措施
5.5.1生产车间安全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5.5.2应制定安全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的内容。

5.5.3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应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5.5.4劳动保护装束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

安全帽应系好帽带,防止坠落。

5.5.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

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5.5.6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休息。

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5.7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
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

5.5.8在邻近地区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5.5.9高处作业场所离架空高压电线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5.6“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6.1 “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必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5.6.2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审批人留存,第二联现场施工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现场监护人持有。

5.6.3 “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姓名应与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5.6.4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

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6检查和考核
6.1本规定由各级安全部门及车间进行检查及考核。

6.2本规定的考核标准执行《茂名石化安全环保专业管理考核办法》、《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7支持性文件
7.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4])
8相关记录
8.1MPCC06.016—1高处作业许可证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起草部门:安全环保部。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本规定起草人: 梁凡荣。

第二篇: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范围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的高处作业管理,是对GS01/D7.15《安全运行管理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术语
2.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如在0.5米以上进行作业,基准面有尖锐物的地方,应视为高处作业。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2.3 作业人:高处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2.4 作业申请人:负责组织实施高处作业的人。

2.5 批准人:负责审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管理人员。

公司指定的负责人为单位(部门)主任,被授权人应为副主任(建设项目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应采用书面形式。

2.6 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往下坠落的一种系统。

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系索、减速装臵、生命线、或它们的适当组合。

2.7 锚固点:用于在上面固定生命线、引入线或系索的固定点。

2.8 系索:用于将人员和锚固点或生命线连接在一起的短绳或系带。

2.9 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备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臵。

2.10 减速装臵:能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能量的装臵,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系索、速差保护器/系索等。

2.11 生命线: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它上面挂系索或安全带。

悬挂式生命线指的是固定到两个锚固点之间在水平位臵上使用的生命线。

通过使用一个滑动接头、或通过打结,可以将系索固定到悬挂式生命线上。

2.12 下降装臵:用于从高处结构上(例如工作平台、塔、柱子)或从高处吊车驾驶室里逃生的一个装臵或设备。

2.13 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生命线上的两根系索。

2.14 定位系索: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臵,让人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

2.15 防坠落速差保护器: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

2.16 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1.8米以内;当放臵了另外的地板或甲板块时,它会改变位臵。

职责
3.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高处作业的监督管理。

3.2 规划计划处、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等主管部门负责与承包商制定书面的坠落预防计划。

3.3 属地单位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管理内容
4.1 基本要求
4.1.1 坠落预防应通过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防护和坠落保护等措施来实现。

4.1.2 坠落预防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4.1.2.1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产生的坠落危险;
4.1.2.2 设臵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防止坠落的危害发生; 4.1.2.3 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4.1.2.4 使用边缘限位系索,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4.1.2.5 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臵的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并制定救援方案。

安全带应符合GB6095—1985《安全带》要求。

4.1.2.6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无法实施,不得开始作业,并向作业申请人报告。

4.1.3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GS01/AH-04)。

4.1.4 高处作业前,应开展工作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潜在风险,并按程序规定的优先次序,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

具体执行GS01/D7.1
5.11《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4.1.5 高处作业人员应培训合格。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2 消除坠落危害
4.2.1 应在设计阶段考虑坠落危害的消除。

4.2.2 应在高处作业策划阶段,评估工作场所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施工作业方案,以达到消除所有坠落危害的目的。

4.2.3 策划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理解坠落预防技术,熟悉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

4.2.4 安全专业人员应在策划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4.2.5 项目主管部门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对于超过30米的高处作业,应制订书面坠落预防计划,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

坠落预防计划参见附录A。

4.3 坠落防护
4.3.1 如果不能达到完全消除坠落危害的目的,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

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和行程限制系统等。

4.3.2 应避免临边作业。

如当钢件在工作现场的地面上时,就应焊接上绳索支撑托架,或者在柱子上钻孔。

避免在钢件已经架设好之后再焊接绳索支架。

4.3.3 给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提供工作平台。

4.3.4 使用完整的脚手架和高空作业车来提供安全的工作平台。

4.4 坠落保护
4.4.1 如4.2、4.3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全身式安全带、系索、缓冲器、抓绳器、生命线、锚固点、安全网等。

4.4.2 个人坠落保护系统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系统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填写并保存“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GS01/D7.1
5.4-01)。

4.4.3 防坠落速差保护器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让一个人使用,严禁与缓冲系索一起使用,或者连接到它上面。

4.4.4 当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区域内或区域上作业时,应考虑使用防坠落速差保护器。

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备时,也应考虑使用防坠落速差保护器。

4.4.5 应预先考虑锚固点和生命线的固定,当钢件在地面上时,把锚固点和生命线固定到钢柱上,以提供固定安全带的地方。

4.4.6 生命线应在有资质人员的指导下设计、安装、和使用。

水平生命线可以充当机动
固定点,能够在允许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

4.4.7 垂直生命线从一个头顶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在垂直位臵。

系索通过使用抓绳器装臵而固定到垂直生命线上。

一根垂直生命线只可以一个人附着。

4.4.8 全身式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填写并保存“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GS01/D7.1
5.4-02),不合格品不得使用。

4.4.9 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

如果使用,应按GB5725—1997《安全网》进行安装。

安全网应符合以下要求:4.4.9.1 能够承受与垂落测试中相等的冲击力。

4.4.9.2 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

4.4.9.3 掉入安全网的材料、小部件、设备和工具应在每次换班之前予以清除。

安全网安装后应按GB5725—1997《安全网》附录A进行坠落测试,满足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5 安全措施
4.5.1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

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4.5.2 安全带使用时必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

4.5.3 安全带系索不可随意接长,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高处作业需要移动时,应使用安全带和双系索。

4.5.4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具体执行GS01/D7.15.12《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

作业前,
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5.5 必须使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梯子。

梯子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必须牢固。

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

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

直梯应放臵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

4.5.6 不许蹬在梯子顶端工作,用直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且梯子上端应固定或底部有人扶。

用人字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二步,且使用时必须有人扶。

4.5.7 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5.8 作业人员攀爬梯子或在梯子上作业时,要面向梯子。

禁止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4.5.9 高处作业需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5.10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套(袋)内,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4.5.11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在平台、孔洞边缘和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

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臵。

4.5.12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臵。

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4.6 高处作业许可证及作业实施
4.6.1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具体执行GS01/D7.1
5.5《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4.6.2 作业申请人负责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GS01/AH-04),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4.6.2.1 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4.6.2.2 工作安全分析结果;
4.6.2.3 30米以上高处作业应制定坠落预防计划; 4.6.2.4 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4.6.2.5 其他。

4.6.3 在收到高处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应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4.6.4 高处作业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各应指派监护人,并履行本程序所赋予的职责,没有监护人,作业人员不得进行作业。

4.6.5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延期、关闭及分发管理具体执行GS01/D7.1
5.5《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4.6.6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应立即终止作
业,取消(相关)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4.6.6.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4.6.6.2 作业许可证规范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4.6.6.3 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6.6.4 发现有可能发生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4.6.6.5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4.6.6.6 事故状态下。

4.7 监督管理 4.7.1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高处作业期间到现场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保留相应记录。

4.7.2 质量安全环保处的区域安全监督,在作业期间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要求时可责令停止作业,直到整改符合规定要求为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4.8 安全职责 4.8.1 作业人
4.8.1.1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4.8.1.2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
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4.8.1.3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8.1.4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申请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4.8.2 监护人
4.8.2.1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4.8.2.2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4.8.2.3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8.3 申请人
4.8.3.1 作业现场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4.8.3.2 办理作业许可证; 4.8.3.3 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4.8.3.4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4.8.3.5 组织实施作业;
4.8.3.6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8.4 批准人
4.8.4.1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4.8.4.2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4.8.4.3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8.4.4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8.4.5 批准或取消作业;
附录A
坠落预防计划
为使作业人员能够确定工作中所存在的坠落危险,并采取有效的坠落预防措施,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应在作业前制定坠落预防计划。

坠落预防计划应由作业申请人组织编制并在作业中负责执行。

计划中应针对现存及潜在的危害,制定坠落预防措施。

坠落预防计划一旦制定,所有作业人员应充分理解,并在作业申请人的指导下实施。

员工有责任向作业申请人反映所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不安全行为或状况。

坠落预防计划的任何变更都必须经过批准。

第三篇: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活动及施工项目作业范围,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我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___米以上(含___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___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___米以上至___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___米以上至___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___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由于工作性质原因,本公司只涉及一、二级高处作业,不存在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情况。

一旦遇到有三级以上高处作业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凡涉及一、二级高处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通信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凡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登高证,未经培训和无登高作业证人员,严禁登高作业。

第七条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八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九条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固定物体上,要高挂低用,必须高于腰部,严
禁使用任何代替物代替安全带。

第十条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安全施工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要与高压线保持一定的距离。

如:高压线___千伏以下,线路距离为___米;高压线___千伏以上,线路距离为___米;遇有电力线在电信杆顶交越时,施工人员头部不得超过杆顶;在吊线周围70厘米以内有电力线或电灯线时,不得使用吊板。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用品和安全带等。

作业前必须检查使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可靠。

严禁在夜晚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放稳妥,作业周围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立安全区,并设专人看护。

第十三条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严禁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机构物上进行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等处休息,未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在建筑物上进行行走和作业,___米以上的特级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

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项目经理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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