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企业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企业主管问责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全面推进责任管理,防止或减少管理过错,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本年管理战略,结合本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诠释: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主管问责,是指集团所属各职能部门、事业部第一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领导的部门(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或负责人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中心、事业部总经理(总监)、二级部门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第四条责任:
集团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履行集团所赋予的职责和岗位所要求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集团领导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集团服务。

第五条集团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在商务活动中损害集团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在与客户(供应商)进行商务活动中,违反集团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2.在集团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违反集团采购规定的;
3.在投资或招股活动中违反集团有关政策规定的;
4.在各种交易活动中吃回扣的。

(二)用人不严谨或未培养梯队,给集团工作造成损失或运作困
1、推荐人员,品行不端或工作马虎,给集团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排斥下属或未培养梯队接-班人,给集团人力运作造成困扰者;
(三)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集团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集团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2.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集团下发文件、通知(告)、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致使集团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四)责任意识淡薄,致使集团利益或股东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重大自然灾害、工伤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集团利益、员工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维修、操作或组织大型员工集会,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瞒报、虚报、迟报本部门重要情况或集团经营所需重要数据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集团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随意签准申购单或调拨集团固定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集团资产流失的;
3.随意更改作业(工艺)流程,造成集团财务损失或物料损失者。

(六)不严格依规行事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操作性文件与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相抵触,严重损害集团文件的严律性和统一性的,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者;
2.办公室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影响工作开展
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规行为的;
4.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规活动的;
5.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七)集团经理级以上干部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集团、干部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在集团内部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集团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集团副总裁以上干部发现本集团经理级以上干部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一)员工和其他组织人员向集团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股东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相对或相关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计、稽核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工作考核结果。

第七条问责程序启动后,总裁办根据副总裁以上干部的指示,依照集团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被调查的部门主管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八条总裁办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部门主管,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第九条总裁办应在副总裁以上干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部门主管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副总裁以上干部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部门主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副总裁以上干部对该部门主管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十条副总裁以上干部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总裁
办应将调查结论和副总裁以上干部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部门主管。

第十一条副总裁以上干部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应责成总裁办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集团协调会议讨论,被调查的部门主管也要在会议上进行陈述或申辩。

第十二条副总裁以上干部根据集团协调会议讨论的情况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并由总裁办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部门主管,同时将所形成的系列材料分别交人力资源部和档案室,作为日后考评依据。

第十三条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在集团协调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四)停职反省;
(五)降职使用;
(六)劝其引咎辞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其中,做出停职反省、降职使用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立即办理。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集团规章制度给以处分。

第十五条部门主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涉嫌违纪犯罪的,总裁办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对部门主管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下属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部门主管可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并将问责情形书面报总裁办。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裁办制定和解释,总裁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2015-09-04 19:17 | #2楼
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监等;
(二)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科技园区、工程项目部、车间、仓库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合同或经济纠纷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第九条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受伤1人(病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受伤1人(病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条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客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一条发生特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

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发生严重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

并分别处以罚款、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发生一般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

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参照第十一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六条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

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对当事人处立即辞退。

并处偷盗物品5至10倍价格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企业管理中心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依照企业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

总经理办公室应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企业管理中心及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