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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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现实⽣活中,经常会有⾏政机关侵害公民权利的事情发⽣,出现⾏政侵权的⾏为给受害⼈造成损失的,⾏政是要负担赔偿责任的。
那么⾏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店铺为读者进⾏解答。
⾏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政赔偿是指⾏政主体违法实施⾏政⾏为,侵犯相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种赔偿责任。
⾏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意义。
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问题⼀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致有以下⼏种意见:1.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政主体的⾏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政主体做出该⾏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为标准。
有过错,就要赔偿;⽆过错,就不赔偿。
这种意见考虑了⾏政主体作出⾏政⾏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为,⽆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理习惯,容易为⼈接受。
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
因为要认定⼀个⾏政机关这样⼀个组织体有⽆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个⼈有⽆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2.⽆过错原则这种意见主张不论⾏政机关⾏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也利于受害⼈取得赔偿。
但⽆过错原则⽆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为与违法⾏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谈,这是不可取的。
3.违法责任原则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政机关的⾏为要不要赔偿,以⾏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标准。
它不细究⾏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政机关的⾏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致,是否违反了现⾏法律的规定。
这⼀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克服了⽆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是⼀个⽐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
行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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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一、行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构成要件:(1)行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①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这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
②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③主观过错的要件性问题。
行政领域的违法行为,只要认定下来,就不再过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即可视为主观有过错,这是行政法的一个特点。
(2)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②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
③只有发生在行政公务行为中的行为才能引起行政责任。
④行政责任的追究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
⑤行政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为普遍要件。
(3)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相对人,只要不依法行使权利或者不依法履行义务,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即构成行政违法。
二、行政责任的惩罚形式有哪些?可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强制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
惩罚性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等;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等。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接受行政处分等。
(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此外,外国人及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时,属于我国行政管理相对方,如违反了我国行政管理义务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解读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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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注: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一旦满足,即排除了公务员个人的赔偿责任真题-1(00-1-1-单选)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
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
赵某大努,拔枪将马某击伤。
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真题-2(08川-4-6-案例分析)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
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
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
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真题-3(07-2-89-多选)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
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
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真题-4(00-1-55,多选)某村瓜农赵某拉一车瓜到县城出卖,遇到一伙人哄抢,其子急忙到城关派出所报案。
时值中,值班民警以不能离开为由推脱,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瓜被抢。
赵某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作何种复议决定?ABCD真题-5(题干见真题2)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专题二、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范围1.行政赔偿的常见情况注:行政赔偿范围基本上是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反映2.行政许可案件中许可机关与其他致害人的责任分配(二)行政赔偿的当事人1.行政赔偿的请求权人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真题-6(97-1-31-单选)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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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三、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和受理: 四、行政赔偿诉讼:
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之前,应该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 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诉讼。
三、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和受理
(三)其他情形:外交、国防等。
第四节
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国际赔偿法》第6条规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 偿。 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 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 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三、追偿的要件:
(一)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 财产或恢复了原状;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 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四、追偿金额:
损害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第八节 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 算标准
二、特征
1、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
2、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3、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4、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 为限。
三、发展过程ຫໍສະໝຸດ 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 我国全面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
第二节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和归 责原则
一、构成要件:
一、赔偿方式: 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二、赔偿标准: (一)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 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健康权的赔偿: 造成身体伤害:医药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 偿金; (三)侵犯财产权: 直接顺势和间接损失。
行政法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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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一、简述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力;(3)听证的权利;(4)了解情况的权利;(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二、简述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行为;(2)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3)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4)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5)行为和结果直接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行政主体资格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获得授权的非政府组织(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被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一般程序:立案、调查、作出决定、送达五、行政许可基本原则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2.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行政许可便民和效率原则;4.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五、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如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由此给许可持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六、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
是行政法的另一基本原则。
它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则是公正的行政程序。
七、行政许可的设定:设定主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
设定范围:四项标准和准则可以设定的事项不可设定。
八、行政许可一般的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期限、听证)九、行政复议不受理的案件:行政处分、其他人事处理、民事纠纷十、行政复议机关包括:行政主体本身、上一级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
十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直接申请复议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委托的组织作出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十二、赔偿范围:行为范围. 指国家对哪些行为予以赔偿,哪些行为可以免予赔偿或不赔。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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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担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益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解决的是“该不该赔”的问题,它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也是国家赔偿诉讼的核心,它一方面限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受害人的求偿权。
按照通说的理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即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本文试从这四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组织或个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能成为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侵权主体的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法律、法规授予国家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另外,有几类特殊的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违法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受委托人超出委托范围实施了侵权行为,国家是否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受委托人的侵权行为与执行受托的职权有关,且侵权人只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国家对受托人的侵权行为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治安联防队员在维护治安的过程中,对不服管理的人员使用了强制力,却造成了对方的人身伤害,国家是需要对此负赔偿责任的。
但如果治安联防队员在休假期间,粗暴殴打他人则可视为被委托人实施非职权范围的行为,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应邀或自愿协助执行公务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在执行公务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国家应当负责。
如某公民在协助警察追赶逃犯时用木棒殴打致人伤害的,国家应当对此类行为负责,但是如果协助人员对已被抓获的逃犯殴打致人伤害的,其行为不可视为国家侵权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
还有一种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内部机构或临时组建机构,他们依职能或授权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1f44d95a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d9.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作者:于厚森、郭修江、杨科雄、牛延佳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内容提要:《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以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为导向,注重规范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规范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范围和构成要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合理确定“直接损失”范围、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赔偿标准、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完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诉讼原被告主体资格、完善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进一步解决一并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程序问题、完善公私法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强化法院释明义务,规范对损害赔偿的酌定标准,明确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方式。
关键词:行政赔偿司法解释重点条文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0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是在“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以及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精准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在起草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的规定为基础,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调研,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等院内外相关部门的意见,还多次邀请行政法学界的专家教授参加调研座谈并听取意见。
简述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简述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https://img.taocdn.com/s3/m/814a6496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95.png)
简述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章前言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是维护职权合法性和权利受保障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意义。
本次创作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章行政责任的定义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是维护职权合法性和权利受保障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意义。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纪律责任、行政民事责任和行政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第三章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违法行为行政责任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做出的行为。
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才能符合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2.过错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过错。
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尽到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过错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后果行政责任的第三个构成要件是后果。
后果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造成的结果。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后果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四章总结行政责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重要手段。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过错和后果三个方面,必须同时满足才能构成行政责任。
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到相应的义务和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才能保证行政责任的正确适用和公正实施。
第四章 行政赔偿一
![第四章 行政赔偿一](https://img.taocdn.com/s3/m/5296696f6c175f0e7cd1379f.png)
第四章行政赔偿(一)同学们大家好!第四章的内容涉及到具体的行政赔偿制度,在此部分我们将学习到行政赔偿的范围、例外以及立法例等,请继续努力学习!一、本章内容以及重难点问题(一)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二)我国赔偿法的立法例(三)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二、本章重、难点问题辅导(一)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在立法时,工作人员作为侵权主体,因为其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工作人员不因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相对人合法利益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例外,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不能向其要求赔偿,亦不能向其要求民事赔偿。
2、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是作为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义务机关不是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它是代表国家履行赔偿责任所规定的义务。
赔偿费用有国家负担。
专项拨款是以国家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国库作为保障的,并非以具体义务机关有权支配的资产为限。
3、行政赔偿责任的形成是由于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问题,它涉及到国家在多大范围内,国家对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是全部或者部分,同时也是受害人对哪些事项可以请求国家赔偿、获得救济问题。
(二)我国赔偿法的立法例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行政赔偿的事项范围,采取了综合式,具体表现为: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为概括性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4条分别肯定列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即人身权利五种情形和财产权利四种情形(积极事项);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是以否定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的三种情形。
(消极事项)(三)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这是法的一般原则。
但在某种情况下尽管有损害存在却没有赔偿的必要,或者给予赔偿会有失公平。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是与职务行为相对应而言的。
行政赔偿、追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追偿与行政补偿](https://img.taocdn.com/s3/m/64ca51bbba0d4a7302763a74.png)
(一)行政赔偿的特点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赔偿的范围是特定的。 (3)行政赔偿责任的途径是多渠道的。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侵权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2.违法行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
行为,也包括违法事实行为) ❖ 3.损害后果(是前(直接因果关系论: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行政侵权
❖ 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 (一)追偿的性质:国外有代为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观
点。 ❖ (二)追偿的形式:一是公务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
请求国家予以补偿;二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再责令 致害公务员支付赔偿责任
三、追偿的要件
❖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 织支付了赔偿金或恢复了原状
行为有直接关系)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因过 错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归责 原则,属于主观归责原则,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可归责的过错存在,才 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的原 则、性质与内容,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 着眼,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
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一)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 (二)实施侵害的被授权组织 ❖ (三)委托的行政机关 ❖ (四)行政复议机关
六、行政赔偿程序
❖ (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 (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 (三)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与受理:(1)请求行政赔偿要
件;(2)请求行政赔偿的方式;(3)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4)行政赔偿申请的拒绝 ❖ (四)行政赔偿诉讼程序:(1)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2)行政赔偿诉讼的当事人;(3)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法 院;(4)行政诉讼赔偿的举证制度;(5)行政诉讼的审理 形式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篇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篇](https://img.taocdn.com/s3/m/e57dc86a1a37f111f1855be0.png)
人身权首先是一个宪法概念,是指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与公民的身体和名誉密不可分的权利。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
1、行政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违法劳动教养、强制治疗戒毒、违法强制遣送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基本特征是违法性
五、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的范围
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务员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
公民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
(2)第三人过错
(3)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赔偿实际损失后国家机关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依法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确认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办理赔偿费用交付事宜、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
(4)依法办理追偿事务。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公务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追偿权。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四)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四、行政赔偿的意义
(一)行政赔偿是给公民提供充分救济的有效途径
(二)行政赔偿是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三)行政赔偿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含义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归责原则的具体化。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https://img.taocdn.com/s3/m/c51e906c52ea551810a68766.png)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P433
n 一、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n 二、行政赔偿的损害结果范围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一、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n (一)应予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n 1.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 n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n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n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n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n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n 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
不包括法规和规章。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目前只有《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即因不可抗 力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n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主体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 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的、命令的行为的,国家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n
行政赔偿的过程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必须具备
的前提条件,是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重要理论工具。
n (一)行政侵权行为主体。
n (二)行政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它“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法学-20111028-行政赔偿补偿
![行政法学-20111028-行政赔偿补偿](https://img.taocdn.com/s3/m/c7a71e0b844769eae009ed79.png)
(二)多选题
3、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 政府将一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 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 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划局申请法院 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 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 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采集者退散
(二)多选题
4、某区公安分局因追赃将甲厂的机器设备连同其产品、 工具等物品一并扣押,经评估价值10万元。甲厂雇人看管 扣押的设备等物品,共花费900元。后市公安局通过复议 决定撤销区公安分局的扣押决定,区公安分局将全部扣押 物品退还甲厂。甲厂将所退物品运回厂内安装,自付运输、 装卸费800元。甲厂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下列哪些损失应予赔偿? A.5000元的购买设备贷款利息 B.设备被扣押期间2万元的企业利润损失 C.800元的运输、装卸费 D.900元的看管费
第五节、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八)赔偿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九)赔偿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日平均工资 2、身体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日均工资1- 5倍) 3、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康复费、残疾赔偿金(年均工资10-20倍)、生活费 4、死亡:死亡赔偿费和丧葬费(以年均工资20倍),生 活费 5、生活费: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7、财产权,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d59d74106edb6f1aff001fb4.png)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被授权的组织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该组织是行使其固有职权或所授予的非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发生行政赔偿问题。
(三)委托的行政机关
(二)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处理办法与赔偿标准如下:
1.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应当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恢复原状。即将被国家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相对人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此种方式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便捷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4.其他国家赔偿方式。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赔偿方式。通常适用于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对公民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六、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与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是以其合法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为条件的。
在我国,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赔偿;上述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与其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有资格要求行政赔偿。
第九章、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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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暴力伤害等) 3、财产损害:直接损失 4、伴随性精神损害: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 同时有精神损害的,需要予以赔偿
1983年3月2日,13岁的张某被公安局传唤,当晚被放回。此后张 某报名参军,参加招工、招干都因政审不合格而被拒绝。后了解到 ,当年县公安局在传唤后,因工作失误错误地将张某列为“监控 对象”进行监控达17年。张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对于张某的赔 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的行为,是一种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非 强制行为 B对于张某在参军、招工、招干中遭受的损失,因法律没有明 确规定,不予赔偿 C对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公安局不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D对于张某为撤销错误监控打官司支付的2000元交通费损失, 国家应予赔偿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
任某区公安分局公安 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 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 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问 :公安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损害要件 1、人身自由被侵害(必须是完全限制); 2、生命健康被侵害(例如殴打、唆使他人殴打、
(四)生命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 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 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五)伴随性精神损害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并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侵犯财产:赔偿直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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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果关系要件:致害行为与损害逻辑相关 思考: (1)作为:直接相当因果关系 (2)不作为:违反针对特定个体的作为义务 (3)因果关系的证明: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法学》第十四章考点手册
![《行政法学》第十四章考点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804a11d2ccbff121dc3683e6.png)
《行政法学》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考点49行政赔偿的概念及特征(★★二级考点,名词解释、选择、简答)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2.行政赔偿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为才能构成行政侵权行为,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2)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凡是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的人都可能成为行政赔偿的请求权人。
另一方面,国家赔偿针对的损害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
合法权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一致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采取违法规则原则。
4、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政赔偿的主体要件行政赔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既包括行使行政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机构,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此外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2)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这一构成要件包含了两项内容:第一,国家只对侵权行政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为,既包括行使权力的行为和非权力行为,也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
第二,国家只对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损的,则承担补偿责任。
行政程序与行政赔偿
![行政程序与行政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572cc388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c8.png)
行政程序与行政赔偿在现代社会的法治框架中,行政程序和行政赔偿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政程序,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等规则的总和。
它就像是一条清晰的路径,指引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何行事。
一个合理、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不仅能够提高行政效率,还能够增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比如,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首先告知当事人其违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才能作出处罚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遵循这些程序,那么即使处罚的结果在事实上是正确的,也可能因为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这是因为,程序的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没有程序的正义,就难以保证实体的正义能够真正实现。
行政程序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它能够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行政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力,如果没有严格的程序约束,就有可能出现权力寻租、随意执法等问题,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了规范和监督,公民也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预测和监督,从而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与行政程序密切相关的是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目的是对受到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救济,恢复他们因行政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二是必须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国家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拘留了一个无辜的公民,导致该公民失去了工作机会,遭受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那么该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行政赔偿,包括赔偿其失去的工资收入、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要件](https://img.taocdn.com/s3/m/77fc4332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06.png)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较复杂,存在很多间接关系的损害赔偿问题。
例如,某公司总经理被错误拘留,拘留期间因错过⼀次已约好的签订合同机会,造成企业重⼤经济损失,国家对这类损害是否赔偿?某⼈经合法⼿续领到许可证并依此建起房屋,后被⾏政机关确认为违章建筑并拆除。
发放许可证机关是否负责赔偿?某公民财产被盗,能否以公安机关维护治安不⼒为由请求赔偿?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分析国家机关及公务员的⾏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这种因果关系的密切程度如何。
确认国家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是因果之间具有逻辑联系,此案符合逻辑联系的条件;⼆是因果之间有直接相关性,即依正常⼈的经验和理解,⾏为和结果之间有牵连。
国家侵权⾏为与⼀般民事侵权⾏为是有⼀定区别的。
它具有⾮法性、滥⽤或超越裁量权性、强制性等特点,凡违背对特定⼈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即视为侵权⾏为。
因此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国家机关与受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只要国家机关违背了对权利⼈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
我们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例如,警察发现有⼈殴打他⼈⽽不予制⽌,就违背了他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如果受害⼈⽆法向加害⼈求偿时(如已逃跑,⽆⽀付能⼒)⽽向国家机关请求赔偿。
应予⽀持。
因为警察与受害⼈之间有⼀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违背法定义务即为因,受害⼈损失为果,⼆者虽⽆必然联系,但有间接联系。
⼜如公民已将各种材料、证件准备齐全,并按规定程序申请建筑或营业执照,⽽承办⼈⽆故长期积压不为之办理,致⽣损害者,⾏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
因受害⼈的损失是因国家机关公务员违反其应该履⾏的义务⽽造成的,已构成因果关系,所以应当赔偿。
某公民贩运西⽠被哄抢,警察置之不理,该公安部门应赔偿⽠主损失。
以上看到的例⼦都是不作为引起的,即国家机关违背它所承担的义务引起的。
⾄于这种职务上的义务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上级命令的,有的情况下,虽⽆明⽂规定,但按照普通常理,属于应该做的,也属职务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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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 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
(二)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三)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
(四)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不少的人都希望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这也使得法院所承接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当然在这些诉讼案件当中,行政诉讼是比较的特别的一种,对于行政诉讼来说确定案件的关键便是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那么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赔偿责任得构成的要件如下:
(一) 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
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二)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
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
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对于行政责任的构成首先需要确定的便是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不是构成行政赔偿的主体,其次便是需要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看看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当然对于这个违法行为的认定,最重要的便是看这个违法行为是不是由于职务上的问题所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