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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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为了加强法制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和成果,提高法制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展法制信息报送工作。

二、法制信息报送的原则
1. 真实准确。

报送的法制信息必须真实、客观、准确,不得编造、篡改、夸大或
隐瞒事实。

2. 及时高效。

报送的法制信息要尽快反映工作情况,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3. 全面系统。

报送的法制信息要全面、系统、完整,反映工作的全过程和全方位。

4. 规范统一。

报送的法制信息要规范书写,统一格式,确保信息的可读性和易读性。

三、法制信息报送的内容
1. 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废止情况。

2. 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

3. 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

4.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工作情况。

5. 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6. 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进展和成果。

7. 法律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

8. 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

9. 其他与法制建设相关的信息。

四、法制信息报送的主体和对象
1.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展法制信息报送工作。

2.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设立法制信息报送机构,
明确负责人员,负责组织开展法制信息报送工作。

3.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定期向上级组织或者相关
部门报送法制信息。

五、法制信息报送的程序和时限
1.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确定法制信息报送的内容,并制定详细的报送计划和时间表。

2.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组织或者相关部门报送上一月度的法制信息。

3.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在每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组织或者相关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法制信息汇总。

4. 对于重大法制事件或者突发事件的法制信息,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及时报送,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六、法制信息报送的质量要求
1. 报送的法制信息应当真实、客观、准确,不得编造、篡改、夸大或隐瞒事实。

2. 报送的法制信息应当及时,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3. 报送的法制信息应当全面、系统、完整,反映工作的全过程和全方位。

4. 报送的法制信息应当规范书写,统一格式,确保信息的可读性和易读性。

七、法制信息报送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1.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定期对法制信息报送工作
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未按照规定开展法制信息报送工作或者报送质量低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
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3. 本制度发布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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