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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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有关事项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2.02.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根据《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的有关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可以到消防行政服务窗口申报,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入江苏消防网“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系统”在网上申报。
申报备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行政服务窗口备案。
建设单位应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报工程所属辖区的消防行政服务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员核查后录入江苏消防网“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系统”,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备案凭证。
2、通过“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系统”备案。
(1)消防设计备案未抽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系统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备案凭证,报工程所属辖区消防行政服务窗口核查。
经核查通过的,可以在备案凭证上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逾期未报送相关备案材料或经核查主要要素明显不一致的,按虚假备案予以删除。
(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抽中的建设工程,辖区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视情派员或者结合举报投诉组织现场核查备案信息与实际工程情况的一致性。
经核查,主要要素明显不一致的,按虚假备案予以删除。
(3)对虚假备案的,参照应当备案而未备案工程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备案申报资料要求。
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和消防设计文件;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二、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比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比例作以下调整:
(一)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由原来90%调整为99%;
(二)一类高层住宅抽查比例由原来60%调整为90%;
(三)高层厂房、高层仓库、高架仓库、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丙类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000m2丙类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抽查比例由原来30%调整为80%;
(四)除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和除一类高层住宅外的其他居住建筑抽查比例由原来60%调整为80%;
(五)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调整为50%。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纳入必抽范围:
(一)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
(二)群众举报并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
(三)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发现消防设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经责令改正并复查合格的竣工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备案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当地消防行政服务窗口咨询。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