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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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2]107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6.26
【实施日期】2002.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晋市政办[2002]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6月26日晋城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2)12号)文件精神,解决我市农村吃水困难,抓好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及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实现供水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建立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开发使用,使供水工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得以良性循环。

成立“晋城市农村供水总站”(人员编制内部调整),隶属市水利局直接管理;各县(市、区)相应成立“农村供水分站”,各乡镇成立“农村供水管理站”,隶属当地县级水行政部门管理。

总站对分站实行业务领导,总站和分站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农村供水总站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示。

2、开展科研、试验、培训工作,对农村供水工程搞好技术咨询、监督管理工作,制订用水计划,指导科学用水。

3、搞好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4、参与农村供水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工作,为主管立项、审批的行政水管部门提供可靠资料。

5、组织水费收缴,从农村供水收缴水费中统筹维修费用,用于供水工程维护和管理。

各县(市、区)农村供水分站及各乡镇农村供水管理站的职能可参照总站职责制定。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以水养水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户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核定水费标准及水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水价管理要符合节约用水及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政策,水价的制定和调整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要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国家投资部分,视工程规模大小,由市或县级农村供水站直接管理或委托农村供水管理站管理,集体与个人或其他投入部分根据投资来源确定所有权。

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应当根据所有权和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管理、有利于长期稳定运行的原则确定,其经营形式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或承包等。

对有国家投资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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