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201X)乌中民四初字第50号-实用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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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乌中民四初字第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乌中民四初字第50号
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马晓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纯良,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恒明,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住所(略)。

被告:新疆丽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红山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兰霞,女,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新疆丽都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告:李永丽,女,汉族,1960年3月23日出生,新疆丽都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兰霞,女,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新疆丽都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宇公司)与被告新疆丽都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丽都公司)、被告李永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纯良、崔恒明,被告丽都公司、被告李永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兰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宇公司诉称, 201X年7月,我公司和被告李永丽达成了由我公司先行给付被告丽都公司3000000元保证金,被告丽都公司将工程项目承包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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