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正道、蔡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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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道、蔡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1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34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平
【审理法官】谢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正道;蔡芳
【当事人】朱正道蔡芳
【当事人-个人】朱正道蔡芳
【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平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陈凯佳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平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陈凯佳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建平陈凯佳
【代理律所】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正道
【被告】蔡芳
【本院观点】对于有情感关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应综合考虑双方情感关系状态、家庭情况、转账时的聊天记录等因素,以合理区分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证人证言证据交换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朱正道于2020年7月20日通过微信向蔡芳转账1万元;2020年11月28日双方对话录音中蔡芳未曾明确涉案款项系借款或表示要向朱正道偿还款项。

蔡芳在与朱正道交往期间有家庭、有合法丈夫、有孩子,后与其丈夫离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有情感关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应综合考虑双方情感关系状态、家庭情况、转账时的聊天记录等因素,以合理区分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本案中朱正道有家庭有合法妻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蔡芳示爱并交往;蔡芳在与其交往期间有家庭有合法丈夫有孩子,后与丈夫离婚;双方关系有违伦理道德。

综合双方的聊天记录、2020年11月28日见面录音等证据综合判断,双方因情感纠葛而产生的金钱往来不宜认定为借款,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朱正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朱正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5:35: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正道、蔡芳确认双方于2017年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曾于2018年分手,后于2020年双方再次建立男女朋友关系。

2020年4月6日至4月9日期间朱正道通过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尾号6105每天向蔡芳转账5万元,共计20万
元。

2020年6月24日朱正道通过微信向蔡芳转账2万元。

2020年7月20日朱正道通过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尾号6105向蔡芳转账2万元。

2020年9月15日,朱正道为蔡芳向东风南方海珠第二分公司刷信用卡消费5万元。

蔡芳确认收到上述款项。

2020年11月9日蔡芳分两次通过微信向朱正道转账,共计10万元。

朱正道主张其向蔡芳转账款项是蔡芳向其借款,提交其与蔡芳的抖音APP聊天截图、微信聊天截图予以证明,双方在聊天中朱正道表示“你现在要车我们拿30万随便买一个。

但目前我是觉得不如把30万放你手里,或做买房用。

现金在手或房在手总比不值钱的车靠谱,我是这样帮你想的。

今年我也没有车贷了,医院也退股只拿干股了。

只要上班,我想现在照顾你没有一点压力了,这一点目标并不难”“那你先拿着”“我的信用卡给你刷5万”。

蔡芳对朱正道转账回复“那我先拿着了,谢谢你”“谢谢你”。

蔡芳对上述证据真实性确认,但认为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

蔡芳主张上述转账是朱正道出于追求及照顾蔡芳的赠与,对此提交以下证据:1.病理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病历资料;2.医药费票据、住院明细清单;3.朱正道与蔡芳朋友周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4.蔡芳与前夫的微信聊天记录;5.照片;6.证据人周某到庭作证,称其是朱正道、蔡芳的朋友,朱正道在追求蔡芳时赠与东西给蔡芳,双方恋爱时朱正道曾要给钱蔡芳但蔡芳不收将款项转给证人,蔡芳曾向证人借款用于给朱正道购买手表,并称认识蔡芳18年来蔡芳从未向他们借款;其表示对朱正道、蔡芳分手的原因不清楚,是蔡芳不愿意与朱正道一起,朱正道称双方恋爱花了很多钱要求蔡芳偿还10万元,蔡芳不想再被朱正道殴打故向朱正道转账10万元。

朱正道对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证据2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认可,蔡芳生病前双方分手,蔡芳病好之后联系朱正道的;证据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确认,双方恋爱过程中只存在争吵,朱正道并未对蔡芳施暴,朱正道从未说过款项是赠与蔡芳的;证据4和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朱正道是在双方分手后蔡芳不愿意还钱的情况下才实施的恐吓行为,但蔡芳与其前夫一直来往密切关系暧昧。

朱正道主张于2020年6月22日向蔡芳转款1万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朱正道已婚有配偶。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朱正道向蔡芳转账款项有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且蔡芳
对此确认收到,一审法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朱正道主张转账是蔡芳向其借款,应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

审查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其中虽有朱正道转账后称让蔡芳先拿着,蔡芳表示感谢,但聊天内容没有显示蔡芳有向朱正道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显示蔡芳承诺向朱正道还款,结合朱正道分别对蔡芳及证人表示要照顾蔡芳等聊天内容,以及证人证言,一审法院认为朱正道对其主张的借贷关系不能举证证明,对朱正道的主张不予采纳,并对朱正道要求蔡芳偿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之规定,于2021年10月27日判决如下:驳回朱正道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朱正道负担(已付)。

【二审上诉人诉称】朱正道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5334号民事判决;二、改判蔡芳一次性返还朱正道20万元;三、改判蔡芳赔偿朱正道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18日期按照LPR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蔡芳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朱正道应承担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责任,从而认定朱正道举证不能驳回朱正道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条款,原告只要提交了转账凭证就完成了民间借贷的初步举证责任,被告抗辩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应提交证据证明。

只有在被告已经提交相应证据使得原告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到原告方,原告不能进一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朱正道提交银行流水,已初步完成举证责任,蔡芳抗辩双方为赠与关系,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从而排除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性质的其他可能性,否则应承担举
证不能的后果。

蔡芳一审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人周某与蔡芳系朋友关系,二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词不具有客观性,无法作为有效证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蔡芳应当承担相应后果,返还借款。

一审判决在朱正道已提交转账凭证的情况下,进一步加重朱正道的举证责任免除蔡芳的举证责任,违背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定,明显有误。

第二,一审判决对涉案款项金额查明不清,对款项性质没有认定及蔡芳为何还款10万元认定错误。

2020年7月20日,朱正道通过微信向蔡芳转账1万元,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详见朱正道二审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未予查明。

一审对款项性质未予查明,证人周某证词不具有客观性,转账性质无从知晓。

第三,朱正道与蔡芳系民间借贷关系。

蔡芳2020年4月至9月分别以买房、买车、开店铺名义要求朱正道转账,朱正道没有明确表示该款项系赠与无需归还,且双方分手后蔡芳归还10万元,可以印证该款项实为借款,应予归还。

事实上,双方曾就涉案30万元归还达成了口头协议,朱正道同意蔡芳分批归还,故蔡芳于2020年11月9日归还10万元,11月28日又向朱正道表示希望对剩余20万元进行宽限或减少,但朱正道没有答应,12月23日朱正道因还款事宜上门寻找蔡芳,并非蔡芳所称遭到朱正道威胁后无奈的“再赠与”。

第四,一审法院对涉案款项性质认定不当。

朱正道一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若认为不属于民间借贷,应当主动变更案由并向朱正道释明,要求朱正道继续举证并进行审理,一审法院至少应当对涉案款项性质进行认定。

朱正道与蔡芳2017年就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均有家庭,这种恋人关系本就不合法,蔡芳不能因不法行为获利,即使双方为赠与关系也是附条件的赠与,其所附条件不具有合法性,也应当可以撤销。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民事活动公平原则及普遍社会价值观,倡导了不良社会风气,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改判。

综上所述,朱正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朱正道、蔡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347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正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娟,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佳,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鹏,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朱正道因与被上诉人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5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朱正道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谭文娟,被上诉人蔡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佳、高志鹏到庭参加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朱正道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5334号民事判决;二、改判蔡芳一次性返还朱正道20万元;三、改判蔡芳赔偿朱正道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18日期按照LPR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蔡芳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朱正道应承担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责任,从而认定朱正道举证不能驳回朱正道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
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条款,原告只要提交了转账凭证就完成了民间借贷的初步举证责任,被告抗辩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应提交证据证明。

只有在被告已经提交相应证据使得原告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到原告方,原告不能进一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朱正道提交银行流水,已初步完成举证责任,蔡芳抗辩双方为赠与关系,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从而排除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性质的其他可能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蔡芳一审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人周某与蔡芳系朋友关系,二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词不具有客观性,无法作为有效证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蔡芳应当承担相应后果,返还借款。

一审判决在朱正道已提交转账凭证的情况下,进一步加重朱正道的举证责任免除蔡芳的举证责任,违背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定,明显有误。

第二,一审判决对涉案款项金额查明不清,对款项性质没有认定及蔡芳为何还款10万元认定错误。

2020年7月20日,朱正道通过微信向蔡芳转账1万元,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详见朱正道二审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未予查明。

一审对款项性质未予查明,证人周某证词不具有客观性,转账性质无从知晓。

第三,朱正道与蔡芳系民间借贷关系。

蔡芳2020年4月至9月分别以买房、买车、开店铺名义要求朱正道转账,朱正道没有明确表示该款项系赠与无需归还,且双方分手后蔡芳归还10万元,可以印证该款项实为借款,应予归还。

事实上,双方曾就涉案30万元归还达成了口头协议,朱正道同意蔡芳分批归还,故蔡芳于2020年11月9日归还10万元,11月28日又向朱正道表示希望对剩余20万元进行宽限或减少,但朱正道没有答应,12月23日朱正道因还款事宜上门寻找蔡芳,并非蔡芳所称遭到朱正道威胁后无奈的“再赠与”。

第四,一审法院对涉案款项性质认定不当。

朱正道一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若认为不属于民间借贷,应当主动变更案由
并向朱正道释明,要求朱正道继续举证并进行审理,一审法院至少应当对涉案款项性质进行认定。

朱正道与蔡芳2017年就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均有家庭,这种恋人关系本就不合法,蔡芳不能因不法行为获利,即使双方为赠与关系也是附条件的赠与,其所附条件不具有合法性,也应当可以撤销。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民事活动公平原则及普遍社会价值观,倡导了不良社会风气,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蔡芳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理由如下:第一,现有证据证明双方转账款项的性质为赠与,一审法院以朱正道无法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由驳回朱正道起诉请求,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朱正道提交的聊天截图,未曾提及“借款”字眼,蔡芳也从来没有通过口头或书面明确表示“返还借款”,朱正道并无法就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进行有效举证,其上诉意见无理。

第二,蔡芳后续转账给朱正道10万元的行为,系基于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该转账行为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没有事实上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朱正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蔡芳一次性返还朱正道人民币20万元;2.判令蔡芳赔偿朱正道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蔡芳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正道、蔡芳确认双方于2017年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曾于2018年分手,后于2020年双方再次建立男女朋友关系。

2020年4月6日至4月9日期间朱正道通过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尾号6105每天向蔡芳转账5万元,共计20万元。

2020年6月24日朱正道通过微信向蔡芳转账2万元。

2020年7月20日朱正道通过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尾号6105向蔡芳转账2万元。

2020年9月15日,朱正道为蔡
芳向东风南方海珠第二分公司刷信用卡消费5万元。

蔡芳确认收到上述款项。

2020年11月9日蔡芳分两次通过微信向朱正道转账,共计10万元。

朱正道主张其向蔡芳转账款项是蔡芳向其借款,提交其与蔡芳的抖音APP聊天截图、微信聊天截图予以证明,双方在聊天中朱正道表示“你现在要车我们拿30万随便买一个。

但目前我是觉得不如把30万放你手里,或做买房用。

现金在手或房在手总比不值钱的车靠谱,我是这样帮你想的。

今年我也没有车贷了,医院也退股只拿干股了。

只要上班,我想现在照顾你没有一点压力了,这一点目标并不难”“那你先拿着”“我的信用卡给你刷5万”。

蔡芳对朱正道转账回复“那我先拿着了,谢谢你”“谢谢你”。

蔡芳对上述证据真实性确认,但认为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

蔡芳主张上述转账是朱正道出于追求及照顾蔡芳的赠与,对此提交以下证据:1.病理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病历资料;2.医药费票据、住院明细清单;3.朱正道与蔡芳朋友周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4.蔡芳与前夫的微信聊天记录;5.照片;6.证据人周某到庭作证,称其是朱正道、蔡芳的朋友,朱正道在追求蔡芳时赠与东西给蔡芳,双方恋爱时朱正道曾要给钱蔡芳但蔡芳不收将款项转给证人,蔡芳曾向证人借款用于给朱正道购买手表,并称认识蔡芳18年来蔡芳从未向他们借款;其表示对朱正道、蔡芳分手的原因不清楚,是蔡芳不愿意与朱正道一起,朱正道称双方恋爱花了很多钱要求蔡芳偿还10万元,蔡芳不想再被朱正道殴打故向朱正道转账10万元。

朱正道对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证据2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认可,蔡芳生病前双方分手,蔡芳病好之后联系朱正道的;证据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确认,双方恋爱过程中只存在争吵,朱正道并未对蔡芳施暴,朱正道从未说过款项是赠与蔡芳的;证据4和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朱正道是在双方分手后蔡芳不愿意还钱的情况下才实施的恐吓行为,但蔡芳与其前夫一直来往密切关系暧昧。

朱正道主张于2020年6月22日向蔡芳转款1万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朱正道已婚有配偶。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朱正道向蔡芳转账款项有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且蔡芳对此确认收到,一审法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朱正道主张转账是蔡芳向其借款,应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

审查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其中虽有朱正道转账后称让蔡芳先拿着,蔡芳表示感谢,但聊天内容没有显示蔡芳有向朱正道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显示蔡芳承诺向朱正道还款,结合朱正道分别对蔡芳及证人表示要照顾蔡芳等聊天内容,以及证人证言,一审法院认为朱正道对其主张的借贷关系不能举证证明,对朱正道的主张不予采纳,并对朱正道要求蔡芳偿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之规定,于2021年10月27日判决如下:驳回朱正道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朱正道负担(已付)。

本院二审期间,朱正道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证据一,1万元转账记录(2020年7月20日),拟证明朱正道于2020年7月20日通过微信向蔡芳转账1万元;证据二,蔡芳朋友关关的微信界面及照片、朱正道与蔡芳的微信截图、2020年11月28日朱正道与蔡芳在聚餐时的录音,拟证明双方闹分手后,2020年11月28日,蔡芳约其朋友“关关”等6人与朱正道吃饭,希望朱正道对于剩余20万元再进行宽限或减少。

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蔡芳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

对证据二中蔡芳朋友关关的微信界面及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二中朱正道与蔡芳的微信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中蔡芳并没有提及“借款”相关字眼或确认存在“借款”相关事实。

对证据二中2020年11月28日朱正道与蔡芳在聚餐时的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录音为朱正道私自录取,侵犯蔡芳隐私,
违背基本道德准则,不具有合法性;该录音中朱正道声称蔡芳对其进行“套路”,蔡芳对此进行了坚决的反对,并指责朱正道存在打人的行为,且录音内容大部分涉及到两人相处过程中的细节,与本案无关;朱正道在录音中态度极其嚣张,并对蔡芳进行威胁,声称可以“社会处理”“明着搞暗着搞”等,并自称自己是一个“很小的男人”,且朱正道有对蔡芳住处泼油漆的行为;该录音中,蔡芳因为身体原因大多数时间没有说话,有限的几次表述都明确表达不存在借款的情况。

综上,朱正道提交的录音,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也无法证明蔡芳对朱正道所述借款进行了确认。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朱正道于2020年7月20日通过微信向蔡芳转账1万元;2020年11月28日双方对话录音中蔡芳未曾明确涉案款项系借款或表示要向朱正道偿还款项。

蔡芳在与朱正道交往期间有家庭、有合法丈夫、有孩子,后与其丈夫离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有情感关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应综合考虑双方情感关系状态、家庭情况、转账时的聊天记录等因素,以合理区分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本案中朱正道有家庭有合法妻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蔡芳示爱并交往;蔡芳在与其交往期间有家庭有合法丈夫有孩子,后与丈夫离婚;双方关系有违伦理道德。

综合双方的聊天记录、2020年11月28日见面录音等证据综合判断,双方因情感纠葛而产生的金钱往来不宜认定为借款,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朱正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朱正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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