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诫勉谈话检讨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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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诫勉谈话检讨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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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工作上的支持和鼓励,您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效率、工作态度都值得我学习,一直以来我都以能在您的指导下工作为荣。

关于在处理*一事上,由于本人年轻考虑不周,遇事不够冷静,言辞欠妥,如有对您有不敬之处,尚请您宽宏大量,鉴于我的出发点是为更好地干好工作,恳请您予以谅解。

您是我们的榜样,工作经验比我丰富,处理事情的方法比我多,本人还不够成熟,请您别介意,以后我会多多向您学习更好的处理方法,还望赐教
纪委依据什么制度规定来进行诫勉谈话
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诫勉谈话。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5)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察失误;(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扩展资料: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而制定,本办法的制定是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该办法规定了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七种情况,指出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
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适用范围,指出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要求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

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组织诫勉谈话与书面检查哪个严重
组织诫勉谈话严重。

一、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1、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
通报。

2、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扩展资料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哪个处分重
三个比较起来通报处分重。

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书面检查(检讨书)是一种常用的日常应用文,是犯了错误的个人或领导向当事人或组织写出的检讨错误、并保证绝不再犯的书信。

通报批评是将错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行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一种措施。

处分的种类:
(1)警告。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

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

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

降低其工资等级。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

撤销现任职务。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

取消其公职。

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诫勉谈话后,是否在短期内不得提拔重用,纪检部门是否有条例规定
多长时间后才可提拔
诫勉谈话后,在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

依据如下:
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
1、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2、第二十条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3、第二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扩展资料
第十七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四)进行诫勉的事由;(五)谈话具体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文化厅—《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重大处分,警告,诫勉谈话,深刻检查分别怎样区分
重大处分,警告,诫勉谈话,深刻检查的区分:
1、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重大处分用语不准确,在行政处分种类里,没有重大处分;
3、诫勉谈话一般用在违纪违规行为比较轻微、尚不够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况;
4、深刻检查指给予行政处分后,被处分人要写出深记得检查。

又指违规违纪人员未受到行政处分,为教育本人,被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诫勉谈话的情况: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分局的各项安排不力,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淡薄,不思进取,工作消极,得过且过,自由主义严重者;
2、不能正确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能积极维护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权威,影响和削弱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损害党和群众的关系;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不能按党性原则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不扎实,作风飘浮,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政绩平平,无特殊情况完不成组织下达的任务和指标,或因渎职造成工作失误较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差,欺上瞒下者;
4、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思想意识较差,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不能廉洁自律,以权谋私;群众反映较大者;
5、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实行诫勉者。

什么是诫勉谈话
领导干部出现什么情况,需要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指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谈话。

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5)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察失误;(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纪委谈话一定要笔录吗?
谈话不一定要笔录,因为有可能只是初步了解情况;但如果问到了有价值的信息,纪委原来并不打算制作笔录的,也有可能马上转而制作笔录,用以保留有用的证据。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第二条规定,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扩展资料
《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十条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二)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任职廉政谈话,按照《工作条例》的要求,谈话前经分管的委领导同意后即可进行。

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先由纪律检查机关或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重要谈话须报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三)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

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

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谈话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通报谈话情况。

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的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重大处分,警告,诫勉谈话,深刻检查分别怎样区分
重大处分,警告,诫勉谈话,深刻检查的区分如下:
1、基本概念不同。

重大处分用语不准确,在行政处分种类里,没有重大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警告属于行政处分,是指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

诫勉谈话是党组织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深刻检查指给予行政处分后,被处分人要写出深刻检查。

又指违规违纪人员未受到行政处分,为教育本人,被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2、适用对象不同。

行政处分(包含警告)的对象是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

诫勉谈话的对象是党员干部及党员领导干部。

深刻检查的对象是违纪违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使用范围不同。

警告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深刻检查既适用于被行政处分的人员,要求被处分人要写出深刻检查。

也适用于违规违纪人员未受到行政处分,为教育本人,被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如何理解谈话提醒,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的区别:
谈话提醒是一种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其实施的主体是纪检机关(纪委、纪检组);提醒谈话是的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措施,其实施的主体是本级党组织负责人。

“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均是针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谈话提醒作为处置方式,是谈话函询结果的有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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