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律法规政策速递解读-粤财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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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法规政策速递解读
[2016年]第1期总第1期
控股公司法律事务部编写2016年5月23日
本期法规政策:
财政部《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16]12号)
财政部颁发新的管理办法
规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5月12日,公司收到财政部于3月9日印发的《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16]12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36条,于3月9日施行,同时废止2011年1月1日施行的《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试行)》”。
《办法》在原《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做了小范围修改调整,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采购方式、资质要求、招投标过程规范、企业决策程序等方面均作出了相关规定,旨在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办法》,我们对相关要点进行了梳理,
供大家参考。
一、严格规定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和聘用数量
《办法》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费用达到或超过120万元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服务费用不足120万元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原《办法(试行)》以100万元作为划分是否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的标准。
)一方面,《办法》沿用了此前对大额服务费的会计师师事务所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的思路,另一方面提高了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服务费标准额度。
就是说,自2016年3月9日起,金融企业预计聘用1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费用将要达到120万元或超过这个数额的,就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拟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此以外的选聘,可以选择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这既体现了财政部对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仍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的监管思路,也兼顾了货币贬值、服务行业收费提高给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影响,需要一定的灵活处置方式。
《办法》第六条规定:“金融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00亿元及以内或者控股企业户数在50户及以内的,其全部企业原则上聘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金融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 5000亿元以上,并且控股企业户数在50户以上的,其全部企业最多可聘用不超过5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
对于聘用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应确定其中一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低于50%,并且金融企业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这就是说,对于我们公司而言,在合并报
表资产总额超过5000亿元且控股企业户数超过50户以前,控股公司和所有下属企业原则上只能聘请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
二、必须按金融企业的资产规模选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办法》规定,承担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等6项基本资质,同时,注册会计师人数、经营年限、业务规模等资质条件必须与金融企业规模相适应。
具体要求如下:
(一)金融企业合并资产规模在5000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200人,近3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
(二)金融企业合并资产规模达1万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0人,近3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该项审计业务后,单项业务收入占事务所当年总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40%。
这就是说,我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在合并资产规模未超过5000亿元时,可只要求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基本资质即可。
《办法》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方面进行严格要求,主要是针对当前会计审计服务市场存在的无序竞争、恶意压价、“小马拉大车”等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行为,从引导金融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事务所角度出发,其目的就是想确立“大型事务所服务大型、高端客户,中型事务所服务中型、一般客户,小型事务所服务小型、基层客户”的格局,促进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可持
续发展。
同时,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金融企业不得聘用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业务:1、近3 年内部违法违规有为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政处罚;2、近3 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3、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明确其不适合承担金融企业审计工作。
此外,《办法》还特别规定,金融企业在境外上市,应当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如根据相关要求聘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并在中国境内设立有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成员机构。
三、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
为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办法》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投标书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规范。
(一)严格评标标准,突出工作方案的评价权重
《办法》对原《办法(试行)》中的评标标准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进行了修改,工作方案权重由15%改为20%、报价权重由25%改为20%。
详见下表:
评标标准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二)提高评标委员会中专家委员的比例
《办法》还对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增加了新的规定,要求“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其规定:“金融企业应当组建评标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应由金融企业内部专业人士和熟悉金融业务或财务会计业务的外部专家组成。
”“金融企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金融企业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并且熟悉金融业务或财务会计业务的外部专家一般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1/3。
”
此外,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事务所方面还增加了名额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名次向金融企业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
四、进一步严格规范金融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
《办法》规定,“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初步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应按企业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股份制金融企业,如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
未审议通过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中另行确定一名中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
如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均未获通过,金融企业应重新启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这就是说,必须按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最终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同时,对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办法》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优先考虑:(一)高级管理团队关系和谐、年富力强的;(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三)组织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四)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五)具有较强的执业责任承担能力的。
”在这里,着重对第(三)、(四)项进行说明,之所以优先考虑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事务所,是由于其内部治理水平、一体化管理水平以及承担的执业责任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往往更高;而对于具备 H 股审计业务资格的事务所,是由于这类事务所在执业质量、人才团队、业务规模、国际化水平等居于同行领先地位。
五、增加中标有效期,强化“双重轮换制度”
(一)增加中标有效期,简化有期内续聘手续
一是《办法》将原《办法(试行)》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标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改为5年;二是规定对于排名进入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评价前15名,可以延长中标有效期的年限到8年,三是中标有效期内(一般5年,符合条件的8年)连续聘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
的,不用招标,按公司治理程序续聘。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 5年。
5年期届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最近一期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对于排名进入前15名且审计质量优良的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企业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用年限不超过8年,在上述年限内可以不再招标。
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起始年限从该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承担金融企业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
”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一经中标,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
在中标有效期内,金融企业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招标,按公司治理程序续聘。
”
同时,《办法》对跨越新旧制度的聘用期限问题,规定了解决办法,即在今年3月9日聘用期限满3年或不足3年的,聘用期限一律可以延长至不超过5年。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截至本办法印发之日,金融企业招标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期限如已达到原办法规定的中标有效期限(3 年),可以延长至不超过5 年。
”
(二)强化“双重轮换制度”
《办法》将原《办法(试行)》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要实施“双重轮换制度”也进行了扩大,将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也列入强制轮换范围。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不超过5年。
”
一般来说,强制轮换制度会增加审计成本,对金融企业审计费用支出和事务所的资产专用性产生影响,但其却会增强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对金融企业审计的审计质量。
我们认为,此次《办法》对中标有效期限的增加有利于降低审计成本,而将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也列入强制轮换范围,则凸显了其对审计独立、审计质量的重视程度。
六、中标有效期内可以解聘,期满、解聘后再聘用必须招标
(一)中标有效期内有分包、转包等行为的,可以解聘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中标有数期内存在以下情况的,金融企业有权终止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约定:(一)会计师事务所未按业务约定将审计报告等服务成果提交金融企业的;(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三)会计师事务所将服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四)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投标人串通、与金融企业有关人员串通,虚假投标的;(五)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事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
(二)期满、解聘后再聘用必须重新招标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金融企业解聘、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规定年限或者中标有效期满,会计师事务所辞聘,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存在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况,或不再持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延长聘用年限规定条件的,金融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程序。
七、适用对象广,范围不限于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
(一)适用对象不限于国有持牌金融机构,国有金融控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照样适用,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办法,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指获得金融业务(包括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
(二)适用范围不限于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
《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金融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包括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告,下同)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规定:“金融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审计、审阅、鉴证、咨询等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
八、聘用、延长聘用年限至8年、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金融企业拟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或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拟延长聘用年限的,
应在决定聘用(或延长聘用)后15 个工作日内,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规定:“除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规定年限的情况外,在中标有效期满前,金融企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金融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金融企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主要原因,金融企业对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等情况的基本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
就是说,无论我司采用何种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选聘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在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服务满5年时,如果其符合延长至不超过8年的条件,决定延长聘用期限的,要在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在中标有效期内,提前解聘或会计师事务所提前辞聘的,我司都要将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