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中世纪西方女性的社会地位及其变化之札记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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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中世纪西方女性的社会地位及其变化之札记篇
自从母系氏族社会过度到父系氏族社会后,妇女的地位便降到一种从属的地位。
千百年来,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妇女最重要的职能只是生儿育女,为夫家传宗接代,延续香火。
由此造成的重男轻女思想在绝大多数文明体系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而在历史悠久的文明样式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贯穿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儒家文明就尤其体现了这点。
孔老夫子早在两千年前就将中国妇女摆到了从属的地位,“从父,从夫,从子”的三从四德标准长期束缚着妇女的生活和社会地位,直到20世纪,中国妇女的这一从属地位才开始驻逐步得到改善。
妇女在许多时候都被认为是男性的附属品或衍生品。
在整个人类历史长河中,妇女在为自己争求权利的路上经历了甚多艰辛,以致有人说妇女问题是理解人类社会的镜子和考察历史进程的视线。
马克思曾说过,要考察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首先女性开始。
美国著名妇女史学者伊沛霞认为:“最好的妇女史并不仅仅告诉我们历史上的女人,妇女史挑动我们重新审视我们对历史和历史进程的理解。
尽管妇女较之男权地位一直处于劣势,但是从整个文明进程来说,它一直是在进步着,妇女的社会地位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不断受到重视,不同时代、不同地位都有相应的进步。
即使是中世纪,这个通常被称为“黑暗的世纪”,社会伦理并没有绝对忽略对女性的关注,妇女也并非一律处于男子的附属地位。
在学术话语中,“男尊女卑”仍然是中世纪的主流意识,人们对妇女地位的普遍认定是“附属性”“衍生性”之类的特征。
用当代著名的思想史家唐纳德·R.凯利(Donald R.Kelley)话来说:“中世纪的历史概念所涵盖的兴趣非常广泛,处于世俗的和神圣的之间,国王和教皇之间,圣人和罪人之间,带有明显的阶级烙印。
或许除了宫廷诗歌、圣徒传这种类型外,似乎遗忘了一个因素,那就是性别。
”此外,在《圣经》与《塔木德》时代,犹太律法普遍认为:男性比女性更有价值,比女性更忠诚,遵守的诫命更多,因此女子只能处于屈从男子的边缘化地位。
但是,考察11—14世纪西欧犹太妇女在宗教文化、婚姻家庭、社会经济生活等领域的或重要或轻微的变化后,发现妇女地位确实有了提高。
在宗教生活领域,涌
现出了妇女祈祷的赞礼员,她们不仅带领妇女一起进行祈祷,还为妇女创作祈祷词、谱写祈祷音乐。
在社会经济领域,出现了经营有方的女性商贾。
她们不仅和封建领主及小农有经济往来,而且还以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向王室和教会放贷;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既有支撑门户、管理家政的女性家长,也有个性鲜明、风格强硬的“反抗的妻子”······
一、从婚姻家庭地位来看,西方古代妇女的婚姻和中国大致相同。
妇女作为母亲、妻子或女儿在家庭中的地位很卑下。
妇女和奴隶及未成年人并列在一起,她们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
妇女不仅要屈从于上帝的意志,而且要服从丈夫或者父亲。
这和中国古代的三从四德不谋而合。
那时,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妇女附属于男子,女儿附属于父亲,妻子附属于丈夫,寡妇要回到她父亲的家里。
妇女不得参加最高级的宗教文化活动。
在《圣经》中,妇女没有独立的人格,被当做男子的私有财产和附属品。
女儿被当做父亲的私有财产。
当少女受到伤害时,法律首先认为是父亲的财产受到了损失,应该进行赔偿。
所以,少女无权决定自己的婚姻,父亲可以不征求她的意见把她许配出去。
比如,在《士师记》中,迦勒说:“谁能攻打基列西弗,将城夺取,我就把我女儿押撒给他为妻。
”在《撒母耳记上》中,扫罗对大卫说:“我将大女儿米拉给你为妻,只要你为我奋勇,为耶和华争战。
”此外,犹太教允许离婚,允许人们有选择离婚和再婚的自由。
但是这些都是只针对男子而言的。
只有丈夫才有权利解除婚姻关系。
在传统的犹太法律中,关于离婚又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离婚只是男子单方面的权利,妇女不可以要求离婚,妇女的权利和意愿没有得到任何的考虑,《圣经》和《塔木德》在离婚的问题上,
对男子几乎没有任何道德和法律上的约束。
第二,犹太法律要求,如果丈夫和妻子离婚,他必须给离婚文书,离婚方有效。
没有离婚文书,被休掉的女子不可以再婚。
他可以武断地将
一纸休书交到她的手中,然后就将她赶出家门。
整个离婚的过程不
需要妻子的参与,妻子只是被动地接受离婚的结果。
第三,离婚不需要法律的干预。
离婚一般需要法庭的裁决,但在犹太历史上,夫妻离婚,完全是私人的事情。
尽管《密西拿》和以后的拉比
律法对此作了一点改变,比如社团法庭可以迫使丈夫和妻子离婚,
《塔木德》通过婚约制度的建立以及规定递交离婚文书的复杂程序,而给予妇女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得男子草率和不公正地休妻受到一
定程度的限制,但是,从整体上来说,这并没有改变丈夫单方面掌
握离婚权利的实质,妇女依然不能提出离婚,离婚依然不需要经过
她的同意。
但是,这种情况到了中世纪有了质的改变。
在中世纪的西欧,离婚现象非常普遍。
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这是离婚已不能由男子单方面决定,女子有一定的参与权。
以格尔绍姆为首的中世纪著名拉比学者制定了如下新的离婚法则:
1、废除一夫多妻制,反对强制离婚。
这是保障妇女权利的一个重大突
破。
在一定程度上,把妇女抬到了和男子平等的地位。
此外,妇女
还可以选择皈依天主教,这样等于是她离开了丈夫,这时,丈夫可
以再娶。
再反对强迫离婚方面也极大的尊重了妇女的意愿。
在一次
市集大会上,还特意强调丈夫不可以在妻子不同意的强况下和妻子
离婚。
德国还有这样的规定:离婚除了需要妻子同意以外,丈夫在
同妻子离婚之前还必须得到施派尔、沃姆斯和美因兹三个社团的同
意。
这说明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权利是受到保护的。
2、没有三个社团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可以和妻子离婚。
否则,将此人
逐出社团。
要知道,当时社团是整个西欧犹太社会最权威的机构。
被逐出社团就像现在被逐出中国共产党一样严重,甚至更严重。
因
为毕竟不是共产党员的人还是居多数的,且不会有什么歧视。
但在
当时的西欧,被逐出社团相当于失去了依靠,成为游荡之人。
所以,男子不敢轻易违反这一法规。
当时,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出现了一批“反抗的妻子”。
她们拒绝和丈夫过性生活或拒绝做妻子应该做的家务。
所以,这成为律法赞同丈夫离婚的理由。
有人认为,这是一批烈性女子在用自己的方式逼丈夫和自己离婚。
甚至还有推测说是这些女子皈依基督教以后想追求基督教式的精神升华。
以上种种都说明中世纪妇女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改善。
导致这种局面出现的最主要原因是,妇女的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的稳步改善。
在中世纪的西欧,妇女在结婚时,往往从其父母那里获得数目可观的嫁妆和礼物,其中一部分嫁妆在婚后完全归妻子所有,因此,妇女在结婚以后,在经济上并不完全依赖于丈夫。
而且,妇女带来的嫁妆为其夫家做生意提供了资金,从而为她赢得了家庭其他成员的尊重。
此外,有些丈夫经常外出经商,并在一定程度上将管理家庭的责任或权力转归妻子,从而使得妇女在家庭中享有一定的权威。
二、在经济地位方面,妇女的经济地位是衡量和评价妇女整个社会地位的决定性要素,它直接制约着妇女在社会政治关系、文化教育关系、社会法律关系中的位置,从而成为妇女社会地位的实质基础。
在早期文明中,女子被束缚于“室内工作”,而男子则自由的从事“室外”工作。
所以,纺线织布,生火煮饭就是女子生活的全部工作。
但是,在中世纪西欧的犹太民族中,妇女的经济生活却不仅限于此。
中世纪欧洲的犹太男子往往从事远程贸易,在犹太男子外出经商期间,他们会把管理家政的职能交给妻子,还会把家中的生意完全交给妻子打理并委托妻子管理家庭财产。
这样,女子就成了临时的“家长”。
她们可以更深入的参与到经济生活中去。
有些妇女进入借贷这一行业,还有些协助丈夫经商,也有从事行医和纺织业的。
总之,当时妇女的经济生活丰富了很多。
三、在斯塔夫里阿诺斯的《全球通史》里提到决定中世纪妇女地位的是两种制度,一种是天主教会制度,一种是封建制度。
所以,妇女地位要提高,关键是这两种制度减少对妇女的束缚。
从整体上来说,虽然,在教会内部,妇女不能被授以牧师职,也没有布道的权利。
但是教会提供了一个专门为中世纪妇女设计的重要机构——女修道院。
尽管教会成立它的主要目的是为自己赚取嫁妆(当时要求入女修道院当修女要随时带一份嫁妆,相当于嫁给上帝),但对妇女来说,这为她们追求自己的信仰提供了机会。
在当时的社会,教会有相当大的权力,政教合一的特征让那些为教会服务的人的地位与众不同,而妇女
被允许从事这一行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妇女地位的提高。
基督教教会中的女修会有着悠久的传统。
修女的生命和修士一样被视为高于其他的教徒。
因此,妇女在僧侣等级里占据了一席之位,从宗教价值观念来看,修女和修士是这一等级中最受人尊敬的成员。
对于修女来说,贞节格外重要,贞洁的修女同圣母玛利亚一样,是耶稣的新娘,她们手上的指环象征着同耶稣的神秘婚姻。
虽然任何修会的女修道院院长都不可以向修女布道,也不能参加总修会的最高会议和地方会议,所有的女修道院都由男性神甫指导,女修道院院长无权为修女举行发愿礼、听忏悔或为她们祝福,但是她们有权要求修女遵守会规,有权惩罚她们,甚至有些女院长把自己的权威置于男性修会之上。
此外,女修道院拥有大量地产,女院长因此在不同的范围内掌握了大量的权力,英国、法国、北尼德兰、南意大利、德国、西班牙都有这种女修道院。
女院长们代表修道院成为地产的所有者,无论是直接经营土地还是以领主身份管辖土地,她们如同其他大地产所有者一样掌握着居住和耕种这些土地的农民的命运。
拥有大地产的女院长们不仅拥有领地权(领主对那些住在土地上的农民的权利,包括关于土地保养得管辖权、监督钱款和粮食的征收和劳役的实施),还拥有领主权和行政管理权。
拥有领主权的女院长们管理领地的民事法庭,有时还拥有更高的司法权,可以审判刑事案件和涉及法律地位的案子。
她们可以像男修道院院长一样征收罚金,利用职业的雇佣军进行封建战争,惩罚罪犯。
修道院土地的转让、出卖、租借、领地内市场和店铺的建立都要事先征求她的许可,在世俗和教会法庭上,她们为保护修道院的财产、收入和司法权力同世俗领主和教会机构据理力争。
中世纪的修女要接受一定程度地教育。
她们要学习读写,背诵祈祷文,还要学习圣经的部分章节,拉丁教父的作品,圣徒和修会创始人的生平事迹,修会教规等。
有些修女在神甫和修士的帮助下,成为圣女和神秘主义者,留下了大量流传千古的著作,如哈肯伯恩的梅希蒂尔德在文中提到的奥利金、圣奥古斯丁、明古的伯尔纳和大阿尔伯特。
四、从封建制度来看,贵族妇女、城市和乡村妇女的生活不同,所体现的地位也有所不同。
中世纪的婚姻都讲究门当户对,所以贵族妇女是作为贵族男子的伴侣生存的。
在封建制度下,贵族妇女一样不会被分到领地,但是他们结婚以后,可以得到继承权。
她们不仅可以继承本家族的遗产,也有权继承亡夫的部分产业。
所以那时候的贵族寡妇是比较富裕的。
贵族妇女可以通过继承权、孀居权、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获得封地。
她们在丈夫离家在外时,还可以代替丈夫完成各种职责:管理庞大的封地、组织各个庄园的事务、监督农民的耕种。
在那些没有领主管辖权的小封地上,贵族妇女要处理地产上的各种事务、出租地、收取租金、听取庄园管家的汇报、出卖剩余的谷物、维修房屋等。
这俨然是一个现代女事业家的形象。
即使丈夫在家的日子,贵族妇女也一样忙的不可开交。
她们要为家务活操劳,还要管理下面一大群的仆人。
城市妇女的权力相对于贵族妇女来说较小。
作为市民的城市妇女,她们不能被选进市议会,更不能成为权力中心的成员。
但是她们个别可以参加代表大会。
她们通过继承权,购买拥有了市民权,或者参加某个行会,或者同市民结婚后,享有一定的市民权。
她们可经营商业,可以出现在实施城市法律,由城市法官主持的法庭上。
城市妇女在不同的行业中为城市生产做了巨大的贡献。
有些匠师的妻女可以在不同行业的家庭作坊内工作,并且匠师可以教给她们各种手艺以及经营方式。
妇女还从事很多跟服装有关的行业,如制造缎带,缝纫,织造皮衣、帽子和围巾,制造假发、羽毛装饰,还有丝织业的各道工序,洗、染、纺织毛衣及亚麻,妇女还从事尖锐小工具的制造,如缝衣针、胸针、镇纸、剪子和小刀,·······。
还有些妇女出租房屋、开设旅店和酒馆,许多妇女在店铺、摊位、市场及每周举行的市集上出售商品,她们还能小商人公会的成员。
乡村妇女比前两种等级的妇女的活动范围更小。
她们不能担任乡村公证人、庄园法庭的书记、教区牧师。
她们在法庭上不能充当陪审员和证人。
但是未婚妇女和寡妇可以参加拥有土地的村民有权参加的
会议,已婚妇女则由她们的和丈夫代表参加,但决议对她们同样有效。
在经济方面,农村妇女一般都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并且承担大部分的
这类工作。
家务活和菜园中的工作包括清扫,煮饭、提水、储藏、磨
麦、做乳酪、饲养家禽、在房子附近的小块地上种菜等。
田间的工作
像拔草、间苗、种豆子等都由妇女承担,贫困家庭的妇女还去富裕家
庭当女仆。
综观这些工作,和我们当代农村妇女的工作相差无几。
名词解释补充:圣母、贞洁的女王:这两个名词和原文中前面的玛利亚概念重复了。
在基督教中,圣母就是指耶稣基督的生母玛利亚,而贞洁的女王则是对玛利亚的尊称。
因为玛利亚是在结婚之前受圣父感应而怀孕的,所以教徒们深信玛利亚是个圣女,未曾受到人世的任何玷污。
也因为如此,贞洁被看做是一种特殊的美德,是修士和修女们宣誓遵守的三愿之一。
牧师:一种职业,是在一般基督新教的教会中专职负责带领及照顾其他基督徒的人。
圣经原文的用字就是牧羊人之意。
基督教的牧師與天主教的神職是完全不同的。
天主教是一個世俗宗教,設立教皇,樞機,主教等等麽須有之職位,為的只是滿足人們的私欲。
基督新教中,由於不同宗派的管理模式有所差異,所以在聖職上有所差異。
布道:圣经中的要道,因为福音是圣经基本的信息。
主耶稣的大使命,可指为布道的大宪章。
布道是使万民作主的门徒,这大使命记载在马太福音廿八章十八至廿节,可分为三大要项,都以分词(participle)来说明:「去,使万民作门徒」、「给他们施洗」、「教训他们」。
第一项明确地说出,传福音必需有行动:去!布道的范围是万民,布道的目的是使他们作主的门徒。
第二项是要给那些接受福音的施洗。
洗礼虽然是一个外表的仪式,但是是要说明基督徒内在那种因接受耶稣基督而有的生命。
是公开承认救主,与他联合。
这是顺服基督的举动。
从此完全跟随主,听从主的吩咐,在生活中有福音的见证,布道的热忱及传扬的行动。
第三项是在教会中有完整的生活。
救恩是为全人的,所以真正信服主的,必须遵守主的教训,凡事都是为福音的缘故。
所以,每个信徒必须认清自己应有的使命,传扬福音,为顺服主,为爱主而作。
布道是生命的经验与行动,将救恩的福音与人们分享。
心得体会:通过阅读大量书籍,了解了中世纪女性地位的变化后,我学到了许多。
但是我对其中某些观点也不甚理解。
就如张淑清教授在她的博士论文中说《塔木德》中,妇女的形象完全是负面的,妇女在所有的方面都低于男子。
可是,我看《塔木德》后,却不这么觉得。
《塔木德》中有很多强调妇女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如在《巴比伦塔木德》中有这样一句话:“男人只要娶了妻,他的罪恶也就埋葬了,因为据说‘得着贤妻的,就是得着好处,也是蒙了耶和华的恩惠。
’“男人没有妻子,活着就没有快乐,没有赐福,也没有仁慈。
”这些话不就是对女性的赞扬吗?它认为女性是让男人罪恶埋葬的重要原因,也提出妻子是耶和华的恩惠,是活着的快乐,是赐福和仁慈。
另外,我觉得《圣经》对女性的评介是矛盾的。
旧约中说亚当是受了夏娃的蛊惑才偷吃禁果,所以教徒们就把女人说成是诱惑男人的人。
说人类的原罪来源于女人。
所以女人要伺候男人,为他们洗衣做饭。
这是对女人的责备。
但是新约中,耶稣是从玛利亚的肚子里诞生的,并说玛利亚是圣母,有着神圣的灵魂。
所以这是对女性的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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