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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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及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所指聘用人员,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大中专院校、人才市场及其它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有关人员(含医、技、药、护、康复、特教、心理咨询、工程、工勤及其他)。
第三条在医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医院人事科负责招聘(考)、聘用、待遇、考核、职务晋级、档案与合同管理等事项,用人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院聘用人员的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
第五条医院党委确定医院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工的待遇。
第六条院人事科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各科室办理人员招聘(考)、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管理聘用人事档案资料(可委托中介)。
(三)负责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组织医院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组织医院人事培训(含岗前培训)工作。
(八)协助各科室办理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九)负责医院各项保险(可委托中介)、福利制度的办理。
(十)组织各科室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十一)根据医院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二)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七条科室主任的权限:提出科室人员需求计划;对所属职工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建议本科室职工待遇分配方案。
第三章人员需求
第八条每逢运营年度结束前,人事科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科室,科室主任须根据科室自身业务开展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并签字后,上报人事科转呈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医院党委根据各科室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投资规划及经营战略方案,确定下一年度医院人员的规模和科室设置。
第十条医院党委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人事科
负责办理具体招聘(考)事宜。
第四章人员选聘
第十一条各科室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经院领导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首先考虑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二)从医院其他科室调剂适合有关岗位需要的人员。
(三)到人事科领取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依次报人事主管、分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各科室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后,直接报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人事科招聘(考)所需人员。
第十四条求职人员的应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通过人才市场、相关媒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
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
应聘学科带头人的应同时说明学科发展方向、前景及工作展开规划。
(二)考核。
人事科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如档案、证件审查,并会同聘用科室组织实施面试,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理论考试和基本技能考核。
学科带头人由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面试,主要考察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
学科发展前景。
(三)体检。
由人事科统一组织拟聘人员在本院或外院进行体检。
(四)录取。
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合格,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授权由人事科负责统一发放《聘用人员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体检合格后,人事科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人事科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人员报到
第十六条所有招聘(考)录用的新聘职工正式上班当日先向人事科报到。
第十七条
(一)应聘职工可将档案转入本医院,由医院统一寄存;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经人事科主管同意后,暂缓办理,并同时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下岗人员需出示《下岗证》。
(二)如果是外地职工须办理完《就业证》或《暂住证》方可上岗,《就业证》或《暂住证》的原件交由人事科存档,否则视为拒聘,职工离职时交还本人。
(三)应届硕士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签订《就业协议书》,在毕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一)报到当日,人事科应向新聘职工介绍医院的情况
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由人事科负责督促其签订《聘用人员审签表》及《试用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人事科存档,一份试用职工自留。
(二)办理报到手续领取下列资料:
1。
职工手册
2.职工资料卡(填写并上交)
第十九条新聘职工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即按照人事科安排到相关科室报到;
第二十条人事科根据试用协议中的工作级别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科,一份由人事科备案。
第六章试用
第二十一条新聘人员一般(通常)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一)新聘职工试用期间按医院有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
试用期上班不足3天的职工要求辞职的,原则上没有工资。
(二)新聘职工在试用期间旷工1次或迟到、早退累计3次(含)以上者,医院可随时将其解聘。
(三)试用期间工资待遇标准根据医院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来确定。
第二十二条试用期的考核
(一)新聘职工在试用期满后,人事科将《职工转正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聘职工,新聘职工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二)科室主任根据新聘职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三)人事科根据新聘职工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四)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第二十三条正式聘用
用人科室根据考核结果,在新聘职工试用期满之前一周内,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并将该《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报请人事科主管审批。
第二十四条提前结束试用期
(一)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聘职工,试用部门主管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将《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报请人事科、院领导批准。
(二)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工作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人员,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人事科提交《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经科室主任或人事主管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职工。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的评定
(一)考核办法采用项目评分发进行,考核内容分成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标准,每个标准限定一个最低分数,下一个标准的最低分数到该标准的最低区域为分数选择区间。
(二)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
考核结果75分以上的,按期转正;
2。
考核结果60—74分的,延长试用期;
3。
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试用不合格,不拟聘用;
延长试用期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一律按试用不合格对待。
第七章人员录用
第二十六条正式聘用的新聘职工,由人事科发给《人员聘用合同》,由院主要领导与其签定《人员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人事科存档,一份交新聘职工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第二十七条《人员聘用合同》首次签订期限为一年。
聘用期满,如不发生解聘和离职情况,将继续聘用。
职工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人事科。
第二十八条人事科根据《人员聘用合同》,填写《新入职人员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新聘职工本人,一份由人事科存档。
第八章人员培训
第二十九条为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医院举办各种培训,并鼓励职工参加各种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条职工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两种。
(一)岗前培训由人事科负责,内容为:集中进行政治思想、医德医风教育及文明礼貌用语训练,提高基本素质,
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
(二)业务培训:集中学习技术操作常规、医疗病历、文书书写、计算机操作以及各类人员职责、各项规章制度等;
(三)科室对聘用人员指定上级专技人员(医、药、护、技、康复、特教、心理咨询、工程)专人负责带教,科主任定期检查带教情况,并定期进行理论和技能考核;
(四)聘用人员经科室考核,对达到工作要求并胜任本职者,报请有关职能科室审批后,可参加科室值班(执业医师可给予处方权);
(五)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聘用期内的培训计划,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相关专业科室轮转;
(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院应每年组织一次军事训练;
(七)鼓励与支持聘用人员学习业务理论和技术,参加院内继续医学教育,并按规定修满任期内最低学分。
第三十二条赔偿标准条款:聘用人员接受培训后如未按照医院服务期要求执行的,应按服务逐月等份递减的原则向医院缴纳培训补偿费。
培训补偿费缴纳通用公式为:培训前服务年限为M1,培训所花费用Y。
培训后服务年限为M2,培训补偿费为X。
应服务期限为M3,年限以月份为单位。
X=Y(M3—1/2M1-M2)/M3
第九章聘用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一)自觉服从医院和所在科室的管理,遵章守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二)保质保量的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三)积极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劳动等集体活动;
(四)医院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评表》,由资源办存档,并作为晋级、晋职、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聘用人员的行政管理
(一)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各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热爱康复医疗事业,热爱医院;
(二)在工作和生活中,仪表和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的自身形象;
(三)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和脱岗离岗;
(四)爱护公物,自觉同不法行为作斗争;
(五)实行挂牌上岗制度,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科室和患者及家属的监督。
(六)聘用人员的奖惩与本院干部相同。
第三十五条严格遵守医院关于医德医风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考勤、休假及请假
第三十六条职工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工作时间:医疗类人员实行每周五个半天工作日,其他人员实行每周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迟到、早退或旷工职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不迟到、早退、旷工。
从每月月初开始累计迟到(早退)按分钟计算扣除当月工资,1分钟扣除5元,100元封顶。
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罚款50元。
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医院有权予以待岗、劝退。
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2倍的当日基本工资。
当月累计旷工5.5天,连续旷工3天者,医院有权予以直接劝退。
第三十九条限制行为
(一)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因公外出应请示科室领导。
(二)不允许职工从事第二职业或对外兼职活动,但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升学考试、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十条加班:如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时间工作的,经部门主管同意,可加班。
第四十一条假期管理:为严格劳动制度,加强医院对职工假期的管理,对各种假期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节假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清明、五一、端午、国庆、春节等法定休假日,参照政府机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年假:工龄满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业绩突出的职工,经院人事科和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享受5天年假。
工龄满十年以上二十年一下的、可享受10天年假。
工作超过20年的、可享受15天年假。
各科室主任安排职工休年假时,需提前15日向人事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由医院给予相应补助。
第四十二条事假:职工在工作期间,确有私事要处理,必须请假。
职工请事假须先填写“事假申请单",半天以上(不超过3天)的由科室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由科室主任核准,报人事科批准。
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基本工资,事假超过30天以上的,医院有权予以解聘(特殊情况除外)。
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人事科备案。
因急事,如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当日打电话告知本科室,回来后及时补填请假单。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的,按旷工处理,扣发当日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日,累计当月5.5天者,医院可予以无条件解聘。
第四十三条病假:职工确实因病不能上班时,应填写“病假申请单”,并出具医院证明,半天以上(不超过3天)
的由单位科室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由人事科批准,全年累计病假不超过60天的按前两项除以30乘以休假天数来扣除工资,超过60天的,超出部分计发50%的工资(特殊情况除外)。
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人事科备案。
此外,职工因急病,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3小时内打电话通知本科室,并于上班后补填请假单。
第四十四条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党、团员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
工资待遇参照地方政府自筹、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按岗位、职级类别确定。
与院方签订劳动合同者,按合同执行。
第四十五条职工待遇按照《医院薪资方案》执行。
(一)职工的工资由岗位工资、院龄工资、各类津补贴、奖金、福利等部分组成。
(二)实行人事代表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人才市场确定;签定合同的按照合同确定的执行。
(三)职务工资依照职工所在职务的素质要求、工作量与责任的轻重而定,每年考核一次。
(四)院龄补助:在医院工作年满一年的职工,每年增加50元的院龄补助。
(五)奖金:每月及年终奖金按照《医院绩效考核办法》中的“奖金核发”部分执行。
(六)年度工作奖励:工作表现优秀者,在年终一次性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一)职职工资发放日期: 职职工资,采用月工资制,于每月15日前发放(如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
(二)新进职工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发工资/本月的工作日总天数Х实际工作天数
第十二章考核
第四十六条职工的考核分为转正考核、每月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工晋升、晋级(降级)、提职(降职)、奖金、罚款的依据。
其中职工转正考核按照本规定中第五章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人员调动与晋升
第四十七条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职工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在医院各科室之间流动。
职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部调动和部门之间调动两种情况:(一)部门内部调动:是指职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科室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具体安排,并交人事科存档。
(二)职工部门之间调动:是指职工在医院内部各科室之间的流动,需经考核后拟调入部门须填写《职工调动、晋升申报表》,由所涉及部门的主管批准并报总经理批准后,交由人事科存档。
第四十八条晋升制度:
(一)晋升主要是为提高职工的业务知识及技能,选拔优秀的人才,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
(二)晋升分四种:1、等级、职务同时升迁;2、等级上升、职务不变3、职务上升、等级不变4、与职务无关的资格晋升
(三)每季度人事考核成绩一直为优秀者,再考察该职工以下因素:1、具备较高的职位技能2、有关工作经验和资历3、在职工作表现及品德4、完成职位所需要的有关训练课程5、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潜力。
均符合者可列入人才储备库。
(四)职位空缺或需要设立时,优先从人才储备库选拔。
(五)晋升:分定期不定期
定期:每年4月1日,根据人事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和医院经营情况,统一实施。
不定期:(1)破格提升:职工在平时人事考核中,对医院你呢你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者,随时得以提升。
(2)院龄工资:每在医院服务满一年,工龄工资增加50元,六年后不再增加。
(六)晋升操作规程:凡部门呈报晋升者,部门准备下列资料:1、《职工调动、晋升申报表》2、职工的人事考核表3、主管鉴定4、具有说服力的事例5、其他相关材料:人事科根据该表中调整的内容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
份交本人,一份由人事科存档。
第十四章奖惩
第四十九条医院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授奖:(一)保护医院财产物资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业绩突出,为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
(三)对医院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给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
(四)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足为医院楷模者;
(五)其他制度规定应予记功授奖行为。
记功授奖方式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
第五十条医院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
(一)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贪污、盗窃、殴斗、诈骗、索贿、受贿、私吃回扣,违反医院财务制度者;
(二)不遵守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者;
(三)医院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责任人或在场职工未能及时全力加以挽救者;
(四)在医院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医院声誉或利益者;
(五)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医院团结和工作配合者;
(六)怠慢、欺辱、谩骂、殴打患者,给医院形象带来损害者;
(七)玩忽职守、责任丧失、行动迟缓、违反规范、给医院业务或效益带来损害者;
(八)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九)窃取、泄露、盗卖医院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者;
(十)触犯医院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记过处罚方式有:开除、记大过、记小过、警告、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等;若职工行为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医院有权起诉;所有人员的奖惩记录,均纳入医院考核内容。
第十五章离职与解聘
第五十一条职工要求调离本医院,应提前十五天向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
第五十二条医院根据职工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职工,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工。
第五十三条聘用人员合同期满,经所在科室和医院领导批准后,填写《聘用人员辞职(退)审批表》,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科室报请医院批准,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在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位后三名者,或不能胜任
本职工作的;
(三)因患病或非公负伤等原因,连续2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四)任期内未修满继续医学教育规定最低学分的;
(五)因本院不可抗拒的原因,不需继续聘用的;
(六)符合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其它条件的。
第五十五条职工因违反了医院规章制度或试用不合格而被解聘的,应由所在部门主任填写《解聘职工申请表》,报人事科批准,一线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解聘,须上报院长批准。
由人事科存档,并通知被解聘人员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人员可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医院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留学的;
(三)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其它事项的。
第五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具备合同自行解除条件及法定事由的;
(二)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条件的
第五十八条上述各种原因结束聘用或试用关系的职工,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均应向人事科领取《聘用人员解聘表》,
按该清单要求,在离开医院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五十九条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聘用合同。
要求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给医院造成损失者要适当补偿院方经济损失。
第六十条医院无正当理由,解聘和辞退聘用人员的,应适当补偿其经济损失。
第六十一条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人员所享受的各种待遇即行停止。
第十六章福利
第六十二条
(一)保险:按医院现行的保险规定,职工可享受医院投保的个人医疗保险。
(二)困难补助:职工个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难,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过节费:根据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建军节、国庆节等),医院将发放适当的过节费或物品。
(四)工作休假:业绩突出的职工,经申请报人事科批准,可每年享受与院龄相适应的年休假。
(五)住院慰问:职工住院期间,视具体情况由人事科组织人员慰问。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
调整。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医院人事科,自二xxx年x 月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