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进一步改善社会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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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进一步改善社会组织的作用
孙燕
【摘要】@@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就其能够和应当发挥的作用而言,其发展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和国外社会组织的发展相比,和正在兴起并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相比,和改革开放中社会巨大变迁带来的需求相比,我国的社会组织表现出明显的先天不足、后天困难.
【期刊名称】《学会》
【年(卷),期】2010(000)001
【总页数】2页(P41-42)
【作者】孙燕
【作者单位】江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江苏,南京,210009
【正文语种】中文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就其能够和应当发挥的作用而言,其发展是远远不够的。

特别是和国外社会组织的发展相比,和正在兴起并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相比,和改革开放中社会巨大变迁带来的需求相比,我国的社会组织表现出明显的先天不足、后天困难。

它们在获取和运用资源、协调关系、发挥作用等方面都不具有明显的优势。

大多数社会组织在政府规制和市场挤压下艰难寻求生存和发展之路,难以展现像我们在国外社会组织身上看到的勃勃生机。

具体来说,当前中国社会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安排缺位;二是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能力比较低下;三是社会组
织独立性不足;四是我国社会组织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不同领域之间发展不平衡。

中国社会组织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是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反映了整个社会在转型过程中价值观念、治理模式与体制的根本转变。

首先是社会转型中基本价值与制度构建的双重缺陷。

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而言,一方面是来自现行法规和政策上的严格的制度限制;另一方面在社会组织基本的制度建设上,如理事会制度、社会监督机制、财务公示制度等,现行法规和政策也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要求,使得社会组织各行其是、无所适从。

其次是社会组织建立体制的不完善。

中国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这些组织,不仅其主要的资源来源于党政机关,且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甚至依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

再次是社会组织自身理念的缺乏。

理念或使命是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灵魂。

中国社会组织的真正困难,并不在于缺乏资金、人才、管理和专业技术,甚至不在于外部环境的好坏,而在于缺乏明确的理念和强烈的使命感,这使得它们难有拔地而起的能动性、创新性和艰苦创业的自觉性,使组织发展难有后劲。

最后是政府改革的滞后效应。

政府在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优惠税制等诸多方面,或约束过严,或彼此不配套、不协调、不到位,因此影响着社会组织的积极发展。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

社会组织是社会交融的粘合剂,社会矛盾的稀释剂,社会冲突的缓冲剂。

这就要求我们在完善社会组织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尽快完善社会组织专项法规体系。

经济是基础,制度是保证。

只有注重为公众参与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经济管理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证,才有可能更大程度地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管理经济和社会。

在制定有关民间组织的基本法律的基础上,需要逐步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专项法规体系,为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组织的正常活动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
会等经济团体发挥着市场的中介和枢纽的作用,它们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在监督管理上需要专门对待;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益慈善团体的作用会越来越突出,筹款活动作为民间组织的重要资金来源也会逐步独立出来,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制定相关的专项法规来规范和监督管理这些方面的社会组织。

(二)更新理念,促进社会组织长足发展。

一是服务理念。

作为政府,应当将其工作重心由“权力”转向“责任”,由“管制”转向“服务”。

对于自己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应当下放给市场或者社会组织。

政府应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空间。

社会组织也应当加强服务理念。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以及营利动机的驱使,很多社会组织要么官僚作风十足,高高在上,要么单纯追求盈利,忘记了其存在的根本目的。

应当在这些部门强调组织使命、信念,增强组织人员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培养和强化其职业道德。

二是民主理念。

社会组织的发展从根本上说应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公民社会基础上。

因此当前,必须积极培育公民社会,发挥市场经济作为公民社会内生主导动力的作用,培育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平等互惠的契约关系和自由独立的个性意识,增强社会中的民主氛围,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土壤。

三是完善与健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机制,主要是解决资金不足的难题和人才问题,以及改进财务管理与规制。

四是加强政府采购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支持。

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在42个国家进行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结果显示,社会组织的平均收入来源结构为:服务收费49%、政府资助40%和慈善所得11%,其中保健(55%)、教育(47%)和社会服务(45%)领域获得政府的资助尤其
显著。

上述数据说明政府的财政支持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采购,尤其公开招标的方式,应是社会组织获得财政支持的重要渠道。

五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监督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公开。

社会组织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被动公开和主动公开两种形式。

另外,社会组织由于其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与政府和企业的财务制度有着许多不同之处,如利润计算、
报表项目、评价标准等,因而建立社会组织独立的财务和审计制度,是对其实行监督管理的前提。

六是出台有关社会组织员工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政策。

社会组织难以留住人才是目前非常普遍的现象,这不仅在于工资待遇的差距,更重要在于人事制度上的不规范。

由于社会组织在编制问题上缺乏与其他部门的衔接,社会组织的专职就业人员在户口、档案管理、人事流动、职称、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一系列困难,都成为制约社会组织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因素。

解决社会组织员工就业和相关的社会保障等问题,关键在于建立社会组织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相关的制度规范,并将之纳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整体的人事、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人才交流中心对非营利组织的档案管理制度,在医疗、退休养老、劳动、失业等保险金的缴纳方面,制定社会组织相应的标准等。

总之,中国的社会组织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构建有效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系统工程。

面对市场经济、多元治理的必然趋势,我们需要用良好的制度条件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起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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