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招标采购供应商库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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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招标采购供应商库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投标成本,方便企业投标,加强投标企业诚信管理,推进我市招投标工作电子化、信息化建设,现对投标企业实行会员库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供应商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是指在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集中招投标交易平台参加工程、货物、服务项目交易活动,按本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经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局”)审核通过的投标申请人。
第三条参加招投标中心组织开展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交易活动的申请人均应具备会员资格。
第四条会员范围和申请时间
1、会员范围:自愿参加招投标中心招标项目交易活动的工程(施工)、货物、服务供应商。
2、申请时间:会员入库申请时间自本办法实施起常年有效。
第二章申办程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2、没有因违法行为或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
3、通过招投标监管局对其提供的资料及证件的审核;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可自愿申请成为会员,也可随时申请退出,退出后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会员。
但同一单位一个年度只受理一次申请,审查通过后,会员资格有效期一年,到期后经申请,审查合格的可予续办。
第七条会员网上申请程序:
1、登录招投标监管局网站(域名:),注册帐号并登录系统;
2、根据系统要求,录入企业相关信息,并上传原件扫描图片;
3、网上提交审核;
4、网上下载并填写《供应商登记表》、《诚信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申请人携带下列材料到招投标中心办理受理手续: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代理人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2、《供应商登记表》、《诚信承诺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近年度财务报表;
4、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行业许可证件原件;
5、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等;
6、提供主要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和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交证明,以上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交证明人员均需包含拟在阜阳投标的相关人员;
7、办公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房产系自有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房产系租赁的,应提交房产租赁合同);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复印件一份,每页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按序装订成册,不予退还。
第九条会员审核
招投标监管局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领取会员身份证明的加密锁,即可参加招投标中心的项目交易活动。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会员单位权利:
1、依据会员自身取得的资质类别许可范围,参加招投标中心网上发布的相应类别的项目交易活动;
2、查阅相关资料,更新和变更本单位信息;
3、会员单位可获取招标信息;
4、开评标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无需携带有关证件原件(指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
5、网上质疑和投诉;
6、法律、法规咨询;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的义务:
1、会员单位应诚实信用,不超越资质许可范围进行投标,服从招投标监管局监督和管理,在招投标过程中接受招投标中心的统一安排。
2、遵守会员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更新信息,致力于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3、向招投标监管局提合理化建议、意见,会员单位相互监督;
4、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5、企业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报送招投标中心进行更改备案信息资料;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因其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而被限制投标等重大事项及时向招投标中心报告;
6、其他义务。
第四章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会员加密锁由会员单位负责保管和使用,并对其所有的行为及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招投标监管局对会员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监管局书面报告: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2、注册地址、营业场所变更的;
3、注册资金变更的;
4、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变化的;
5、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总监等发生变化的;
6、其它应申报的事项。
第十五条各企业申请会员单位时应当签订提交书面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若所提供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与招投标监督局联系后予以变更,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招投标监管局对会员单位的相关人员实行统一登记
管理,未办理登记的人员不得作为企业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参与投标。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中标的,取消其会员资格;中标的,取消其会员资格和中标资格,且限制其一年内不得进入阜阳市招投标市场:
1、办理会员时所提交的证照材料存在伪造、变造、修改、虚假成份的;
2、会员信息发生变更,导致不符合投标条件,而未及时告知招投标中心予以变更的;
3、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给招标人或其他法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在会员资格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会员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加入会员申请:
1、围标、串标、借用或出借资质的;
2、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
3、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4、因严重违约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5、恶意投诉或经查实投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第十九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表扬,同时根据企业诚信考评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加分等奖励。
1、在阜阳市内实施的项目获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的;
2、在招投标监管局组织的对投标人年度考核中获表彰的;
3、认真履行会员义务,对阜阳市招投标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建设性意见被采纳的;
4、检举、揭发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其它有应当给予奖励表彰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招投标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