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关于2014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公告

合集下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工商法[2010]18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工商法[2010]18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工商法〔2010〕184号)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规定,市工商局对2010年4月30日前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单独制发和作为主办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应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34件。

其中,单独制发的26件、联合制发的8件(均已征得联合制发机关同意)。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一0年六月一日附件: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和本市贯彻执行补充办法的通知(沪工商登〔1983〕第362号)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沪工商个〔1988〕第229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在本市新闻媒介上发布对外劳务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标〔1994〕第409号)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国家赔偿及追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工商法〔1995〕第196号)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合〔1996〕第008号)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港、澳、台在沪投资企业广告宣传中所用名称的通知(沪工商广〔1996〕第272号)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航空港地区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广〔1999〕80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经营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1999〕第134号)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1999〕第245号)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购车上牌额度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批复(沪工商经〔1999〕461号)1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规范汽车连锁经营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工商市〔1999〕469号)1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工商外〔1999〕476号)1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1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1999年度本市小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通知(沪工商市〔2000〕219号)1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消〔2001〕112号)1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一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小轿车品牌销售网点的通知》的通知(沪工商市〔2001〕343号)1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2001〕426号)1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工商注〔2002〕156号)1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气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气象服务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市〔2002〕373号)2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招聘、招工广告管理的意见(沪工商广〔2002〕430号)2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工商法〔2002〕433号)2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广告两证人员核准后续监管措施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广〔2003〕239号)2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制止在公共聚集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沪工商广〔2003〕303号)2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在企业登记中扩大出资者范围试行意见》的施行意见(沪工商注〔2003〕317号)2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票销售广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工商广〔2004〕298号)2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的通知(沪工商注〔2005〕7号)2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年检申报备案试行办法》等三项“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办〔2005〕60号)2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工商合〔2005〕150号)3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注〔2006〕317号)3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注〔2007〕80号)3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注〔2007〕372号)3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注〔2008〕224号)3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告(沪工商广〔2008〕250号)——结束——。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情况统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情况统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情况统计的通知【法规类别】广告管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11.03【实施日期】2014.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情况统计的通知各广告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上海市工商局统计工作要求,2014年度广告经营情况统计现已开始。

请你单位正确填写所附的《上海市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并在2014年11月2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报表报送至我局外高桥工商所(书面报送地址: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309室。

也可将填好、盖章的报表扫描,电邮至:ax610t@,或传真至:58698272)。

一、报表统计时段:2014年前三季度(1月1日-9月30日),务请注意经济数据单位为:万元;二、请详细阅读“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浏览网址:上海广告监督管理网“广告监管动态”栏目);三、如有疑问,请咨询我局综合业务科,联系电话:58698239。

另:上海市工商局现正开展全市广告业2013年度普查统计,2013年1月1日前设立的广告企业,请凭企业的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https:///adstat,填报2013年度广告业统计报表(已经填报的,无需再报)。

根据我国《统计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规定,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时报送经营情况报表,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按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的广告经营单位,工商部门将依法处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二O一四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上海市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企业单位版)2014年1月-2014年9月企业名称:(盖章)表号:广告 1 表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组织机构代码:□□□□□□□□-□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13〕35号有效期至:2016年3月。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全市户外广告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全市户外广告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全市户外广告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全市户外广告专项检查的通知为贯彻实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即日起至4月底,上海市工商局组织对全市户外广告的发布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各类户外广告均列入检查范围,其中依照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应当登记的户外广告列入重点检查范围,检查管辖以户外广告发布地为原则。

(二)对跨区域、网络式的户外广告,由市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交予相关分局实施检查管辖。

二、检查内容(一)户外广告未经登记擅自发布的;(二)广告内容虚假违法的;(三)户外广告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广告样件内容发布的;(四)户外广告未按照核准登记的期限、形式、数量发布的;(五)户外广告应当标注登记证号而未标注的;(六)户外广告的语言文字不规范,违反有关规定的;(七)利用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的;(八)对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地点、位置进行复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法定规划和标准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禁止的情形。

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凡是广告经营企业积极自查自纠、主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处罚;对明知广告内容违法仍然违规发布,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以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即日起至3月25日,广告经营单位可自查自纠,填写《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自查情况申报表》并报送相关工商部门。

企业年报公示实务操作

企业年报公示实务操作

“股东”指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年 度报告年份12月31日,不再持有公司股份的发起人, 不填写该发起人信息。每个股东填写一条信息,两个 以上股东,请通过“添加”按钮分别填写。股东为境 内法人企业的,请按照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准确填写。
私营企业
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可保留到6位,币种为“人民币”
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负责总额”,请注意四舍五入。此表中数据 为负数的,用“-”表示。
如果亏损的用”-“表示 不包括教育基金附加等
私营企业
根据担保合同的内容填写
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
都是填报时的即时信息 都是填报时的即时信息 填报时的即时信息
都是填报时的即时信息 都是填报时的即时信息
企业年报公示
操作实务知识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专社年报制度报送时间
企业、个体工商户
2013年度报告报送时间: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企业、个体工商户
2014年度报告报送时间: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
报送时间: 自2015年1月1日起
运行环境
1、申领法人一证通并安装驱动软件 2、使用IE浏览器(8.0版本以上) 3、选用windows(7、8、XP)或Vista 操作系统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填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 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14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14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14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经信企[2014]60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25【实施日期】2014.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14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沪经信企〔2014〕600号)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各有关服务机构: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14年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推荐及复核工作的通知》(沪经信企〔2014〕161号)要求,经有关委办局和区县推荐、专家评审、答辩,对已有服务机构复核,及信用信息征集、公示等程序,确定上海双创产业园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等327家服务机构为2014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其中新申报的机构114家、复核合格的机构213家。

现将名单公布于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服务机构要在现有基础上,根据《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服务内涵和服务能力。

综合服务机构要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发挥核心和引导作用,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资源组织、诉求受理、公共关系协调等公共性公益性服务。

专业服务机构要不断提高在专业领域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二、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做好对服务机构的指导、协调、宣传等工作。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对复核合格的服务机构予以重新确认。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9月25日附件:2014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单一、2014年申报通过机构(114家)(一)综合服务机构(40家)上海双创产业园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泥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武宁科技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慧谷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上海市五角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理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尚乐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八号桥创意产业集聚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西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同普科技创业有限公司上海八六三软件孵化器有限公司上海浙大网新德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天地软件创业园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理工科技园有限公司上海莎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民新能源环保孵化器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汽车城经济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浦园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西郊服务业集聚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沪嘉经济发展中心上海梦治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交大科技园金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晟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复联软件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灯具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荣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李塔投资开发公司上海新泉实业总公司上海求实经济发展中心上海市开发区协会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上海市模具行业协会上海市浦东国际商会上海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会上海市松江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上海闵行区中小企业协会(二)信息服务机构(5家)上海精消品信息资讯有限公司上海特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呈医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通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三)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机构(21家)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标准化协会上海纺织节能环保中心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上海同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捷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优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希仕会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上海浦东软件园汇智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小企业信息服务中心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优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唯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

【精品文档】上海公示网站-word范文模板 (5页)

【精品文档】上海公示网站-word范文模板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上海公示网站篇一:201X年上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须知201X年上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须知一、企业年报公示主体在上海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二、企业年报公示内容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上述七项信息中,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三、企业年报公示方式企业须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拨打962600,或者致电慧安中心了解详情。

四、企业年报公示期限201X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在201X年10月1日至201X年6月30日期间,公示201X年度报告,之后,于201X年1月1日至201X年6月30日期间,公示201X年度报告。

五、企业年报法律责任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或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工商年检申报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企业工商年检申报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企业工商年检申报流程和要求是什么工商年检也叫工商年报。

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2月19日发出通知,自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制度,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

此举意味企业工商年检制度将正式告别历史舞台。

根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正式取代企业年检制度。

工商年检又包含:企业年检、代表处年检、个体户年检这三类。

这三类的年检申报流程与申请所需资料都不同。

企业年检流程:一、网上年检申报流程:(一)登录企业通过上述网站进入网上工商年检平台,选择登录方式。

方式一:企业无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输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标识和企业名称,网上年检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显示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企业确认后登录用户界面。

方式二:企业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将其插入电脑USB接口并输入密码。

系统自动匹配,确认企业身份,企业登录用户界面。

(二)填写年检报告书企业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工商年检报告书”按钮。

系统将根据登录企业的类型自动匹配相应的年检报告书。

企业在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三)申报企业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

系统将根据网上年检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和表间平衡进行判断和计算,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将提示企业申报结果。

(四)预审工商部门在企业申报网上年检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内容进行预审。

工商部门认为企业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退回企业修改;认为企业申报内容完整且符合年检规定的,网上告知其预审结果;认为企业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工商年检窗口办理年检相关事宜;(五)预审结果查询企业登录网上年检用户界面,查询预审信息。

个体工商户年报补报回执单

个体工商户年报补报回执单

个体工商户年报补报回执单【实用版】目录一、个体工商户年报补报的流程1.访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点击企业信息填报3.选择企业所属的省级区域4.输入企业的营业执照号码以及其他关联信息5.登录系统6.点击年度报告填写7.选择填报年度8.填写特种设备信息9.填写个体基本信息10.填写资产状况信息11.填写行政许可信息12.填写党建信息13.预览并公示14.提交并公示正文个体工商户年报补报回执单的相关流程如下:一、个体工商户年报补报的流程1.首先,在网上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找到其官网以后点击打开该网站。

2.进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以后,点击下方的企业信息填报按钮。

3.在出现的页面中选择企业所属的省级区域。

4.在跳转的界面中输入企业的营业执照号码以及其他关联信息以后点击登录按钮。

5.登录系统后,点击年度报告填写按钮。

6.在年度报告填写页面,选择填报年度。

如果往年未填报,需要先补报,再报送本年度年报。

7.仔细阅读填写须知,点击已阅并确定。

8.填写特种设备信息。

如果企业没有特种设备,请填写 0。

9.填写个体基本信息,包括资金数额、经营者姓名、联系电话、企业经营状态、是否有网站或网店、从业人数等。

10.如果企业有网站或网店,请填写相关信息。

11.填写资产状况信息,包括营业额(年收入)、纳税总额等。

12.填写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许可证名称、有效期至等。

13.填写党建信息。

如果企业没有党员,请填写 0。

14.最后,预览并公示。

这是年报的最后一步,点击预览并公示,检查所填写的所有信息,如果没有问题点击提交并公示,待出现提交成功弹出窗口,点击确认,年报就完成了。

个体工商户年报流程相对简单,只需要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操作即可。

个体工商户年报网上申报系统报送流程时间及公示入口

个体工商户年报网上申报系统报送流程时间及公示入口

个体工商户年报网上申报系统报送流程时间及公示入口第一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入口地址:)。

填报年报公示信息前,请先阅读“在线填报须知”。

第二步:点开年度报考填写,会跳出“填写须知”。

请认真阅读“填写须知”。

第3步:选择报告年度。

以前年度没有上报的,必须先上报,再报送2016年年报。

选择对应年度,会跳出关于个体户填报须知的相关内容,请客户仔细阅读并勾上已阅,进入下一步:如下图第四步:进入填报页面。

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号、经营者姓名和资金数额均为系统默认项目。

个体工商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有网站或网店”,如选择“是”,则须填报“网站或网店信息”。

第五步:填写“行政许可情况”。

如未取得行政许可证,则无需填报,直接点击“右边导航栏”进入下一页面。

第六步:填写“网站或网店信息”,可添加多条网站或网店信息,也可修改或删除信息,最后点击保存。

第七步:填写“资产状况信息”。

资产状况信息是非强制性公示的事项,个体工商户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八步:填写党(团)建信息。

党员人数(包括预备党员)和党员人数(团)均截至年报年度的12月31日。

这种信息不是公开信息。

第九步:点击左侧导航栏最后一项,预览打印、提交、公示。

个体工商户在确认信息无误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第十步:年报公示提交成功。

第十一步:选择“查看”,进入打印页面,即可打印年报信息。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查询第一步:输入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或注册号。

点击搜索,滑动验证,按住鼠标将这个片段滑动到相应的位置。

第二步:点击个体工商户名称,点击“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

第三步:下拉企业信息,查看个体工商户年报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30•【文号】工商企监字[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企业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即将结束。

为加强对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今年企业年报公示结束后,在全国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时间及对象(一)抽查时间: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二)抽查对象:1.2015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3和2014年度年报信息(2014年成立的企业已经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2.今年以来,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8号)要求,已经被抽查的企业可以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3.按照《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字〔2015〕14号)和《关于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企监字〔2015〕29号)要求,先期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的地区,抽取比例可相应减少,试点过程中已经被抽查的企业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二、抽查内容(一)企业报送并公示的2013和2014年度年报信息。

年报信息中,企业选择不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也应当作为抽查内容。

个体工商户年报网上申报系统报送流程时间及公示入口

个体工商户年报网上申报系统报送流程时间及公示入口

1.报送流程时间:-报送时间:个体工商户年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

个体工商户需要在该日期之前完成年度报告的在线申报工作。

-逾期处理:如果个体工商户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年度报告的申报,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补报,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2.报送流程:-登录系统:个体工商户需要在国家局网站或各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找到个体工商户年报网上申报系统的入口,并使用企业经营者数字证书登录系统。

-填报信息:个体工商户需要根据系统提示,填报相关的经营活动信息、财务信息、员工信息等,并确保填写的内容准确无误。

-完成申报:完成填报后,个体工商户需要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

系统将生成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并对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缴费: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情况,系统将自动生成相应的年度报告费用。

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在线缴费。

3.公示入口:-国家局网站:个体工商户年报的公示入口通常可以在国家局网站的首页或相关页面找到。

个体工商户可以点击链接进入公示系统并查询相关年报信息。

-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各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会设立个体工商户年报的公示入口。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进入相应的网站进行查询。

在公示入口页面,个体工商户可以查询和浏览其他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经营活动情况、财务状况、员工情况等。

同时,公示入口也提供了举报渠道,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该渠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反馈和投诉。

总之,个体工商户年报网上申报系统的报送流程时间及公示入口是国家为方便个体工商户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而设立的一项在线服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系统完成年度报告的填报、缴费和打印,并在公示入口查询其他个体工商户的年报信息。

管理局文件

管理局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沪工商管〔2014〕49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3月3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试验区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的年度报告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是指试验区内企业应当在每— 2 —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后,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四条(年度报告信息公示)企业法人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登记备案事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资产状况、营运状况、企业从业人数及联系方式等。

非法人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登记备案事项、资产状况、营运状况、企业从业人数及联系方式等。

企业分支机构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登记备案事项、营运状况、联系方式等。

上述企业中,从事网络经营的企业还须申报网站或者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第五条(审计要求)属于下列企业之一的,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3 —(一)上市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三)认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四)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公司;(五)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担保、验资、评估、小额贷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留学中介、教育培训(咨询)、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废旧物资收购、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制企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本市拍卖企业2014年度监督核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本市拍卖企业2014年度监督核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本市拍卖企业2014年度监督核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关于本市拍卖企业2014年度监督核查情况的通报本市各拍卖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近期我委开展了2014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对全市拍卖企业的变更情况、经营情况、拍卖师及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企业经营统计报表上传等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现将监督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核查基本情况2014年度,本市经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拍卖企业共225家。

截至2015年2月28日,在规定时间内有214家企业提交了监督核查材料,11家企业未提交核查材料。

经核查,全市证照一致、拍卖师及专业人员证书、自检报告、年审表、统计报表等材料齐全,通过2014年度核查的拍卖企业共211家(含当年新设立免年度监督核查的企业17家);未申报核查材料的企业10家,涉及违规经营投诉尚未处理完毕及工商部门立案查处的企业3家,未提交材料并已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1家。

二、对年度监督核查情况的处理意见(一)对核查合格的211家企业,在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的年度监督核查记录上加盖“已通过2014年度拍卖监督核查”的拍卖监督核查专用章,作为依法开展拍卖经营活动的依据。

(二)对未提交申报核查资料的10家企业,暂停其拍卖经营资质,暂扣《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通报工商管理等部门。

如企业下一年度仍被暂停资质,我委将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取消其拍卖经营资质,并通报工商管理等部门。

(三)对涉及违规经营投诉及工商部门通报正在立案查处的3家企业,暂停其拍卖经营资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延期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延期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
报延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0.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201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延期的通知为方便企业申报,201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截止时间延期至10月30日,请在2014年底之前设立并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尽快登录联合年报网站上海市专版进行在线填报。

申报主管部门后返回修改的企业,请尽快修改后重新上报,并及时查看主管部门的确认信息。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5年10月15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工商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截至2018年8月31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37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沪工商法〔2015〕90号)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工商法〔2015〕96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工商法〔2016〕186号)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长《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沪工商法〔2016〕189号)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宣布〈上海市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登记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失效的通知》(沪工商规〔2017〕3号)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工商注〔2014〕2号)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工商规〔2018〕4号)8.《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沪工商注〔2015〕111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工商注〔2009〕236号),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意见》(沪工商注〔2015〕126号),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1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的意见》(沪工商注〔2016〕176号),有效期至2021年9月27日1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16〕180号),有效期至2021年9月28日1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企业登记流程再造推行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的意见》(沪工商规〔2018〕1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1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办法》(沪工商管〔2015〕228号),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1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沪工商规〔2018〕2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16.《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沪工商市〔2006〕21号),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17.《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办法》(沪工商市〔2010〕293号)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1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10〕354号),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1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工商市〔2014〕370号),有效期至2019年12月7日2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办法》(沪工商网〔2014〕190号),有效期至2019年6月10日2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市〔2014〕192号),有效期至2019年6月11日2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市〔2014〕193号),有效期至2019年6月11日2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执法工作办法》(沪工商公〔2014〕308号),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4日2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工商规〔2017〕1号),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2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直〔2014〕195号),有效期至2019年6月12日2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标〔2015〕239号),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2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工商规〔2018〕3号),有效期至2023年5月30日28.《〈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沪工商规〔2018〕5号),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2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工商广〔2011〕26号),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3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沪工商广〔2016〕69号),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3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规〔2017〕2号),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3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办法》(沪工商消〔2015〕141号),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3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消〔2014〕210号),有效期至2019年6月19日34.《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沪工商合〔2010〕324号),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35.《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10〕325号),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3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合〔2014〕194号),有效期至2019年6月12日37.《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沪工商档〔2015〕101号),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9月4日——结束——。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在江苏南京、安徽合肥设立分公司的复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在江苏南京、安徽合肥设立分公司的复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在江苏南京、安徽合肥设立分公司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1.08
•【字号】沪工商广20140009号
•【施行日期】2014.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在江苏南京、安徽合肥设立分公司的复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你委关于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在江苏南京、安徽合肥设分公司的征询意见函收悉。

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本市的台港澳法人独资广告经营企业,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6号28B室,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上海富兰德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上海安倍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该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缴清,2012年度的广告经营额超过2000万元。

依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公司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特此函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月8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上海市工商局关于2014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另在自贸试验区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除外),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从“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或从“上海工商”门户网站()登录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文章来源:/article/neizi/1411612287.shtml慧安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