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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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11.03.14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3.14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
(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规划纲要。
会议要求,要认真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