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进口销售的经济指标及其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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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进口销售的经济指标及其计算方法外贸企业以开出进口结算单向国内用户办理贷款结算,为商品销售成立的确认条件。

1.自营进口商品的销售自营进口商品的销售,有货到结算,出库结算和单到结算三种方式。

货到结算,是指外贸企业收到外运公司通知,进口商品已到达我国港口后,才向国内用户办理货款结算。

出库结算,是指外贸企业的进口商品到货后先入库存,待销售出库时向国内用户办理货款结算。

单到结算,是指外贸企业不管进口商品是否到达我国港口,只要收到银行转来的国外付款单据经确认符合合同规定,便可向国内用户办理货款结算。

采用何种结算方式,由外贸企业和国内用户商定,一般情况下,单到结算是外贸企业在以销定进的情况下出现的。

自营进口商品的销售收入、成本及盈亏,可由“自营进口销售”科目核算。

销售收入、退货款及退赔款(用红字)记入贷方。

结转销售成本,收到外国商人的退货款及退赔款(用红字)记入借方。

另外,国内用户己赔付,但无对外索赔权,因而作营业外支出的那分进口商品进价成本,应以红字记入借方。

为不影响当年的进口销售盈亏状况,对于当前年度属于调整自营进口销售收入、成本的事项,均应在本科目下设置“调整上年度收支”专户进行核算和反映。

会计制度规定,从1月到11月,采取“表结帐不结”办法,在年末时,才将“自营进口销售”科
目的余额结转到“损益”科目,年末本科目余额为零。

进口商品抵达我国口岸后的费用,均在“商品流通费”科目核算。

2.国家调拨进口商品的销售国家调拨进口销售,是外贸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进口计划,使用中央外汇进口货物,然后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销售给国内用户的一种销售方式。

由海运进口的货物,在接到船舶到港通知单时,即可向国内用户办理结算。

由陆、空运进口的,凭国外付款通知帐单,向国内用户办理货款结算。

为反映国家调拨进口业务的销售收入,成本及盈亏,设置“国家调拨进口销售”科目。

销售收入,付还订货单位的退货款、退赔款(用字)记入贷方。

结转销售成本,收到外国商人的退货款、退赔款,用红字记入借方。

对于国内已退赔但无对外索赔权因而作营业外支出处理的一部分商品进价成本,以红字记入借方。

此外,“调整上年度收支“专户的设置及年末结转损益的办法,均可参照“自营进口销售”核算。

3.代理进口销售代理进口商品在银行转来进口商品的付款单证,经审核与进口合同规定相符时,销售即已成立,可以在支付国外进口货款的同时,向国内客.户办理结算。

外贸企业代理进口商品的盈亏,由国内委托单位负担。

外贸企业只要照进口商品到岸价(CIF)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其货款、费用和各种进口税金全数向委托单位收取。

实行进口代理制。

由于进口商品销售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挂钩,可以使
国内客户亲身感受到进口商品的国际市场的价值信息,对于控制
盲目进口、节约使用外汇十分有益。

为反映代理进口商品的销售
收入、成本及盈亏,外贸会计制度规定设“代理进口销售”科目。

代理进口的商品,其购进成本以到岸价为核算基础,记入借方。

销售收入记入贷方,它包括到岸价和外贸企业收取的代办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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