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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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污染及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是由环境资源固有的外部性导致的。

使外部性内在化有两种手段:庇古手段与科斯手段。

科斯定理论证了明确界定环境资源产权并允许自由交易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是环境资源产权理论的依据。

实践中,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采用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进一步证明了环境资源产权理论的可操作性。

当然,环境
资源产权制度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

最后,分析现阶段实际情况,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
关键词环境资源产权科斯定理排污权交易公地悲剧、产权制度的诞生
引言
古往今来,人类的生产活动其实就是开发各种资源并使之为人类服务的过程。

而环境资源便是其中使用最广泛也最重要的一项。

环境资源为地球上一切生命所共有,在被人们使用、享受时,没有明确的边界或归属。

因此,一方面,面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每一个人都希望能够保护环境,从而使自己尽可能大的享受环境资源带来的福利;另一方面,在逐利行为的驱使下,个人或企业并未将对环境的损害作为成本进行核算,肆意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从而导致严重的环境侵害问题。

某些企业为降低成本向大气或水体排污排废, 或为谋取短期效益毁林垦荒,导致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引发自然灾害。

过度利用环境资源、肆意排污使社会付出了巨大的环境成本,而这些成本却并非由排
污者承担。

近年暴发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涝灾害五十年不遇要社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来抵御灾害,而先前污染环境所取得的收益,相比灾害中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巨大损失,是微不足道的。

严峻的现实提醒我们,界定环境产权,保护环境资源迫在眉睫。

一、产权理论概述
现代产权理论来自于美国芝加哥大学的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的“科斯定理”,最早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施蒂格勒在1966年出版的《价格理论》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

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被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是产权理论的创始人,他一生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经济运行过程本身(这是正统微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核心问题),而是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即运行的制度基础。

他的产权理论发端于对制度涵义的界定,通过对产权的定义,对由此产生的成本及收益的论述,从法律和经济的双重角度阐明了产权理论的基本内涵.以马克思对产权的定义为指导,全面深刻地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研究科斯产权理论(主要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和特点。

科斯在其诺贝尔奖获奖演说词《论生产的结构》中对“科斯定理”是这样概括的:“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当事人各方之间的谈判将会导致带来财富的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这种状况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无关。

”但我们生活在一个“真实的世界”里,因此“我的结论是,让我们来研究正交易费用的世界”。

我们生活在一个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的效率配置。

因此,产权的界定和交易成本的高低对
市场的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可以讲,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创建和发展的基础,为解决市场的外部性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方法论。

二、产权不明晰带来环境恶化的负外部性问题
美国学者哈丁在其论文《公共地的悲剧》中这样描述:在一片公用的草原上,牧民被允许把自己的私有牲畜在草原上放牧。

每个牧民都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因此他会尽可能地增加牲畜的数量来获得最大的收益,但因此带给草原的损害却由大家来承担。

结果,随着时间的流逝,牧场会退化,直至消失。

这个“公共地悲剧”可以很好地来描述经济学中所讲的外部性问题。

所谓外部性就是指私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

在公共地悲剧中,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多出的部分由社会来承担,即经济的负外部性。

现实中,环境污染问题就是一个非常著名的外部性的例子。

在缺乏相应约束机制的情况下,一个工厂为了私利会使其不顾污染地进行生产,因为排放的空间是共有的。

亚里士多德说:“许多人公用的东西总是被关心的少,因为所有人对自己的东西关系都大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东西。

”自然资源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我国环境污染产生的重要的制度原因。

长期以来,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归属模糊。

虽然《宪法》第九条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我国立法中存在资源的集体所有,但在实际中却被国家所有权吸收,有名无实),但在实际中,这种抽象静态的“公有权”缺乏可操作性,在地方上蜕变成了地方所有,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缺乏配套的环境管
理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造成监督乏力,资源被破坏性地开发和利用,甚至变成了权力寻租的工具。

自然资源被低效率地配置和使用,进而造成环境的浪费和严重污染,在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恶果显现得尤为明显。

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使人们认识到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已经对生存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向自然环境排放的废弃物几乎超过环境容量的极限及人类健康所能忍受的程度。

而造成这种现象有着以下几种原因:
1.产权界定程度不够。

即在公有化前提下,产权所属并不明确,经济活动中双方并不能有效的经由谈判达成契约,实现市场化的资源配置。

同时制度已无法对产权归属不清的资源进行有效的权利保护。

从而造成了不利的外部性问题。

即我们平时看到的公共物品,人人随意侵占。

因为我们不需要在获得公共物品——无明确产权归属的资源时,通过交易获得使用的权利。

根据科斯定理,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

产权界定是对资源的使用进行选择和排他性权利的分配,而不是对资源可能的使用施加人为的或强制的限制。

同时,如果“交易费用是可以忽略的”,只要初始的产权界定清晰,无论将权利赋予哪一方,双方之间都可以通过谈判达成契约,解决上述不利的外部性问题,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2.产权归属不明确。

从产权的眼光看,当这个空间、这个产权属于你自己的时候,你
会非常爱惜它;相反,越是公共的空间或财产,就越是没人去“自愿”爱惜,去管理保养。

既然人的本性如此,我们可从中得出一个更一般的结论:每个社会应该让财产、土地的私人所有程度达到最高,尽量让每块土地、每份财产都有明确的个人所有者,亦即有明确的爱惜它的人。

相反,如果让几乎所有的财产与土地都公有,那等于是让所有财产都像那些公共过道一样,任人糟踏但却没人心痛,环境再怎么被破坏也不会是任何个人的事。

从全世界的情况看,越是国有成份所占比例高的国家,对环境破坏的程度似乎就越高,当年的苏联、东欧还有拉美一些国家就是如此。

三、解决环境的外部性问题的途径
1.庇古税
庇古侧重于以政府干预的方式来解决环境资源生产与消费中出现的外部性问题。

庇古提出了著名的修正性税,即税收-津贴办法。

一方面,政府对产生的负外部性按一定比例向行动一方征税,将外部边际成本通过政府的征税加入厂商的私人边际成本,于是,在利润最大化原则作用下,厂商从自身利益出发,会主动调整产量达到社会效率最大化,因此,征税限制了环境资源消费中负外部性的产生。

另一方面,政府给予产生正外部性的厂商以相当于正外部性价值的补贴,从而鼓励其将产量扩大到对社会最有效的水平。

庇古指出,政府实行的这些特殊鼓励和限制,是克服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偏离的有效手段。

政府干预能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

这种税收-津贴办法也
是现在绝大多数国家治理污染时正在采用的方法。

2.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对我国的环境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他告诉了我们产权的重要性。

产权具有两大功能,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

所谓激励功能,是指产权的排他性可以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得以独自享有基于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而产生的收益。

所谓约束功能,是指其他主体必须尊重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不得侵犯其劳动成果和资产收益,这也是产权的排他性的必然结果。

尤其对环境这样外部性非常强的产品,产权的约束功能更是不可缺失的。

四.环境资源产权化的必要性
环境污染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关键就在于产权的约束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环境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中,国家固守着“纯正”的公有制,而忽视了对产权的理解和运用,缺乏高效率的资源管理体制,所有权的行使被异化。

法律没有明确中央、地方政府、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所有权实际上被架空,其本应具有的排他性分散,而变成了非排他性。

虽然国家为了维护资源的公有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我国的环境治理现状已经清楚地说明了现行管理体制的失败。

因此必须从产权制度入手改革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使对资源关心的重点由国家向“大家”转变。

产权经济学认为,一切市场交易都是权利的交易。

权利应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这是资源进行流转进而达到最优配置的前提条件。

产权交易应当是市场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这个意义上讲,环
境问题不仅仅是市场失灵产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市场不完善造成的,由市场失灵导致环境恶化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在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中,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所有权在目前的指导思想和体制束缚下是不可能进行市场交易的。

但关于资源使用权的流转规定却同样是非常严格的,目前我国仅存在土地的使用权和采矿权等极少数可以转让的使用,而大多数的使用权是被禁止流转或限制的。

即使是可以转让的这些使用权,由于对资源价值的片面理解和缺乏配套的监管机制,造成了对使用权的滥用,资源被过度开采,严重地削弱了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

因此建立和完善关于环境资源产权的市场交易制度,是进行我国环境治理的中心环节。

产权的界定以及交易是需要成本的。

产权的界定,特别是环境资源产权的初次界定不仅需要成本,而且有时候对界定成本、界定技术的要求非常高。

由私人通过谈判来进行权利的交易的成本和费用是非常高昂的,这会阻止产权交易的进行。

因此必须寻找一个界定成本和费用较低的方式来代替市场主体的私人谈判行为。

我国的历史经验表明,行政命令的成本同样也是很高的。

科斯告诉我们,国家可以以较少的成本,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产权进行界定。

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和强制性,及基于环境价值的特殊性,因此,由法律对环境资源产权进行界定是一种最佳的发放式。

对于环境问题我们要做的是如何通过法律来设计产权,既实现了效率的价值,又能保护环境,做到可持续发展。

科斯定理关于产权的界定是对我国环境问题最大的
启迪。

五、我国资源产权的现状及建设
1.我国产权制度现状
根据我国的宪法,我国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包括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国家设立了中央和地方各类国有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代理人,负责具体的生产、管理并将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分配给个人或团体。

对于集体资源,一般由公众推举的代表负责资源的管理,然后大家在一定的组织规程下共同开发使用。

在两种所有制中,开发利用资源所获得的收益由国家或集体在全体所有者之间根据各自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资源均不能随意买卖。

从表面上看,不仅资源的所有权是明晰的,而且使用权和收益权也是明晰的,但实际上却存在着许多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显得更为突出。

(1)国有资源的产权虚置或弱化造成社会利益冲突加剧。

国家是资源的所有者,政府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这就使得环境资源的所有权、行政权和经营权混淆。

同时,层层代理的管理机制使国家所有的资源转变为部门、地方所有,使国有资源的产权虚置或弱化。

这种现象不仅使国有资源收益流失,而且还造成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之争。

(2)由政府分配环境资源容易导致权力寻租。

将分配许可证、配额、执照、授权书、特许经营证等的权力交给政府,可能同时为寻租行为创造了条件。

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可能人为地制造出一种稀缺以牟利。

由于缺乏制衡机制、管理目标定位不明(特
别是以部门的目标替代社会的目标),各级政府部门有可能作为利益追逐者,而不是全民资产的管理者对环境资源实施公共管理。

特别是,由于这些部门缺乏必要的财政支持又必须维系正常运作,常常出现“既要办公事又要养活自己,以创收维持活动资金”的现象。

自然资本“富聚”拉大贫富差距。

由于环境资源产权界定的模糊,社会上许多强势集团以其手中掌握的资源,比其他团体占有了更多的环境资源并攫取了超额的利润,如煤老板“一夜暴富”等。

这种社会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即为自然资本的“富聚”。

导致自然资本“富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增长的实现很大程度上是以低成本占有自然资本为前提的。

一方面,价格不能有效地反映社会成本,如前文中提到的超额排污的罚款低于其实际造成的社会损失的情况。

另一方面,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产权界定的模糊,很难依据所有权关系来规制相关主体的行为,导致环境管理的失效和外部性问题的产生(如前文所述)。

最终的结果是:公益品的生产和提供不足,公害品过剩。

2.产权制度的建设
我们要建立完善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核心在于建立公开、
公平的界定机制,确保资源环境产权界定公平合理。

(1)实现产权的多样化。

虽然我国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只有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但可以先将一部分可分割的普通自然资源划归厂商或个体所有,以实现产权的多样化。

对于那些战略性的、重要的自然资源和难以分割的生存资源则应注重将环境资源的所有权、管
理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进行合理的分割。

我国在土地、林场、草场、水域等资源的使用权方面实行的承包制使我们迈出了第一步,而近几年开始尝试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也使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分离成为可能。

这些权能的分离为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可能性,当然,真正能促使资源合理利用的是资源的可交易性可以适当地借鉴。

(2)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一方面,减少政府涉足的领域,尽可能进行市场化运作;另一方面,在政府管制领域,尽量推行阳光政策,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特别是在产权界定和产权配置方面,做到公平合理,既要防止权力寻租,又要保证产权界定、配置、交易过程的公平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一夜暴富”。

(3)实现环境资源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市场化。

首先,要明确界定产权。

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获得,根据自然资源的不同性质和用途,规定不同的费用和获得途径。

其次,完善环境资源产权交易市场。

大力加强法制,保证政府对环境资源的有效控制和监督,避免由产权垄断导致的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发等问题。

允许跨行业、跨区域交易,从而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同时有利于形成交易市场的规模经济和效应。

当然,环境资源产权制度的变迁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可以在完善环境资源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进行限制性的环境资源产权交易,并由此逐步过渡到厂商之间的自由产权交易,最终,建立完善的国家调控下的环境资源产权市场,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
结语长期以来,环境资源被看做是一种外生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公共物品,这种看法并非没有道理,但它仅仅适用于对环境资源的利用不超过其承载限度的情况。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增长,环境提供的资源及环境对污染的承载能力(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逐渐凸显。

然而,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

理论和实践都证明,环境资源产权化是环境管理网链中的重要环节,但它不是万能的、自发的、独立的。

它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

现阶段我国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国有资源的产权虚置或弱化造成社会利益冲突加剧;由政府分配环境资源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自然资本“富聚”拉大贫富差距。

由此,可以提出相应的建议:实现产权的多样化;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实现环境资源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市场化。

总之,只有推行环境资源产权化,合理界定产权,建立完善的市场调节机制,才能充分利用、同时保护有限的环境资源。

在这个基础上,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才真正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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