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土壤污染修复适用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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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土壤污染修复适用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1.13
•【文号】环办函[2009]1181号
•【施行日期】2009.1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土壤污染修复适用标准的复函
(环办函[2009]118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土壤污染修复适用标准的请示》(粤环报〔2009〕4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保标准是依法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尚未就土壤污染修复事项制定法规或建立管理制度,也没有适用于工业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的环保标准。
为支持相关立法工作并配合实施,我部目前正在制定用于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的环保标准。
今后可按照相关法规和相关标准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