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巷管理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201481)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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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巷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为加强煤矿井下盲巷和瓦斯排放管理,防止瓦斯事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盲巷管理原则及具体要求
(一)盲巷管理原则
1、凡是井下长度超过6m不通风的独头巷道统称为盲巷。
2、井下长度超过6m的独头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并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否则对矿井罚款1万元,对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各罚款500元。
3、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因临时停风或更换局部通风机,施工区队还应明确专人在风门外的新鲜风流中设警戒,警戒人员现场交接班,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当其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 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盲巷。
否则对矿井罚款1万元,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4、采掘工作面距离将要贯通的盲巷60m之前,必须先拆除密闭,排除盲巷中积聚的瓦斯,保持正常通风。
否则对矿井罚款1万元,对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各罚款500元。
5、回采工作面推进期间,必须及时封闭所有通向采空区的巷道。
否则对总工程师、通风区长各罚款500元。
(二)盲巷的封闭、启封和管理
1、封闭盲巷前,必须切断密闭墙位置的道轨、管路、支架等金属导电体,并按规定设置牢固可靠的密闭墙。
否则对矿井罚款1万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2、有条件的区域,可在密闭墙内预埋非金属材料的抽采管,在闭墙外端安设阀门,在启封密闭时提前进行瓦斯抽放,以降低盲巷内的瓦斯浓度。
3、盲巷密闭后,必须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密闭墙前瓦斯浓度和闭墙完好情况。
密闭墙必须建立台账统一管理,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
没有按规定检查的,对通风区长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前,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措施,并报焦煤公司备案。
发现启封密闭没有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或没有上报焦煤公司备案的,对矿井罚款1万元,对总工程师和安全矿长各罚款1000元。
5、启封盲巷密闭墙时,必须采用全负压通风或开启局部通风机且风筒正对密闭启封口,确保墙体前瓦斯浓度小于1.0%,启封时必须采用铜制工具逐步启封,严禁使用铁锤敲打。
否则对现场指挥人员及安监人员各罚款200元。
6、启封密闭墙时,应首先打开一个小口,再逐步扩大,
严防瓦斯集中涌出。
密闭墙拆除后,救护队员要详细检查风筒出风口5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继续按照措施要求进行瓦斯排放。
二、瓦斯排放规定
(一)一般规定
1、临时停风巷道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浓度分级排放制度。
(1)经检查巷道内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l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 时,即可由当班电工会同瓦斯检查员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掘进巷道的通风。
(2)当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由跟班通风区(队)长现场组织瓦斯检查员会同该地点电工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3)当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内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专项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盲巷及瓦斯浓度超过3%的临时停风地点排放瓦斯时,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瓦斯排放措施并严格会审,措施中对排放方法、停电、撤人范围、站岗警戒地点、警戒人员及汇报地点、风流第一混合点瓦斯监测、参加排放
人员及职责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排放瓦斯示意图,图中标明瓦斯排放风流路线、站岗警戒地点等内容。
瓦斯排放前严禁安排人员进入盲巷内侦查。
排放瓦斯前,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统一学习专项瓦斯排放措施并签字,发现没有制定专项瓦斯排放措施、措施没有上报焦煤公司备案或总工程师没有组织学习措施的,对总工程师和安全矿长各罚款1000元。
3、盲巷及瓦斯浓度超过3%的临时停风地点专项排放瓦斯措施必须上报焦煤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瓦斯排放计划必须提前上报焦煤公司安全监控中心。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盲巷及瓦斯浓度超过3%的临时停风地点排放瓦斯前,必须由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对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内回风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冒顶、严重失修、断面阻塞、回风不畅的,严禁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必须在巷道维护畅通后方可进行瓦斯排放。
否则对矿井罚款1万元,对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5、盲巷及瓦斯浓度超过3.0%的临时停风地点排放瓦斯前,必须在排放瓦斯地点两道反向风门外安装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
必须在排放瓦斯第一风流混合点下风侧3-5m处安设甲烷传感器,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及时减小风量,降低瓦斯浓度。
电话和甲烷传感器安设不齐全的,严
禁进行瓦斯排放,否则对总工程师和安全矿长各罚款500元/项。
6、巷道内瓦斯浓度大于1.0%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监员现场落实瓦斯排放措施的执行情况。
排放瓦斯前,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停止一切工作。
否则对现场指挥人员和安监人员各罚款200元/项。
7、对盲巷启封密闭及瓦斯浓度超过3%的临时停风地点排放瓦斯时,焦煤公司救护大队必须派人参加瓦斯排放工作。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8、瓦斯排放到巷道末端且第一风流混合点瓦斯浓度稳定在1.0%以下30min后,由排放瓦斯现场指挥人员、瓦检员和安监员共同进入巷道内检查通风、瓦斯等情况,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结束瓦斯排放工作。
否则对现场指挥人员和安监员各罚款100元。
9、瓦斯排放地点风机开关由施工责任区队电工负责操作,严禁采用频繁点动风机的方式控制风量排放瓦斯。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项。
10、所有的瓦斯排放工作,矿井必须在排放前、后向焦煤公司安全监控中心汇报。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项。
11、排放瓦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确定停电范围,明确停、送电程序及各环节责任人,否则对矿井
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二)组织措施
1、矿井对盲巷启封密闭或瓦斯浓度超过3.0%的临时停风地点排放瓦斯时,必须成立瓦斯排放领导小组,由总工程师任组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或通风区(队)长任副组长,通风区、通防科、调度室、安监科、救护队、机电科、施工区队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负责专项瓦斯排放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和监督落实。
未成立瓦斯排放领导小组的,对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
2、矿井对盲巷或瓦斯浓度超过3.0%的临时停风地点排放瓦斯时,必须由通风副总工程师或通风区(队)长现场指挥,矿总工程师在调度室指挥,直到排放结束。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安全矿长罚款500元。
3、总工程师未在矿井等特殊情况下,瓦斯排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由矿长担任,通风副总工程师在调度室协助矿长指挥,通风区(队)长必须在现场指挥。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安全矿长罚款500元。
4、瓦斯排放前、后,现场指挥人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参加排放工作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命令,统一行动,严禁擅离职守。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三)瓦斯排放方法
1、逐段排放法
如果是停风较久而风筒已经拆除的盲巷,排放瓦斯时可选用该方法,即瓦斯排放时分别采用长度5m、10m、20m 的风筒,逐步从回风口向巷道深处排放,程序如下:(1)采用风筒错口法先接一节5m长的风筒;
(2)取下5m风筒,采用风筒错口法接10m长的风筒;
(3)采用风筒错口法再接一节5m长的风筒;
(4)取下15m风筒,采用风筒错口法接20m长的风筒;
(5)每一步骤结束后,必须检查风筒出风口后侧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5%时方准进行下一步骤。
(6)排放瓦斯程序:(1)、(2)、(3)、(4); (1)、(2)、(3)、(4)……以巷道回风口为起点,由外向里逐段排放,重复如上瓦斯排放程序直到排放完毕。
采用风筒错口法直接接上10m或20m风筒操作时,必须确保风流混合点瓦斯浓度不超过1.5%。
2、控制风流排放法
对于临时停风地点或盲巷内预留有风筒的巷道,可采取在风门外安设风筒“三通”锁风控制风流或风筒错口对接控制风流等瓦斯排放方法。
根据风流第一混合点瓦斯浓度,通过调节风筒“三通”或风筒错口面积控制排放巷道的风量,确保风流第一混合点瓦斯浓度不超过1.5%。
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瓦斯排放方法进行排放,导致风流
第一混合点瓦斯浓度大于1.5%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造成其它地点瓦斯超限的,比照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四)瓦斯排放流程
瓦斯排放流程详见附图1。
三、矿井停电及反风演习引起瓦斯超限排放规定
1、因矿井停电造成井下大范围瓦斯超限时,主要通风机启动前必须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进行瓦斯排放。
首先打开防爆门或井上下其他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进行排放。
风机房内所有电气设备l0m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0.5%时,方可启动主要通风机。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2、采用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在通风机出风口处检查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0%,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解决,只有在排出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逐渐将短路风量的风门关闭。
否则视瓦斯超限浓度情况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3、通风系统正常后,通风机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准入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4、矿井反风演习或井下主供电线路停电后对瓦斯积聚区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严格遵守由外向里,由井底向采区,由采区到掘进工作面的供电、送风顺序,最后排放掘进工作
面盲巷内瓦斯。
否则对矿井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个掘进工作面开始排放,排放结束后,且串联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级瓦斯排放。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6、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准送电。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四、瓦斯排放岗位职责
1、矿总工程师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学习工作;负责组织瓦斯排放前的回风系统专项检查工作;负责瓦斯排放期间的指挥协调工作;排放瓦斯期间在矿调度室坚守岗位,直到排放结束,矿总工程师不在矿时,由矿长作为瓦斯排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瓦斯排放期间的指挥协调工作。
2、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协助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审批、学习瓦斯排放措施并签字。
矿井总工程师在调度室指挥期间,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瓦斯排放现场指挥工作,当总工程师不在矿井时,在调度室协助矿长指挥瓦斯排放工作。
3、通风区(队)长协助副总工程师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确保按照措施规定撤人、断电、警戒,协调瓦斯排放期间调节风量、检查瓦斯等工作,确保瓦斯排放期间的安全。
4、矿井救护队员负责瓦斯排放期间的具体操作及现场救护工作。
5、瓦斯检查员负责通过监控主机、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光学瓦斯检定仪测定不同地点的瓦斯浓度变化,发现异常立即向现场指挥人员汇报。
6、施工区队电工负责本单位地区停送电工作及风机的开启工作,确保机电设备完好、风机运行正常。
按照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做好停送电工作。
7、安监科负责监督专项瓦斯排放措施按规定程序编制、会审、贯彻落实。
现场安监员负责瓦斯排放整个过程的监督落实工作,确保瓦斯排放期间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8、警戒人员在瓦斯排放前到规定地点站岗警戒,站好警戒后向现场指挥人员和矿调度室汇报,直到瓦斯排放结束、接到通知后方准撤岗。
附图1:瓦斯排放作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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