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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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
整治工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14
•【字号】亳政[2012]20号
•【施行日期】2012.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
作的通告
(亳政〔2012〕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3月5日至9月5日,继续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沿街、沿路各商户要按规定实行店内经营,不得将经营商品放置到店门以外。
路边摊点要严格按照规划区域设置的地点经营,不得随意扩大经营面积,不得搭建棚子。
各商户要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保持门前干净整洁,车辆摆放整齐。
二、主次干道夜市摊点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并自备垃圾收集箱,做到摊走地净。
加工维修行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进行生产、加工、维修和清洗车辆、汽车美容。
各类建筑施工不得在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临街建筑施工必须按文明施工标准设置围栏或围墙,且不得占用人行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
经批准不准进行占道宣传活动,商户除按规格要求设置门牌标志外,不得在路边私设广告、路标。
城市出入口严禁开办集市、摆设摊点、堆放物料。
三、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章,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不得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不得乱闯红灯、乱停乱放,不得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不得在斑马线上高速行驶、与行人争道。
各类非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遵章行驶、按顺序通行,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不得乱停乱放,不得乱闯红灯。
行人要走人行道,过街要遵守交通信号,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改装、拼装的无牌照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从事载客营运,行为非法,隐患很大。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一律主动停止非法客运,自用车辆必须一律自行拆除改装配件并恢复原貌,有牌照的人力三轮车必须一律拆除电机;凡从事上述车辆改装、拼装、销售业务的必须一律停止此类经营。
五、魏武大道、希夷大道、利辛路、交通路、汤王大道、建安路、三曹路、新华路、药都路、芍花路、光明路、文帝路、蒙城路、人民路、和平路、古泉路等为限时通行路段,客运人力三轮车及改装的电动三轮车每天在7:00至19:00间限制通行。
六、广大经营户和交通参与者要自觉遵守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做文明的经营者和文明的交通参与者。
谯城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督管理,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而又不听劝阻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寻衅滋事、聚众闹事、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要坚决依法严惩,坚决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