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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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缴纳补种树木费。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38条第3款
《黑龙江省森 林管理条例》第
15条和第38条
第3款
22
对砍伐柞林和使用成材柞 木做木耳段的
没收木耳段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2〜5倍的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38条第4款
《黑龙江省森 林管理条例》第 16条第1款和 第38条第4款
42条第3款
黑龙江省森林 管理条例》第 17条地第1款 和第41条第2 款
27
经营、加工盗伐木材的。
应当没收全部盗伐木材,并处以木材价 值3-5倍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收缴《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41条第2款
《森林防火条 例》第6条
28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 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 火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 第43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16 条
13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 伐、滥伐的林木
没收违法收购的林盗伐、滥伐的林木木 或变卖所得,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 1至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34 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42条
黑龙江省森林 管理条例》第
36条和第42条
第3款
26
对使用伪造、涂改、倒卖证 件运输木材的。
没收全部木材,并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 材价值10%到50 %的罚款。对伪造、 涂改、倒卖运输证件者,没收其非法所 得,并处以非法所得 2〜5倍的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至 3倍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至5 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4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23条1款
10
在幼林地砍柴放牧或特种 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 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
3倍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44条第2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 兀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兀以上5万
兀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森林防火条例》第 48条 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
条
《森林防火条 例》第24条第
2款
29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兀以上2000兀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5000兀以上1万兀以下罚款。可以责令 责任人补种树木
《森林防火条例》第 53条
《森林防火条 例》第26条第
2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 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 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森林防火条 例》第29条
(三)森林咼火险期内,未 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 险区活动的。
V黑龙江省实 施《森林防火条 例》办法〉第
16条第1项
34
森林防火期内(一)禁止携 带火种入山,禁止在室外吸 烟;
《森林防火条例》第 49条 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
条
《森林防火条 例》第24条第
1款
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 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 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 灾隐患的
《森林防火条 例》第25条
30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 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 火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 人并处200兀以上3000兀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1万兀以上5万兀以下罚 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32条第1款
5
滥伐林木超过木材生产
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 木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倍树木,并处滥伐 林木价值2至5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2条1款
6
擅自在林区经宫(加工)木 材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40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23条2款
11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示改变用途 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43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17 条
12
未经审核冋意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示改变用途 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罚款。
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倍的树木,没收 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 价值5至10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条第3款和第
32条第1款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 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 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的罚款;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赔偿 损失;补种毁坏株数 1〜3倍的树木或 缴纳补种树木费。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38条第2款
《黑龙江省森 林管理条例》第 14条和第38条 第2款
21
对违法从事种植、养殖、采 集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
倍的罚款;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赔 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
处以五十兀以下罚款。
V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 条例》办法〉第36条
V黑龙江省实 施《森林防火条 例》办法〉第
16条第2项
森林防火期内(二)经批准 生产用火的,应当米取防范 措施,并通知毗邻单位;
V黑龙江省实 施《森林防火条 例》办法〉第
16条第3项
森林防火期内(三)经批准 在野外烧水、做饭、取暖等 生活用火的,应当在靠近河 流、道路等地带进行,并在 周围打好隔离带,备好扑火 工具,用火后,彻底熄灭余 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 50条 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
条
《森林防火条 例》第25条
31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 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 习、爆破等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5万兀以上10万兀以下罚款。可以责令 责任人补种树木
《森林防火条例》第 51条 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21 条
8
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 林 木受到毁坏的
有毁坏的依照森林法四十四条规定处 罚,未毁坏的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 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10兀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21 条
9
违反规定采石、采砂、采土 毁坏森林、林木
V黑龙江省实 施《森林防火条 例》办法〉第
16条第4项
森林防火期内(四)禁止使 用枪械狩猎、打靶射击和使 用雷管爆破;
V黑龙江省实 施《森林防火条 例》办法〉第
17条第1项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 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 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或 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
V黑龙江省实 施《森林防火条 例》办法〉第
15兀罚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
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逾期不补办手续 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立即退回所 占林地。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38条第1款
《黑龙江省森 林管理条例》第 13条第一款和 第38条第1款
20
对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挖 沙、取土的
责令返回占有,处以每平方米1〜5元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34 条1款
7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 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 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致使 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
3倍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
罚款,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的,可代为补种,费用由违法者支 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
条
《森林防火条 例》第26条第
1款
32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 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 标志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兀以上2000兀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责 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森林防火条例》第 52和
2款
16
运输的木材与木材运输证 的规定不符
没收与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施条例》第 35 条和第44条第
2款
17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 证运输木材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村,并处没收木材价 款10%到50%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44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39条第1款、第3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条第3款和第
32条第1款
3
滥伐林木(不足2立方米 或幼树不足5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倍树木,并处滥伐 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39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2条第1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 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 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39条第2款、 第3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2条第1款
4
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
或幼树50株以上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倍树木,并处滥伐 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
责令补种盗木 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 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39条第1款、第3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条第3款和第
32条第1款
2
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35 条和第44条第
3款
18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 1至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35 条和第44条第 4款
19
未办理《改变林地用途许可 证》占用、征用林地的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补办手续。对已构 成非法占用林地的,处以每平方米5〜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39条第2款
《黑龙江省森 林管理条例》第
15条和第39条
第2款
25
米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 务的
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并处以相当于所需 造林费用的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40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5条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 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 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14
非法运输木材
没收非法运输木村,对货主可并处非法 运输木村价款30%以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7条第1款
15
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的数 量运输木材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35 条和第44条第
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 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违反条款
1
盗伐林木(不足0.5立 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倍的树木,没收 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 价值3至5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条第3款和第
32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2条第1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 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 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39条第2款、第3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16条第5项
区的证明;
35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 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 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 戒严区的对居民区、油库、 贮木场、军事设施等有严重 威胁的区域,以及五级以上 大风天,禁止野外用火;
23
对在活立木上扒树皮的
处以每株10〜50元罚款;致使树木死 亡的,处以木材价值 3〜5倍的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38条第5款
《黑龙江省森 林管理条例》第 15条和第38条 第5款
24
受雇和帮工参与盗伐以及 为盗伐人提供运输工具的
处以相当于盗伐人罚款额度50 %的罚
款。盗伐、运输工具予以扣留,在限期 内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变卖盗伐、运输 工具,折抵赔偿损失和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38条第3款
《黑龙江省森 林管理条例》第
15条和第38条
第3款
22
对砍伐柞林和使用成材柞 木做木耳段的
没收木耳段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2〜5倍的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38条第4款
《黑龙江省森 林管理条例》第 16条第1款和 第38条第4款
42条第3款
黑龙江省森林 管理条例》第 17条地第1款 和第41条第2 款
27
经营、加工盗伐木材的。
应当没收全部盗伐木材,并处以木材价 值3-5倍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收缴《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41条第2款
《森林防火条 例》第6条
28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 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 火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 第43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16 条
13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 伐、滥伐的林木
没收违法收购的林盗伐、滥伐的林木木 或变卖所得,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 1至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34 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42条
黑龙江省森林 管理条例》第
36条和第42条
第3款
26
对使用伪造、涂改、倒卖证 件运输木材的。
没收全部木材,并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 材价值10%到50 %的罚款。对伪造、 涂改、倒卖运输证件者,没收其非法所 得,并处以非法所得 2〜5倍的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至 3倍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至5 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4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23条1款
10
在幼林地砍柴放牧或特种 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 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
3倍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44条第2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 兀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兀以上5万
兀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森林防火条例》第 48条 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
条
《森林防火条 例》第24条第
2款
29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兀以上2000兀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5000兀以上1万兀以下罚款。可以责令 责任人补种树木
《森林防火条例》第 53条
《森林防火条 例》第26条第
2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 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 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森林防火条 例》第29条
(三)森林咼火险期内,未 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 险区活动的。
V黑龙江省实 施《森林防火条 例》办法〉第
16条第1项
34
森林防火期内(一)禁止携 带火种入山,禁止在室外吸 烟;
《森林防火条例》第 49条 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
条
《森林防火条 例》第24条第
1款
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 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 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 灾隐患的
《森林防火条 例》第25条
30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 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 火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 人并处200兀以上3000兀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1万兀以上5万兀以下罚 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32条第1款
5
滥伐林木超过木材生产
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 木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倍树木,并处滥伐 林木价值2至5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2条1款
6
擅自在林区经宫(加工)木 材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40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23条2款
11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示改变用途 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43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17 条
12
未经审核冋意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示改变用途 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罚款。
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倍的树木,没收 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 价值5至10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条第3款和第
32条第1款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 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 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的罚款;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赔偿 损失;补种毁坏株数 1〜3倍的树木或 缴纳补种树木费。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38条第2款
《黑龙江省森 林管理条例》第 14条和第38条 第2款
21
对违法从事种植、养殖、采 集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
倍的罚款;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赔 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
处以五十兀以下罚款。
V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 条例》办法〉第36条
V黑龙江省实 施《森林防火条 例》办法〉第
16条第2项
森林防火期内(二)经批准 生产用火的,应当米取防范 措施,并通知毗邻单位;
V黑龙江省实 施《森林防火条 例》办法〉第
16条第3项
森林防火期内(三)经批准 在野外烧水、做饭、取暖等 生活用火的,应当在靠近河 流、道路等地带进行,并在 周围打好隔离带,备好扑火 工具,用火后,彻底熄灭余 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 50条 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
条
《森林防火条 例》第25条
31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 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 习、爆破等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5万兀以上10万兀以下罚款。可以责令 责任人补种树木
《森林防火条例》第 51条 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21 条
8
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 林 木受到毁坏的
有毁坏的依照森林法四十四条规定处 罚,未毁坏的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 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10兀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21 条
9
违反规定采石、采砂、采土 毁坏森林、林木
V黑龙江省实 施《森林防火条 例》办法〉第
16条第4项
森林防火期内(四)禁止使 用枪械狩猎、打靶射击和使 用雷管爆破;
V黑龙江省实 施《森林防火条 例》办法〉第
17条第1项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 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 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或 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
V黑龙江省实 施《森林防火条 例》办法〉第
15兀罚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
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逾期不补办手续 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立即退回所 占林地。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38条第1款
《黑龙江省森 林管理条例》第 13条第一款和 第38条第1款
20
对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挖 沙、取土的
责令返回占有,处以每平方米1〜5元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34 条1款
7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 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 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致使 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
3倍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
罚款,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的,可代为补种,费用由违法者支 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
条
《森林防火条 例》第26条第
1款
32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 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 标志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兀以上2000兀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责 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森林防火条例》第 52和
2款
16
运输的木材与木材运输证 的规定不符
没收与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施条例》第 35 条和第44条第
2款
17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 证运输木材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村,并处没收木材价 款10%到50%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44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39条第1款、第3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条第3款和第
32条第1款
3
滥伐林木(不足2立方米 或幼树不足5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倍树木,并处滥伐 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39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2条第1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 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 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39条第2款、 第3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2条第1款
4
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
或幼树50株以上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倍树木,并处滥伐 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
责令补种盗木 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 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39条第1款、第3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条第3款和第
32条第1款
2
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35 条和第44条第
3款
18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 1至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35 条和第44条第 4款
19
未办理《改变林地用途许可 证》占用、征用林地的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补办手续。对已构 成非法占用林地的,处以每平方米5〜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39条第2款
《黑龙江省森 林管理条例》第
15条和第39条
第2款
25
米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 务的
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并处以相当于所需 造林费用的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40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5条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 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 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14
非法运输木材
没收非法运输木村,对货主可并处非法 运输木村价款30%以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7条第1款
15
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的数 量运输木材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35 条和第44条第
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 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违反条款
1
盗伐林木(不足0.5立 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倍的树木,没收 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 价值3至5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条第3款和第
32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32条第1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 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 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39条第2款、第3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16条第5项
区的证明;
35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 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 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 戒严区的对居民区、油库、 贮木场、军事设施等有严重 威胁的区域,以及五级以上 大风天,禁止野外用火;
23
对在活立木上扒树皮的
处以每株10〜50元罚款;致使树木死 亡的,处以木材价值 3〜5倍的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38条第5款
《黑龙江省森 林管理条例》第 15条和第38条 第5款
24
受雇和帮工参与盗伐以及 为盗伐人提供运输工具的
处以相当于盗伐人罚款额度50 %的罚
款。盗伐、运输工具予以扣留,在限期 内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变卖盗伐、运输 工具,折抵赔偿损失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