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县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4年县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____年县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县区水路交通系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在水路交通系统内突然发生的、对交通运输系统运行规律和交通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可预见、不可控制、不可避免以及不同程度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应急管理原则: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有序组织、分工合作、信息公开、公正合法。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预案的内容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水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提前组织好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本预案适用于县区水路交通系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同时也适用于相关辅助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组成与任务分工
第九条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急救援工作流程、应急救援职责、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等内容。

第十条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县区水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应急管理机构、水路交通事故救援单位、医疗救援单位、消防救援单位、警务救援单位、群众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工作流程:观察报告→应急预警→信息采集→指挥决策→应急救援→善后处理。

第十二条应急救援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水路交通事故救援单位:负责水路交通事故的紧急救援、抢险、救治工作。

(三)医疗救援单位:负责伤员抢救、医疗救援和疫情防控工作。

(四)消防救援单位:负责水路交通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

(五)警务救援单位: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警务处置、秩序维护工作。

(六)群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提供信息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规模,提前储备足够的医疗救护物资、救援装备、应急物资等。

第三章应急预警与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应急预警是指通过现有的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测和预警,提前采取应急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水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预警系统,及时获取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向相关单位发布预警通知。

第十六条信息采集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收集和整理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影响和需求等信息。

第十七条水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获取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向上级部门、相关单位和群众发布信息通报。

第十八条信息采集工作主要包括现场勘查、调查问卷、媒体报道、信息系统查询等方式。

第四章指挥决策与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水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和指挥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应急指挥中心要根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规模和特点,及时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应急救援工作方案要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工作流程和应急救援的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水路交通事故救援单位、医疗救援单位、消防救援单位和警务救援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迅速组织人员和装备,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要加强指挥协调,做好资源调配,确保救援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五章善后处理与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水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生活和基本需求。

第二十五条水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水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技能和应对能力。

第六章应急预案的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水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八条水路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水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预案的修订和更新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措施。

第三十条水路交通管理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协调和合作。

第三十一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预案解释权归县区水路交通管理部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