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市属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监察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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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市属国有煤矿安全基础
管理监察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07.04.06
•【字号】渝煤安监办字[2007]74号
•【施行日期】2007.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市属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监
察的指导意见
(渝煤安监办字〔2007〕74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监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督促国有重点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国有重点煤矿逐步实现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目标,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7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局22号令)、《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原国家局2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以下加强市属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监察的指导意见,请认真遵照遵照执行。

一、认清加强市属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市属国有煤矿是我市煤炭工业的骨干力量,市属国有煤矿的安全状况直
接影响我市煤矿安全的全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经过认真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特别是市属国有煤矿重大事故多发、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重大未遂事故时有发生,一些重大技术难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安全基础管理薄弱是当前市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总体上看,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有基础、有经验,但由于体制、结构、市场等诸多因素的变化,安全基础管理出现不相适应、甚至滑坡的状况。

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技术管理、现场管理、设备管理弱化,劳动组织管理松弛,以包代管较为普遍;安全投入不足,工作质量、工程质量、材料设备质量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安全技术管理力量不足;队伍培训缺失,不适应安全生产的要求等。

必须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住关键、抓住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改变上述不良状况。

二、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原则:强化市属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监察工作,促使市属煤矿企业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促使市属煤矿企业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强根固本,把安全管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现场、区队和班组;促使市属煤矿企业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既要下大力气解决当前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又要研究影响煤矿安全的深层次问题,着力推动政策治本;促使市属煤矿企业坚持当前和长远的统一,既要抓好当前的薄弱环节,治理整改安全隐患,又要全面落实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

(二)工作目标:坚决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市属国有煤矿重大瓦斯事故大幅度下降,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三)主要任务:通过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促使市属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投入、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着力加强区队班组建设,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把市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市属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监察的内容
(一)矿井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1.查矿井在执行国家7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贯彻落实《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局第21号令)的情况。

2.查矿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3.查矿井瓦斯管理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责任制如何落实、高瓦斯、煤与突出矿井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的文件、会议纪要(录)及瓦斯抽放报表、瓦斯日报表、重点监控报表、矿井测风报表、图纸及抽放情况记录。

4.查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情况,检查矿井能力核定是否符合规定,矿井是否有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现象。

5.查矿井风量分配计划与总结及现场测风记录等,矿井主要通风机通风能力及矿井总风量是否满足要求;矿井各用风点是否按计划进行配风,是否定期对各用风点进行了风量测定,各用风点的风量是否足够。

6.查矿井巷道贯通及通风系统调整等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定,现场是否按措施执行。

7.查矿井无计划和有计划停风、停电的记录,查是否制定了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8.查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和主要扇风机性能测定;主要扇风机工况、数量、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9.查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情况,包括综合防突措施、瓦斯排放措施、巷道贯通措施、处理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措施等;是否制定有各工种操作规程、是否定期对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了复审、修改、补充。

10.查突出矿井是否建立健全了专门的防突机构;是否配备了专业防突人员;人员是否配备合理和满足需要;防突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11.查突出矿井是否认真执行了“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煤层是否开采保护层;是否执行了先抽后采;防突钻孔参数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竣工后是否进行验收。

12.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地面终端的运行情况、系统的维护、检修及校正情况、传感器的备用数量等。

13.查矿井是否建立健全了“十八”种安全管理制度,“一通三防”、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明确有专门人员负责。

14.查矿井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入井天数是否达到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带班入井,检查内容包括带班时间、带班人员、检查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出井时间,各带班人员是否认真填写了带班记录。

15.查矿井通风系统图等十一种图纸是否及时填绘;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合。

16.查矿井对开采情况、水文地质情况和隐患的技术资料是否记载清楚,是否定期对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情况进行调查、上图。

17.查矿井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18.查矿井特殊作业人员配备、培训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二)井下现场监察主要内容
1.采煤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风速、风量是否符合《规程》规定,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定员、超风量组织生产。

(2)采煤工作面支护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是否按《规程》规定管理顶板,最大、最控顶距及支护密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正规组织作业。

(3)查是否制定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尾措施;是否制定过断层、破碎带、老空、老巷的安全措施。

(4)进、回风巷及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支护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是否有专人维护。

(5)工作面监测探头数量,位置是否按规定设置,是否正常使用。

(6)是否按规定检查瓦斯,防突采煤工作面是否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7)工作面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是否有安全标志;是否失爆;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

(8)突出煤层采煤工作是否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9)工作面防尘系统、隔爆设施是否完善。

(10)矿井是否存在不合理集中生产、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追尾开采。

(11)井下现场是否有管理人员带班。

2.掘进工作面
(1)突出煤层是否开采了保护层。

(2)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是否进行了瓦斯预抽。

(3)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是否执行了“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及防突跟踪牌板。

(4)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是否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是否严格执行了瓦斯检查制度。

(5)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通风设施是否完善,设置是否合理、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是否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6)是否执行了“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7)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是否执行“三专两闭锁”。

(8)掘进工作面风量是否满足需要,风质、风速是否符合规定。

(9)瓦斯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定期调校。

(10)局部通风机是否向两个及以上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是否存在不合理或禁止的串联通风;是否存在3台及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同一掘进工作面供风。

(11)矿井防尘、隔爆设施是否完善。

(12)现场支护是否符合规定。

(13)井下现场是否有管理人员带班。

3.通风方面
(1)检查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稳定、可靠;是否实行了分区通风,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三风”;是否有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采区;易自然发火的煤层的采煤工作面是否留有尾巷;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安全设施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2)查矿井通风设施与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风速是否超标;是否存
在无风、微风作业。

(3)查在瓦斯排放过程是否制定了排放措施和措施执行情况。

(4)查矿井盲巷和瓦斯库的资料、卡片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查矿井是否有因采掘部署安排不当或采掘接替紧张而造成盲巷的情况。

(5)查现场监控系统的安装及运行是否符合要求。

(6)查现场瓦斯抽放情况。

(7)查井下是否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及检查、维护是否符合要求;火区是否按规定进行挂牌管理。

(8)查矿井粉尘防治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9)了解周边小煤矿分布情况,通过查看位置关系图,了解小煤矿对矿井是否有通风和水患的威胁等。

4.机电方面
(1)查矿井井下电气设备选用是否符合规定。

(2)查矿井应防爆的电气设备是否防爆;查是否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是否存在失爆设备。

(3)查矿井及采区供电系统是否符合规定,双电源供电是否稳定可靠。

(4)查矿井机电设备、仪器的检修、维护是否符合规定。

(5)查矿井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是否符合规定。

(6)查矿井运输、提升设备保护装置否符合规定。

(7)查矿井设备是否有安全标志,是否仍然使用国家命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

(8)查矿井在用安全设备和仪器仪表是否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5.防治水方面
(1)查煤矿企业是否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是否编制有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2)查矿井是否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是否制定有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3)查矿井地表与井下防洪、防水设施是否完好可靠。

(4)查矿井井下水仓、水沟是否及时清理,水仓容量是否满足要求。

(5)查矿井井下排水泵、排水管路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满足要求。

(6)查矿井地表与井下观测网点是否按规定设置。

(7)查矿井隔水煤柱留设是否可靠。

(8)查矿井是否制定有雨季“三防”预案并组织实施。

(9)查矿井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和落实“防、堵、疏、排、截”的防治水措施。

四、对市属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监察的主要措施
(一)对市属国有煤矿实施重点监察
按照《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和年度监察计划,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开采基建、改扩建矿井、兼并重组矿井、采掘接替紧张的矿井实施重点监察。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4次;高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2次;低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1次。

(二)认真开展专项监察活动,促进国有重点煤矿加强瓦斯治理。

重点开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先抽后采执行情况、生产能力核定及超能力生产情况、“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运行情况和在用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情况等方面的专项监察。

同时,检查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执行情况,发现煤矿仍然存在重大问题或其他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指导督促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建档登记,做到五个落实。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有国务院《特别规定》所列十五种重大隐患之一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搞好分类指导。

对安全工作搞得好的煤矿,要大力宣传并给予通报表扬。

定期召开安全基础管理先进矿井现场示范会议,宣传其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好做法,充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市属煤矿防止重大灾害事故会议。

凡发生特大事故的矿井,待事故调查完结后,要及时组织召开现场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深入剖析,认真督促整改治理,严格按标准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存在严重隐患而又不及时整改的企业,设立煤矿安全生产曝光台,公布那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治不力、安全管理工作滑坡的煤矿名单,通过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促使其强化安全管理。

(五)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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