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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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05.11
•【字号】黑农厅规〔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农厅规〔2022〕5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水产总站):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渔业舶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11日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
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危害,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是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涉外和渔事纠纷等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管辖水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以保障渔民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3通力合作,属地管理。

无论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是否属于本市(地)、县(市)管辖范围,均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4.4分级响应,就近救助。

根据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水域和等级,离事发水域最近县(市)、市(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做出响应,协助
水上搜救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2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副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地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2工作职责
2.2.1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1)及时向农业农村部、省政府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2)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省政府有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3)指导全省相关地区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4)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2.2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核实和上报工作。

(2)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3)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组织、协调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

2.2.3各市(地)、县(市、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参照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在本级预案中明确各自职责。

各级渔业应急救援力量要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响应
3.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I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3亿元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或造成1亿元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3)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2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
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3.2信息处理
3.2.1信息来源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渠道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1)来源于应急部门、搜救部门的信息。

(2)来源于渔业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涉险渔业船舶的报警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3.2.2信息报告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要求及时报告事件情况:(1)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务院。

接到报告的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逐级上报至省厅,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

省厅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突发事件情况上报农业农村部、省政府和应急管理厅,由农业农村部上报至国务院。

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较大事件,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接到报告的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厅,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

省厅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突发事件情况报农业农村部、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一般事件,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接到报告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厅,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2.3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报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该船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其逐级上报。

必要时,有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3.2.4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突发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3.2.5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时间。

(2)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

(3)当事渔业船舶的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当事渔业船舶损坏程度、人员伤亡及预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5)当事渔业船舶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6)发生碰撞事故时,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7)已采取的措施。

(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3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发生I级、Ⅱ级、Ⅲ级、Ⅳ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农业农村部,省、市、县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I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上一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级别。

3.4响应措施
3.4.1 I级、Ⅱ级应急响应
(1)发生I级、Ⅱ级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后,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要到岗指挥,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迅速到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2)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3)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4.2 Ⅲ级应急响应
(1)由事件发生地市(地)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组长到岗指挥,并开展相关工作。

(2)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究事件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评估,并研究提出处置方案。

3.4.3 Ⅳ级应急响应
由事件发生地市(地)、县(市、区)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小组组长到岗指挥,并开展相关工作。

明确响应措施,确保本级预案及时响应。

3.5应急处置措施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急救助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配合相应的水上搜救部门,具体实施:
(1)在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水上搜救部门,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2)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3)协调事发水域附近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舶参与救助。

(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6)对不服从应急救助指挥的当事渔业船舶,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7)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由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协调邻近省(区、市)、市(地)、县(市、区)的渔业救助力量协助救助。

3.6响应终止
启动应急响应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下列情况决定中止、终止应急响应:
3.6.1响应中止
受气象、水文及其他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应急处置行动无法进行的,由有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决定暂时中止行动,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如情况改变,获得新信息或者认为需要时,可立即恢复应急处置行动。

3.6.2响应终止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当事渔业船舶或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4.后期处置
4.1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4.2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4.3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协调渔业保险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总结评估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启动最高响应级别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

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信息发布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由相应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定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突发事件对外发布信息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的对外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应急保障
7.1队伍与装备保障
(1)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明确本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

(2)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明确所属渔业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

(3)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通过积极推进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实时掌握本地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

(4)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组织和参与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5)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建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队伍,为应急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

(2)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建立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主要包括7.1中第一、二、三款内容),及时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3)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保障渔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

8.监督与管理
8.1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和参与各种形式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2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

加强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救助专业培训,提高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8.3奖惩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对拒不服从应急救助指挥,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渔业船舶,要依法追究船长(船东或船主)的法律责任。

9.附则
9.1名词解释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大风、大雾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
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可调派参与救援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9.2数字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预案管理
预案实行定期评估,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市(地)、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预案,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2017年原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印发的《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黑农委规〔2022〕7号)同时废止。

10.附件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单
(2)省及市(地)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联络网
附件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呈报表
接报人:接报时间: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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