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之政治制度改革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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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之政治制度改革及其影响
清末新政之政治制度改革及其影响
[摘要]清末新政在政治制度方面的改革可以分为法律制度改革、宪政改革和官制改革。

其在每一方面的变革都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尝试,虽然有些改革并未来得及实施,但是其所进行的创制对我国现代政治制度都有着重要影响。

[关键字]清末新政政治制度现代化
法律制度改革
清政府在新政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创制,这些创制相对于以往的法律变革有着鲜明的时代特点,其内容涉及到很多方面,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清末法律制度改革的特点
在新政以前,我国沿用了几千年的法律是封建社会的法律。

新政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是在我国近代资本主义因素有了一定发展的条件下颁布的,因而与以往法律度相比有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的特征:
1. 改变了封建法律的残酷性,代之以资本主义性质的相对缓和的刑罚。

1902年,刑部把封建法律中的徒、流、军刑的绝大部分改成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夺自由、强制劳动为内容的刑罚。

次年,废除充军刑名。

1904年,改笞、杖为“罚银”。

1905年,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2. 不再“重农抑商”,而是鼓励发展工商业。

1903年,成立了商部。

同年12月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工商业的具体措施。

3. 初步体现了“民本”色彩。

1907年,清政府开始编制民法典。

1910年又将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等民事条目正式分出。

1908年修成《大清民律草案》。

同年还颁布《结社集会律》。

4. 法律制度趋向于专业化、近代化、全面化。

新的法律制度改变了封建社会把实体法与诉讼法相混同的情况,并编制了诉讼法草案。

同时还按“三权分立”原则进行法院编制。

除此之外,还颁布了民法典、行政管理法,使法律制度更加完备。

5. 法律的编制运用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的原则。

《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未实施,但却是我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诉讼法原则起草的法案。

“大理院”按“三权分立”原则被分立出来“专掌审判”[ 《中日宪政初始阶段比较》刘笃才《日本研究》2005年第1期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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