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7:技术转让所得 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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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所得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者:jcydyn 发布时间:2012-8-22 阅读:6次
技术转让所得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0日作者:陈文裕来源:中国税务报
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
2011年度发生技术转让收入2000万元,转让成本800万元,城建税及附加10万元,合同签订等相关费用90万元(其他未提及税费或事项忽略不计);发生非技术转让业务所得300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公司财务已按规定在总账核算之外的技术转让所得专用账单独归集核算技术转让所得1100万元。
但是,企业财务人员与税务代理人员对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该如何确定,以及享受税收优惠应该注意哪些风险有不同看法。
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2000-(800+90)-10=1100(万元)。
该公司2011年度利润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非技术转让业务所得3000万元,二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100万元。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13行的“利润总额”为3000+1100=4100(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这里的利润总额与企业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是一致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也是以此数为基础。
企业财务人员与税务代理人员对该公司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适用
问题存在分歧。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公司应依照15%的法定税率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税务代理人员认为公司应就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
让所得税收优惠执行口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有明确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该公司应就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需满足的几个条件
第一,转让技术必须是居民企业。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第二,必须符合技术转让的范围。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必须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符合减免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必须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技术转让范围的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范围之外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第三,必须签订合法的技术转让合同。
根据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确认技术合同的合法有效,境内的技术转让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
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要报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要是签订的是非技术转让合同,就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同时,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必须准确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公式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也就是说,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
企业财务人员在实践中要严格确认和区分技术转让收入金额和非技术性收入,重点分析技术合同的相关条款,并与企业实际执行合同的有关业务记录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核对,比如上述公司的财务人员要审核确认这2000万元的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含了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是否包含了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如有包含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或是非技术性收入,应及时剔除,避免核算不准确带来的税收风险损失。
第五,必须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享
受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实践中发现有些企业未能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或未能合理归集、分摊、计算企业的期间费用,在审核时被税务代理人员或是税务机关审核人员退回整改,甚至被判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第六,必须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技术出口合同(副本),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因此,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最后提醒注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践中有些企业集团利用关联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比如某公司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所取得技术转让所得,是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尽管有些居民企业对子公司控股比例未达到100%,但其转让行为不符合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一条及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还是不能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计算技术转
让所得,并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管理费用如何记账
发布者:ctrladmin 发布时间:2012-8-13 阅读:12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自制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企业应设置“管理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合并费用会计处理
发布者:ctrladmin 发布时间:2012-8-13 阅读:12次
两种企业合并对直接费用中的债券或股票发行的费用会计处理相同。
具体会计处理是: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应计入债券的初始计量金额中。
如果债券为折价发行的,该部分费用应增加折价的金额;债券如为溢价发行的。
该部分费用应减少溢价的金额。
以发行股票等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发生的费用,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均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工具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即从“资本公积”账户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账户。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除发行债券或股票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如在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对这部分合并直接相关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中。
可见,在我国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费用主要是费用化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费用主要计人合并成本,即进行资本化处理。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费用的会计处理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下面
通过会计实例重点比较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费用的会计处理不同。
但企业对其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涉及主营业务成本如何记账
发布者:ctrladmin 发布时间:2012-8-13 阅读:11次
期(月)末,企业应根据本期(月)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劳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劳务成本”等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
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企业应设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企业应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按其耗用情况直接或分配计入各有关成本类账户。
对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等费用,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对于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间接费用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
对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通过“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核算。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期(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涉及库存股如何做账
发布者:ctrladmin 发布时间:2012-8-14 阅读:11次
企业库存股做账方法其实并不复杂难懂,只要账目清楚明白就不会有差错的。
企业为奖励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做备查登记。
注销库存股,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转让库存股,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转让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库存股,是指由公司购回而没有注销、并由该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
库存股在回购后并不注销,而由公司自己持有。
企业应设置“库存股”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济南君财有道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是经工商局、财政局批准成立的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财务会计咨询、投资咨询、税务咨询、代办工商注册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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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工资的结算
发布者:ctrladmin 发布时间:2012-8-14 阅读:6次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内容,正确核算工资,区别工资性支出和非工资性支出。
凡属于工资总额内的工资性支出,不得漏计;凡不属于工资总额内的非工资性支出(如洗理费、交通费、医疗费、保育补助费、困难补助等),不得计入。
计时工资是按考勤记录登记的职工出勤、缺勤天数和每人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的。
一般有月薪制和日薪制两种方式。
在月薪制下,不论各月日历天数多少,只要职工出满勤,即可得到相同的标准工资,若遇有缺勤,缺勤工资应从标准工资中扣除。
计件工资按计件对象不同分为个人计件工资和集体计件工资,集体计件工资以班组为计件对象,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计件工资为小组集体应得工资总额,集体计件工资还应在小组组员之间分配,计算出个人应得工资。
贷方登记本月应付职工薪酬总额,即本月分配的工资总额;余额反映已分配的工资与已发放的工资的差额。
如果企业以本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作为月末分配的工资总额,则该账户月末无余额。
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总承包方向建筑方有关发票的注意事项
发布者:ctrladmin 发布时间:2012-8-14 阅读:9次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它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具体到开具发票的问题,总包工程款为1000万元,其中分包为100万元。
实际操作时,只要企业会计核算精细一些,比如在项目成本中对招待费单独进行明细核算,这样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很方便填表。
但需要明确的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该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比例。
单独接受委托加工产品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品,在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该科目核算,但应当与合格商品分开记账。
自产并同时受托加工产品且无法实际分清的,可以统一视为自产产品,完工入库时,借记“产成品——#产品”或“库存商品——#产品”,贷记“生产成本”等。
加工产品交付委托方时,要按销售处理、结转销售成本,并同时结转应付受托加工材料款、确认加工业务收入。
同时列举了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施工内容、合同数或决算数、审定数、累计付款数、当年拟付款数、审减数及欠款数等比较详细的基本建设情况,其中对于新建项目、
在建项目和已完工未决算项目,必须有合同数、预概算数,对已完工已决算项目则必须有决算数或审定后的决算数及欠款数。
每月月末,财务处根据基本建设付款明细表同当月财务记账凭证核对当月付款,同时与基建处核对当月付款数额。
该表是动态的、累计的付款明细表,包括了近几年的工程项目,内容较完整。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各职能部门必须以基建计划为中心开展工作,不能突破基建计划,保证基建计划的严肃性。
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
发布者:jcydyn 发布时间:2012-8-15 阅读:11次
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
部分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3日来源:中国税务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以下简称库存商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这是因为试点纳税人在执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额已经在销项税额中得到抵扣或者作为进项税额留抵等待抵扣,所以新的核定办法实施后,必须将其转出,否则会造成进项税额重复抵扣。
例如,某农产品试点企业2012年6月购进农产品10000吨,采购成本36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468万元。
假设该农产品当月全部销售完毕,就没有库存。
如果当月只销售农产品5000吨,至新的核定办法实施时,还库存农产品5000吨,由于试点期间实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如果不将已经计算过进项税额的试点期初库存农产品所含进项税额转
出,就会造成进项税重复抵扣。
那么,试点纳税人在执行财税〔2012〕38号文件过程中,如何计算期初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将期初进项税额留抵全部转出?还是将期初
库存商品账面成本乘以扣除税率计算转出?现结合案例作如下分析。
案例
某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从事食用油加工业务,主产品为食用植物油,副产品为饼粕(用于制造生化药品的药用原料),均为增值税应税产品。
2012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原料月初库存为零,本月购入原料10000吨。
其中,购自贸易企业8000吨,采购成本56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72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运费40万元;购自小规模纳税人2000吨,采购成本1580万元,取得普通发票。
本月加工耗用原料8000吨,月末库存原料2000吨。
2.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月初库存为零。
本月购入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成本3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51万元。
本月耗用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成本220万元,月末库存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材料80万元。
3.食用油和饼粕月初库存为2500吨,商品成本1960万元。
本月产出食用油、饼粕7680吨,生产成本5969.44万元。
其中,除耗用主原料及燃料、动力等机物料外,还发生直接人工4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
本月销售食用油、饼粕6000吨,月末库存食用油、饼粕4180吨。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2012年6月
1.购自贸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油料及运费
借:原材料——主原料(8000吨) 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