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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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合同的特征
1. 行政当事人是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

行政机关是行政合同不可缺少的当事人,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行政职权方面的权利义务需要由行政机关来享有和承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缔结的合同一般不属于行政合同,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将合同内容的行政性质作为确定行政合同的标志,排除行政机关这一主体要件。

2. 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政合同的内容特征。

行政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违反法律的限制规定将对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行政当事人可以享有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所必须的行政公益权,并且以向对方承担经济补偿义务作为平衡手段。

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

行政合同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合同当事人不仅享有行政合同带来的利益,而且要承担专门的行政合同责任。

这种合同责任不仅有普通的违约责任,而且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必要的行政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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