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收案结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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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收案、结案办法
为规范本所全体律师收案、结案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一、收案办法
1、专职律师承办的案件,必须由执行主任审批。

经办律师应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存档备案。

2、须审批的案件,收案未经批准,与该案相关的文件不得加盖本所印鉴。

3、批准收案后,经办律师应将生效的《委托代理合同》交还本所专人保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没有律师执业证收案的;
(2)持外地律师执业证、未经重庆市司法局同意在本所执业且
单独收案的;
(3)违反法定收案条件的;
(4)违反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有关收案规定的。

5、严禁任何律师私自收案。

6、为防范利益冲突,收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时间优先原则,即:在同一法律事务中,如本所已有律师接触有关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不得再行介入。

(2)原告优先原则,即:在同一诉讼事务中,如本所已有律师代理原告,本所其他律师不得担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3)合作原则,即:如无法确认谁最先接触有关当事人,介入该事务的有关律师应当合作,共同处理有关事务。

(4)顾问单位优先原则,即:不论接案时间先后或代理原、被告,本所律师均不应接受任何以本所法律顾问单位为对象的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为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本所律师在接案之前,均应查证本所收案资料。

二、结案办法
1、经办律师对于已收案件应秉承勤勉、审慎的态度,认真、负责地承
办完成。

2、经办律师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应自行委托或经执行主任指
定的本所其他律师承办完成,相关费用由有关律师协商确定。

3、所有案件承办完成后,经办律师应填写《结案登记表》存档。

4、登记备案的同时,经办律师应将该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5、本所律师在退出本所时未完成的案件,应办理案件转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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