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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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
〔2022〕37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1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
【处罚日期】2022.06.14
【处罚机关】山西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山西省
【处罚对象】王建刚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42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7号)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7号)
当事人:王建刚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迎泽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太原市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王建刚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人保寿险太原市中支于2020年11月21日举办产品说明会。
向参会客户宣传产品过程中,人保寿险太原市中支使用“我们给客户的利率基本都能达到5%以上"“这个5%远远高于人民币理财、远远高于银行储蓄利率、也远远高于你自己炒股的长期来看的实际收益……"“一、受益保险金不用抵债……二、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三、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等误导性表述,累计签单21件,涉及保费103.4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产品说明会会议档案、产品说明会宣导资料、相关责任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第九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建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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