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宪法争论——过重罚金条款与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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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stitutional Debate of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Excessive Fines Clause and Punitive Dama- ges in China
作者: 李友根[1]
作者机构: [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版物刊名: 法学论坛
页码: 12-18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3期
主题词: 惩罚性赔偿;过重罚金条款;宪法;多倍赔偿
摘要:在1989年的Browning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美国宪法第8修正案的过重罚金条款仅适用于刑事领域的罚金,不能适用于惩罚性赔偿领域,由此统一了理论与实务界的争议,并使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成为审查惩罚性赔偿合宪性的最主要依据。
由于中国与美国不同的法律传统与制度体系,我国的多倍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应简单复制,但可以获得诸多借鉴:应重视宪法在具体制度中的运用与体现,加强部门法学对宪法的关注,应充分考虑我国罚款制度的广度与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