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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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6.03.30
•【字号】沪人社综发〔2016〕11号
•【施行日期】2016.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6〕11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为219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调整为19元。
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