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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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付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存在风险的,第三⽅⽀付也不例外。

第三⽅⽀⽀付的风险主要有资⾦灭失或贬值的问题和法律问题。

这两者在某些时候是交叉的。

其中的法律风险是投资者和⽤户都需要注意的。

(⼀)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法》第⼆条规定:“商业银⾏是依法设⽴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

”评判⼀个企业是否是银⾏的⼀个重要标准是其是否能够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

第三⽅⽀付从实质来看,所从事的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并不是独⽴业务,⽽是以电⼦交易为基础的交易环节,因此第三⽅⽀付并不具有银⾏的主体资格。

在这些第三⽅⽀付平台中,除⽀付宝等少数⼏个⽀付平台并不直接经⼿和管理来往资⾦,⽽是将其存在专⽤账户外,其他公司⼤多代⾏银⾏职能,可直接⽀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越权调⽤交易资⾦,⼀旦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可以看出,第三⽅⽀付本质上属于⾦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我国《商业银⾏法》的规定只有商业银⾏才能许可从事该项业务。

据估计⽬前我国提供⽹上第三⽅⽀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五⼗家,绝⼤多数是⾮⾦融机构。

(⼆)资⾦吸取与孽息归属的风险
电⼦商务属于我国的民商事领域,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权⼈有权取得孽息的所有权,原物所有权移转,孽息的所有权应同时移转。

在买卖双⽅交易过程中,应当以民法典来适⽤此交易过程,第三⽅⽀付起了保管⽅的作⽤,我国民法典对保管⼈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第三⽅⽀付在服务协议明确“本公司⽆须对您使⽤⽀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须向您⽀付此等款项的孽息”,这似乎与我国民法典有所违背。

但从意思⾃治的⾓度看,如果⽤户同意了此条款,可以理解为将孽息默认赠予第三⽅⽀付公司,在民商法中的通常情况下约定的效⼒也⼤于法定。

第三⽅⽀付平台利⽤资⾦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

当买⽅把资⾦划⼊第三⽅的账户,第三⽅就将起到了资⾦保管⼈的作⽤,资⾦的所有权并没有发⽣转移,资⾦的所有⼈仍然是买⽅。

当买⽅和卖⽅达成某笔交易,买⽅收到商品,通过第三⽅向卖⽅付款时,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应仍属于买⽅所有,直⾄款项进⼊卖⽅账户,或者买⽅确认付款后,所有权才转为卖家。

可以看到,第三⽅作为款项的占有⼈,始终不具备对资⾦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

随着将来⽤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沉淀量将会⾮常巨⼤。

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平台上的资⾦⾄少有数百万元,第三⽅⽀付公司将可以取得⼀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利息的分配是在第三⽅⽀付公司和买⽅间,还是作为第三⽅⽀付公司应得收益的⼀部分,就成为⼀⼤问题。

(三)交易隐蔽性可能造成的犯罪风险
2008年在⽹上⼴为流传的《看⽜⼈⽤信⽤卡成功套现25000元》⼀⽂引起了社会各界不⼩的轰动。

⽂章指出,只要通过⼀张信⽤卡、⼀个⽀付宝账号和互相串通的买卖双⽅,就可以将信⽤卡⾥的钱成功套现。

从⽹民的评论中可以看出,这种信⽤卡套现的⽅法也并不缺乏成功的实例。

利⽤⽀付宝实⾏信⽤卡套现,在法律层⾯也存在着⼀定的疏漏。

我国法律中虽然把信⽤卡恶意透⽀规定为违法⾏为,但这⾥的“恶意透⽀”并⾮由道德规范所评判,⽽被法律规定为:持卡⼈以⾮法占有为⽬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催收⽆效的透⽀⾏为。

可见,就此信⽤卡套现的⽅法⽽⾔,⼤多数⽀付宝套现并不具备所规定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与“经发卡银⾏催收⽆效”,完全规避了法律规定,恰恰相反,由于套现者及时的还钱,还提⾼了个⼈“信誉”。

因此对于⽀付宝套现的⼈⼠来说,他们只是利⽤了制度的漏洞,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只是违反道德与⽹上交易习惯⽽已。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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