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范例(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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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范例
公共厕所是城市建设和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促进城市文明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厕所,提高使用者的满意度和管理效率,制定一套优秀的公共厕所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将就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的优秀模版进行阐述。
一、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及职责
1.1 市政府或城市管理部门设立公共厕所管理机构,负责整体规划、管护和维护城市公共厕所。
1.2 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团队,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巡查、清洁和维修。
二、公共厕所使用规定
2.1 公共厕所应明确开放时间,保证市民和游客正常使用。
2.2 公共厕所应明确男女厕所的分布,并设置人员指引标识。
2.3 公共厕所应设有合理的使用人数限制,避免过度拥挤造成卫生和使用不便。
2.4 公共厕所应提供洗手池、纸巾和卫生用品等设施,以保障使用者的个人卫生。
三、公共厕所巡查与清洁
3.1 公共厕所巡查人员应定期巡查公共厕所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巡查结果。
3.2 公共厕所巡查人员应及时清理厕所内的垃圾,并更换卫生纸和其他卫生用品。
3.3 公共厕所巡查人员应定期进行厕所的全面清洁和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
四、公共厕所维护与修缮
4.1 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维修人员,负责日常维护和修缮公共厕所。
4.2 公共厕所维修人员应对厕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3 公共厕所维修人员应对厕所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在使用寿命到期时及时更换。
五、公共厕所环境监测与改善
5.1 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公共厕所的环境进行监测,包括空气质量、噪音、细菌等。
5.2 根据监测结果,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如加强通风、消除异味等。
5.3 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设立意见箱或相关联系方式,接受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回复和解决。
六、公共厕所安全管理
6.1 公共厕所应设置监控设备,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6.2 公共厕所应设置灭火器和逃生指示标识,提供紧急情况下的安全保障措施。
6.3 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开展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公共厕所文明用厕宣传
7.1 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文明用厕宣传活动,提倡使用者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7.2 公共厕所应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和海报,提醒使用者注意卫生和环保。
7.3 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学校、社区等单位的合作,开展卫生教育和宣传活动。
八、公共厕所管理信息化建设
8.1 公共厕所管理机构应建立公共厕所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公共厕所的全面监管和管理。
8.2 公共厕所管理信息化系统应包括公共厕所的基本信息、巡查记录、清洁记录、维修记录等。
8.3 公共厕所管理信息化系统应定期生成报表,为公共厕所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是关于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的一个优秀模版,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巡查清洁、维护维修、环境监测改善、安全管理、文明用厕宣传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可以有效提高公共厕所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城市公共卫生建设和居民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范例(二)
(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____精神礼貌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
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内含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能够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
对于原有不贴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____,应当贴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
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
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贴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能够适当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____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___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照《____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能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范例(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的管理。
第三条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当遵循“方便、卫生、安全、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厕所管理的主体是厕所使用人和管理人员,厕所使用人应当遵守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共厕所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公共卫生秩序,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公共厕所管理应当注重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厕所设备和卫生要求
第七条公共厕所的设备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满足使用人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设备包括:马桶、蹲式厕所、手洗设施、纸巾供应器等。
第九条公共厕所的设备应当保持整洁、无损坏。
第十条公共厕所的卫生要求包括:设施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渍,废纸、尿液等不得外漏。
第十一条公共厕所应当配备充足的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并保持充足供应。
第十二条公共厕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
第十三条公共厕所应当保持通风良好,保证空气的流通。
第三章公共厕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厕所的开放时间应当符合市民的日常需要,严禁随意关闭。
第十五条公共厕所应当设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对厕所使用人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公共厕所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厕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态度友好,服务热情。
第十八条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穿着干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证,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常规的清洁工作,保持厕所的整洁。
第二十条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厕所设备进行检查,及时修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厕所的安全。
第四章厕所使用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厕所使用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员的指导使用厕所设备,不得随意损坏厕所设施。
第二十三条厕所使用人应当保持厕所的卫生,如有污渍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四条厕所使用人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纸等。
第二十五条厕所使用人应当保持秩序,排队使用厕所设施,不得插队。
第二十六条厕所使用人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窃取厕所内设备。
第二十七条厕所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厕所内从事违法的活动。
第五章管理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保证厕所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九条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三十条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市民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厕所使用人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厕所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私家厕所也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共厕所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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