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拯民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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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拯民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管理(土
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2
【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1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刚潘华容何丽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拯民;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张拯民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张拯民
【当事人-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李金荣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金荣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金荣
【代理律所】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拯民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拯民因不服被上诉人西南街道办作出的《关于御江南国际社区首届业主大会投票面积的回复》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回复》,责令被上诉人对御江南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
【权责关键词】合法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2 18:00:04
张拯民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06行终18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拯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伍聪颖,主任。
委托代理人岑启波,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金荣,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拯民因诉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南街道办)作出的行政答复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行初1128号
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10月初,张拯民口头向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要求提供御江南国际社区首届业主大会投票专有部分面积数据。
2018年10月22日,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向张拯民作出一份《关于御江南国际社区首届业主大会投票面积的回复》,表示:“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张拯民、黄汉泽等人申请信访复查的处理意见书》内容提及:在召开业主大会之日时,已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了现售备案的部分都应计入专有部分。
其中已出售的部分计入小区业主名下,未出售的计入建设单位名下。
现对御江南国际社区在本次首届业主大会的投票面积回复如下:根据统计,截止业主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月23日)前,御江南小区已售住宅613229.76平方米,已售产权车位10772.1平方米,已取得预售证未售住宅202913.91平方米,未售商业126454.73平方米,未售产权车位51788.86平方米,以上合计御江南小区总建筑面积为1005159.36平方米。
”
2018年12月12日,原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三建信复﹝2018﹞B38号《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关于张拯民反映御江南小区成立业委会问题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意见书认为,针对张拯民反映御江南小区成立业委会问题,回复如下:御江南建设单位有建成和未建成建筑物,其建筑物总面积以规划部门的《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为准。
根据三水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御江南国际社区总建筑面积3705536平方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应面积及业主人数双过半。
根据《御江南业委会开箱情况》数据,该次选举赞成《议事规则》的专有部分面积仅为206683.22平方米,未达到规划部门提供的总建筑面积数据的过半。
此次业主大会表决事项不通过。
另查,2017年3月21日,三水高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出《御江南国际社区概况说明》,陈述御江南国际社区规划总建筑面积3705636平方米;规划总住宅户数17500户;已售4456户,已售建筑面积575040.17平方米;已交付2571户,总建筑面积373040.2平方米;目前已销售未交付1885户,已售未交付的建筑面积201999.9平方米,将于2018年12月31日前交付。
2018年4月22日,《御江南业委会开箱情况》显示,回收总票数1505票,有效票1496票,《管理公约》赞成票1479票,赞成面积206683.22平方米;《业主议事规则》赞成票1477票,赞成面积206683.22平方米。
此外对候选人赞成票数亦进行了统计。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被诉《关于御江南国际社区首届业主大会投票面积的回复》是西南街道办对客观情况的记载和相关事项的告知,未对张拯民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张拯民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关于张拯民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业委会备案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故张拯民个人无权单独提出申请要求备案,即张拯民该项诉请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亦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拯民的起诉。
案件不收取受理费。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拯民上诉称:上诉人依法向被上诉人西南街道办提出成立业委会并进行备案。
被上诉人却出具了《关于御江南国际社区首届业主大会投票面积
的回复》,并以此拒绝上诉人小区业委会的成立,构成了超越法定职权,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西南街道办辩称:一、上诉人张拯民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被上诉人所作回复是告知行为,未对上诉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拯民因不服被上诉人西南街道办作出的《关于御江南国际社区首届业主大会投票面积的回复》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回复》,责令被上诉人对御江南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
经查,被诉《关于御江南国际社区首届业主大会投票面积的回复》是被上诉人对客观情况的记载和相关事项的告知,未对张拯民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张拯民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起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鉴于上诉人申请业委会备案事项涉及全体业主共同权益,根据上述规定,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方可提起诉讼,故本案上诉人个人无权单独提出申请要求备案,其不具有提起该项诉求的原告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周刚
审判员潘华容
审判员何丽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邓明锋
书记员黄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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