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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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单位票据的购买、使用、管理和保管等行为,加强票据管理,本制度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规定制定。

本制度所指的票据包括普通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等。

第二章票据购买
单位必须根据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到区财政部门申领《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证》。

购买票据时,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申报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已使用或作废的收据必须交给区财政部门进行查验和核销。

第三章票据使用
在启用票据前,必须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重页、漏号、重号等错印情况。

如果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将整本票据交回财政部门更换或注销。

票据必须整本按序使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并且必须做到票、款相符。

如果使用机打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的号码顺序填开,所有联次一起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收费专用章。

如果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使用普通学杂费专用收据时,必须按顺序号填列,学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每学期末,单位必须将本学期的收费情况进行汇总,并与存根联一同交给记账会计核对后,返还单位保存归档备查。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

单位每次结报时,必须将已开具的记账联与存根联一同交给记账会计核对,对于超范围据,不得作为入账依据。

第四章票据管理
各类购入的票据由财产保管员负责保管。

财产保管员必须建立票据购买、领用登记簿,购入票据时必须填写购入日期、票据名称、数量、编号。

领用票据时,必须做好票据购买、领用登记记录。

单位不得自行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也不得自行改变票据的用途或不同票据互相串用。

票据使用完毕必须及时核销。

结算中心记账会计根据开出使用的票据,与相关的收入账户及时进行核对后,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规定了各类票据遗失的处理方式。

如果票据遗失,单位应及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财政部门报备遗失原因等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规定了单位应如何保管已据存根及票据领用登记簿,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汇总整理,作为会计资料归档。

第五章规定了单位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制度旨在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保证帐、票相符。

制度设立了票证兼管员,由单位会计担任,负责各类票证的领入、领用、回收、上缴、保管等工作。

票据
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则不得离职。

票据领用、缴销票据时,应点清票据数量,办理领用、缴销手续,明确责任。

票据员应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帐薄,规范登帐,妥善保管票据领用、缴销凭证,年终装订归档。

按季盘点库存票据,保证帐、票相符。

使用票据收费必须两人以上,一人,一人收款,票证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金额不得涂改。

其它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费人私章并仅限修改一次。

收费票据必须盖单位公章和人签章,填写收费项目名称并详细注明结算方式。

票据已填写撕出需作废的,收费两人必须同时签名并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经审批后方可作废。

收入汇总缴款书由人填写,收款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查无误后解缴。

若出现票据金额与缴款书不符的,同样追究复核人责任。

本制度还规定了对于票据遗失或被盗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必须将遗失、被盗票据的名称、编号及数量等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写出书面检查,经单位认真审查核实,上报
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核销,遗失、被盗核销的票据应予登记存档以备查对。

人为原因造成票据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最后,本制度强调单位不得使用自行印制或自购收费收据,一切收费均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规票据。

收款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和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两种。

其中,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是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的两大类。

医疗单位进行医疗业务活动对外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

统一票据适用于一般收款需要,具有通用性,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和往来款收款收据。

专用票据则是根据收费特点制作的,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种,能满足收费的特殊需要。

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的收款票据则是指与服务对象及医院内部发生经济往来,在医院内部使用的收款凭证,如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及其他收款收据等。

收费票据的购领与核销分为收费票据的购置和收费票据的领用登记。

医疗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须由财务部门持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然后凭
《票据准购证》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财政局综合处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票据。

票据用量较少的镇卫生院可凭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到卫生局申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门诊及住院收款收据。

医疗单位内部收款票据则由财务部门根据单位业务需要,提供票据种类、格式、数量等内容的印刷或购买计划,经院领导批准,由相关科室办理,并将样式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购入票据后,医疗单位应由财务部门验收入库,并由专人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编号、规格及数量,并注明购入渠道。

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填写《收票票据登记册》的有关内容并签字,票据保管员要按人设分户帐。

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只能由出纳领用。

收费票据退费、作废、重制的规定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的退费。

退费前先检查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的同意退费依据和原盖有“收费专用章”的交款凭证及收款收据等资料,要求病员姓名、收费项目、金额相符,并把附件粘附于退费票据后。

如果出现部分退费的情况,操作流程如上,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并重开实收收据。

退费票据连同收款日报表交财务部门。

2、作废收费票据需满足一式三联齐全的要求,并且必须
在当天结账前发生。

作废后,必须在票据上简要说明作废原因。

3、挂号收据作废及退号的规定要求收回就诊联和报销联,并检查号码和姓名是否一致。

只有当天的挂号收据可以作废和退号。

作废和退号的挂号收据需与挂号员报送的结账单一起交给财务部门。

四、收费票据的核销
1、交回的收款收据存根联需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销号
时必须以存根联(或记账联)及日报表为依据。

具体依据如下:
1)门诊收款收据:以审核后的门诊收费员结账单中的收
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2)住院收费收据:以经审核后的住院收费员日报表中的
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3)挂号收据:以经审核后的挂号收据使用区间及结账单
为依据。

4)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
为依据,并与记账联金额逐张核对。

2、医疗单位自制定额票据销号时,需以票据存根及经确
认已收款的凭证为核销依据。

3、未核销的领用收款票据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领取。

对于未销号完毕又开始启用新的收款票据,核销员需查明原因。

4、对于发生退费、作废、重置票据等情况,核销人员应
逐张逐项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三、收款票据的管理
一)收款票据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核销。

根据内部牵制原则,出纳不得兼保管或核销。

二)医疗收费票据只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收费票据存根。

三)票据保管员每月需对收费票据的库存数进行核对一次,并编报收款票据收、发、存报表和已领未销号收票据明细报表(按类别和领用人分别列示)。

领、发、存账表按规定存档,至少保存5年。

四)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遗失、短缺票据或存根时,应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必要时,应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五)未用完的订本式收据不得跨年使用,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收回票据并对空页逐张盖“作废”戳记。

四、责任追究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对于领用后未能妥善保管而导致票据遗失的情况,包括已据和未按规定销毁存根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责成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领用门诊及住院收款收据的单位必须统一监制,不得自行印制医疗票据对外收费。

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法人责任,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进行处罚,并责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医疗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收款票据,出让、出借、代据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违规行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披露,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罚,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规范企业应收票据的管理,防范应收票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企业应收票据管理应遵循核准、记录和保管职能相互分离原则。

在接受应收票据时,财务人员要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仔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乱真,避免或减少应收票据风险。

收回的票据为非统一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且不按企业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业务员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

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书面批准。

接受客户票据需经批准手续,降低伪造票据以冲抵、盗用现金的可能性。

票据的贴现须经主管人员审核和批准,以防伪造。

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包括收到票据、票据贴现、期满兑现时登记应收票据等有关的总分类账。

销售会计应仔细登记应收票据备查簿,以便日后进行追踪管理。

企业设专人保管应收票据,且保管人员不得经办会计记录。

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出付款。

对已贴现的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颁据管理办法管理好学校的票据。

学校所用的必须是由税务所购买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和《XXX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不得以其他收据
代替。

三、的购买和保管由专人负责。

每年年底,保管员会整理用完的连号并妥善保管,不得私自销毁。

各种收据、收费许可证(副本)都可以在XXX购买。

四、开具时必须按规定整本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印章完整,票款必须与实际相符。

五、不得重复开具。

如果对方遗失联,只能出示书面证明,证明中必须注明日期、名称、对方单位名称、内容、金额和编号。

六、存根联必须完整保存。

如果发现填写错误,必须重新填写,并在错误的收据上加盖作废戳记,全份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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