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世英与钟世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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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世英与钟世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9
【案件字号】(2022)湘07民终9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樊英张秋岚周立军
【审理法官】樊英张秋岚周立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世英;钟世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孙世英钟世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世英钟世付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世英
【被告】钟世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世英是否应赔偿钟世付停运损失35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证据不足关联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世英是否应赔偿钟世付停运损失3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赔偿范围。

本案中,钟世付系从事网约车的司机,案涉事故发生后,其车辆无法进行营运,其要求赔偿停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钟世付提交了案涉车辆维修厂家证明,证实车辆维修时间为10天,并提交了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其车辆营运收入流水清单证实其损失,原判依照湖南省发布的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综合其他因素,酌情认定钟世付停运损失为350元/天基本符合本案实际。

综上所述,孙世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世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5:44: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2月20日08时45分,孙世英驾驶车牌号为湘JM××××小型汽车,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与钟世付驾驶车牌号为湘JD5××××小型汽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一般交通事故。

该起事故经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孙世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钟世付无责任。

湘JD5××××小型汽车于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9日期间在常德威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根据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第4307024202180053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孙
世英为侵权人,钟世付为被侵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故该院对钟世付请求孙世英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湘JD5××××车的停运损失予以支持。

钟世付请求停运损失每天按380元标准计算,证据不足,综合考虑湖南省发布的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车辆油耗损失、劳动力成本等因素该院酌情认定停运损失每天按350元标准计算,湘JD
5××××号车停运10天,停运损失费共计35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四条约定,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的理赔范围,大地保险常德公司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信。

孙世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予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孙世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钟世付车辆停运损失费3500元;二、驳回钟世付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世英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世英上诉请求:孙世英在二审询问时变更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赔偿钟世付停运损失责任。

事实和理由:钟世付的停运损失不是孙世英造成的,是修理店的原因导致维修时间过长,其如果需要承担责任,也只应承担两天的损失,另钟世付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原判酌定的赔偿金额依据不足。

孙世英与钟世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二审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7民终920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孙世英。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钟世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万寿社区月亮大道666号财富中心A栋10层1003-1010室。

负责人:肖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

审理经过上诉人孙世英因与被上诉人钟世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常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70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世英上诉请求:孙世英在二审询问时变更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赔偿钟世付停运损失责任。

事实和理由:钟世付的停运损失不是孙世英造成的,是修理店的原因导致维修时间过长,其如果需要承担责任,也只应承担两天的损失,另钟世付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原判酌定的赔偿金额依据不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钟世付辩称,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一审中其提交了收入流水证明其损失,原判酌定的赔偿金额符合本案情况。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地保险常德公司辩称,孙世英的上诉请求与其没有关联性,不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钟世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世英、大地保险常德公司共同赔偿钟世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费每天380元,合计38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2月20日08时45分,孙世英驾驶车牌号为湘JM××××小型汽车,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与钟世付驾驶车牌号为湘JD5××××小型汽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一般交通事故。

该起事故经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孙世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钟世付无责任。

湘JD5××××小型汽车于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9日期间在常德威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

另查明,钟世付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湘JD5××××小型汽车于2021年12月9日取得网络预约汽车经营运输证。

湖南省2021年交通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收入为88178元。

再查明,2021年12月15日,孙世英在大地保险常德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根据常德市
×××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第4307024202180053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孙世英为侵权人,钟世付为被侵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故该院对钟世付请求孙世英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湘JD5××××车的停运损失予以支持。

钟世付请求停运损失每天按380元标准计算,证据不足,综合考虑湖南省发布的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车辆油耗损失、劳动力成本等因素,该院酌情认定停运损失每天按350元标准计算,湘JD5××××号车停运10天,停运损失费共计35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四条约定,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的理赔范围,大地保险常德公司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信。

孙世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予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孙世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钟世付车辆停运损失费3500元;二、驳回钟世付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世英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世英是否应赔偿钟世付停运损失3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赔偿范围。

本案中,钟世付系从事网约车的司机,案涉事故发生后,其车辆无法进行营运,其要求赔偿停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钟世付提交了案涉车辆维修厂家证明,证实车辆维修时间为10天,并提交了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其车辆营运收入流水清单证实其损失,原判依照湖南省发布的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综合其他因素,酌情认定钟世付停运损失为350元/天基本符合本案实际。

综上所述,孙世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世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樊英
审判员张秋岚
审判员周立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琳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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