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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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
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06
•【字号】青政办发明电[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的通知
(青政办发明电〔201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发生了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事件。

为加强对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保护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高对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落实。

三、患者或其家属就医疗问题提出异议时,医疗机构应当耐心向患者或其家
属介绍诊疗情况,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解决医疗争议的途径。

四、在医疗机构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一)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殴打医务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
(六)拉横幅、设灵堂、烧纸、张贴大字报、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七)不按规定停放尸体,不听劝阻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

六、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的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对拒不听从劝阻、带头滋事、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有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医闹”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医闹”的刑事、治安案件,应当加大侦办、查处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七、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处置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

八、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不积极配合,影响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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