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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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阿行办发[2012]183号
【发布部门】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2.11.04
【实施日期】2012.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2]1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阿勒泰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2年11月4日
阿勒泰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152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的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府信息。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提供经费、设备、人力等方面的保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各项工作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推进。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多层次、多形式培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示范单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支持示范单位创新实践,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水平。

积极推进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少数民族群众及时、准确、全面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地区行政公署统一领导全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规划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地区行署办公室是全地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
(二)制定下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细则》及年度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等;
(三)负责审核确认、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年度报告;
(四)负责定期召开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
(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兼职人员进行培训;
(六)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县(市)、行署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举报,并会同监察部门对举报事宜进行调查处理;
(九)负责会同保密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实施常态化的保密审查。

(十)负责在职权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主抓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具体科室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要将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开。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地方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经费纳入本机关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及时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草拟和报备,并每年更新升版一次;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负责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流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七)负责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会同保密部门对拟提供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八)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营造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氛围,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活动。

第三章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涉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保存,谁公开”的权限公开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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