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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超寻衅滋事
孙超寻衅滋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大刑初字第67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龙,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砖厂街175号,现暂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魏文豹,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跨时代民事代理事务所所长,住北京市大兴区林业局宿舍201号。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超,男,1986年10月14日生于河北省廊坊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乡张更生村。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19第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超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龙以孙超造成其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龙及其代理人魏文豹、被告人孙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超于2019年1月5日23时许,在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桥东侧建业饭店内酒后滋事,伙同李彩祥在逃等人将王龙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后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价格鉴定、伤检照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超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龙称,被告人孙超的行为造成其人身及财产损害,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120585元,误工费1200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交通。